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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制度的經濟學分析:物權制度設計的理論基礎
現代法學的發展一方面表現在法社會學的興起,另一方面則表現在法經濟學對傳統法學的挑戰。對物權制度的功能分析,也意味著要分析物權經濟學含義,以揭示物權制度與經濟績效或經濟發展的關系,從而揭示物權制度在整個社會中功能。對物權制度這一功能的揭示,回過頭來可以進一步地指導物權制度的設計。一、物權制度的經濟學解析
1.物權含義的經濟學解析
在民法或物權法中,我們時常將物權定位在對特定物且為有形物的排他支配權上?梢哉f,在法學家的眼里,財產形態表現為各種形態的物,有形的物(土地、汽車等)和無形智力成果、標識、信息等;因這些物本身的性質不同,分別成立所有權、知識產權或難以歸類的排他權利等。甚至傳統的物權法將物權客體限定在有形物上,沒有有形物,就不存在所有權或整個物權制度;對物本身的研究和分類,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對物的權利的研究。
制度經濟學的出現為經濟學開辟了一個新天地、新視野。在這些經濟學家看來,財產是一組權利,而不是權利指向的物本身:“是這些權利的價值決定交換價值”,而不是商品或物的價值決定交換價值。在一定程度上,這使經濟學關注的重心從商品交換,轉變為權利交換—經濟學已經“侵占”到傳統法學家的“領地”。
經濟學家認為,“財產是一組權力。這些權力描述一個人對其所有的資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能占有、使用、改變、饋贈、轉讓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財產的范圍。”他們甚至把財產定義成“法律制度”,它把一組關于資源的權力分配給人們,也就把在資源上的自由給了人們。
雖然法律即是以權利為核心的,但是法學家似乎更注重權利的客體,而不是權利本身;相反,經濟學家則是撇開客體差異,而直接將財產定位在權利之上。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進步。
2.物權(產權)“內部化”功能
在法律上,所有權的權利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客體物本身的自主支配權,即自由地行使對其財產的權力;另一方面,是排除他人干涉其行使的權利。兩種權利密不可分,或者說后一種權利只是為前一種權利提供安全保障,使財產所有權人對于其權利行使結果有一個安全的預期或保障。
經濟學家德姆塞茨(Demsetz)提出一個著名的理論,認為所有權或財產權(propertyright)的一個功能是將財產所產生的外部因素(Externality,又譯外部性)內部化。外部因素的存在是因為內部化的成本要超過其所得收益。當內在化的所得大于內在化的成本時,產權的發展是為了使外部性內在化。下面我們來解釋這樣一種理論。
這里的外部因素包括損失或成本,收益或非財產利益。理想的財產制度安排被認為所有的外部因素都被內部化,沒有“外溢”。象魯濱遜那樣一個人的世界,即不存在外部性問題。因為在這樣的世界中,他種植作物的收獲或采集果實的全部由其一個人分享,沒有外人侵占其成果。實際上,這個時候根本也就不存在財產權。任何一種外部因素均產生于相互聯系和相互依賴的人類社會之中,也正是有這種外部因素,才有必要確立財產權。
現在,我們以農村集體土地利用方式變革為例,說明產權外部因素的內部化功能。
。1)承包制:勞動成果的因素內部化
在計劃體制下,農村土地的利用是以行政村為單位在村干部的指揮下集體勞動、年終分紅的。在這種勞動方式下,衡量勞動多少的是時間(工分),凡是出工一天者為10個工分,每10個工分即可獲得同樣多的收入(年終分紅)。但是,在同樣的時間里,每個人付出的勞動對最終收入的貢獻是否一樣,則不得而知。撇開勞動者智力、體力、經驗等的差異,即假使勞動者不存在差異的情況下,同樣的勞動時間,付出的勞動也是不一樣的。比如說,同樣在鋤草,有的人可能只敷衍了事地觸及表皮因而不能有效的鋤掉雜草,甚至將莊稼鋤掉。這樣,經他鋤過草的莊稼,就要比他人的減產。這種偷懶或“出工不出力”的現象,在集體勞動中大量存在;尤其是在沒有有效的監督和衡量標準的情況下,更是如此。這是因為這種出工不出力的后果不是由他一人承擔,而是年終時由所有的人承擔。對偷懶者而言,他付出的勞動少,而他得到的相對于不偷懶者要多(對他來說是合算的)。這種偷懶行為是一種機會主義行為,搭便車行為。每個人都在想讓別人承擔自己偷懶的行為的后果(損害),而獲取他人勤奮誠實勞動的后果(收益),即這里存在著大量的外在化現象。這種現象的普遍,就會導致勞動生產率下降,導致勞動效益低下,導致分紅時出現負效益(一年到頭,分不到收益反而要倒貼),最終導致這種土地利用方式的解體.
改革開放之后實行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即是一種用明晰產權而使外部因素內部化的一種措施。在家庭承包耕作土地的情況下,每個家庭對于承包地塊上的收益享有完全的收益權,這樣出工不出力的情形就會消除或減低到最少程度。也就是說,這里不存在外在化現象。因此,聯產承包責任制即是一種產權明晰的方式,消除勞動成果的外部化。
。2)承包經營權物權化:投資內部化
承包雖然解決了勞動成果的內部化問題,但是,它仍然沒有解決投資的內部化問題。這是因為承包是一種合同行為,其期限由合同約定或由政策規定。如果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短期限的或不固定期限,或者發包人可隨意解除合同的安排,那么承包人就不肯大量投資或長期投資。因為誰也不愿意投資后得不到相應的收益。比如,土地的整修或改造、水利設施的興修、施肥或栽培經濟作物,都有一個投資回報周期。如果今年剛整修好土地,明年該土地即被收回由他人耕種,那么承包人誰也不肯作這種徒勞的事情。因為這里存在投資后果的外部化的問題。而賦予承包人長期或固定期限的經營權,那么,就可以使承包人有一個合理的收益預期,以合理安排投資。因此,長期固定化的承包經營權使得投資效果內部化。1998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30年不變的政策寫入法律,即是給人們以長期和穩定的預期,達到取得類似于一種物權的效果。同樣,在法學界,學者們提出要將承包經營權物權化,也意味著使承包經營權具有對抗第三人(包括發包人)的排他權利,使承包人合理安排投資,將投資收益完全內部化,增加投資積極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物權對抗效力:維護財產的收益內部化
在集體耕種、年終分配收益的舊體制下,土地生成的莊稼遭受外來侵害的現象非常嚴重,這種侵害可能來自于社員本身,也可能是外部人員;其損害方式可能是牲畜的損害,可能是人為偷竊甚至故意的損毀等。但是,在過去產權不清的情形下,這種損害的后果由每個成員分攤,除非村或隊領導負責積極追索,否則這種侵害往往是不了了之。如果某個人種植的莊稼,在收獲季節,被他人偷襲一空,那么,這里的產權也是不安全的。因此,一個社會必須提供這樣的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功能之一)。但是,法律保護的前提是,有人主張權利。也就是有明確的產權人,賦予他排他的效力,他有權因而也有積極性去行使維護自己財產的安全。財產維護的方式,分兩種方式,第一是自力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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