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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準物權轉讓的探討
提要:準物權轉讓,是準物權自其主體處移轉到受讓人之手的過程,在不承認物權行為制度及的法制下,它屬于事實行為,同時也是一種結果,即準物權回屬于受讓人的現象。而準物權轉讓合同則為引起準物權轉讓的一種行為,并且屬于債權行為。準物權轉讓,在德國和的法律上實行無因原則,而在中國大陸的法律上多為有因的。需要登記的準物權轉讓,需要準物權轉讓合同成立并生效和辦理完畢過戶登記手續;毋需登記的準物權轉讓,只需要準物權轉讓合同成立并生效;但在轉讓人無處分權時,轉讓合同無效或者效力待定。關鍵詞:準物權;準物權轉讓;有因性;無因原則;效力待定
一、準物權轉讓的界定
準物權轉讓(Trans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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