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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金融期貨交易所及其獨占權制度
摘 要:金融期貨交易與商品期貨交易在法律規制上是一脈相承的,期貨交易所是期貨市場的核心和樞紐。各國法律明確規定,所有的期貨交易必須在依法成立的交易所內進行,不允許場外對作交易。我國承認期貨交易所對期貨交易的獨占權,并先后頒布了若干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予以規范和控制。但由于實踐中對這一原則堅持不夠,對這一制度實施不力,曾經導致金融期貨交易重大違規事件發生,教訓深刻! £P鍵詞:金融期貨交易所;法律性質;獨占權;比較研究金融期貨交易是在商品期貨交易興起與盛行達100余年之后開始產生的,實際上肇始于在美國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1972年推出的外匯期貨。①[注:1972年5月16日,美國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CME)開設了國際貨幣市場(International Monetary Market, IMM)作為其屬下的一個分支,專門從事金融期貨交易,首次推出了英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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