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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物一權原則質疑

        時間:2023-12-06 09:40:18 賽賽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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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物一權原則質疑

          我國物權法中應確立哪些基本原則,為物權立法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對物權性質的確認,是堅持一物一權原則,還是改采物權絕對原則,抑或將其分解為多項原則,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一物一權原則質疑,歡迎閱讀。

          一物一權原則質疑

          一、一物一權主義與一物多權和多物一權現象

          物權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得對抗任何人的絕對性權利,為明確其效力并使其支配的客體范圍特定、便于公示,確保物權的實現及維護交易的安全,自羅馬法以來的物權法理論上遂抽象出“一物一權主義”。而國內學者對該主義似乎尤其偏好,諸多物權法著述將其奉為物權制度的一項基本規則。此點,已為眾所周知。

          不少初習物權法者,就字面涵義來理解“一物一權”,認為其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物權,一個物權的客體也僅以一物為限。但在近現代社會,一方面有物權法上一物一權主義的奉行,另方面,因應現實生活之需要,“多物一權”與“一物多權”現象卻又大量出現并獲得了法律的普遍承認。例如:連綿不斷的土地本屬物理意義上的一物,卻被人為地于土地登記簿中分為數宗,并歸屬于不同的主體;一幅土地上得有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地役權(或稱鄰地利用權)及地表上下之空間權等并存,形成土地上之物權權利群或權利束;一幢建筑物得區分其單元、樓層及房間而由不同的所有權人獲得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及共用部分的共有權;法人財產權及法人所有權概念時常被提及,且通常被認為系法人對其所有的動產、不動產及知識產權、債權等財產的“集合體”享有的一種綜合性權利或“財團所有權”,與此相似,夫妻與家庭共有財產所有權通常也被認為是對家庭所有的全部財產作為一個整體而享有的所有權;在承認典權為用益物權之一種的立法上,允許典權人于典期內將典物轉典,從而在同一典物上并存原典權人的典權與轉典權人的典權;數項財產可以共同作為抵押物一并設定抵押權,企業則可將其所有的不同種類的財產作為集合體設定“企業擔!被颉柏攬F抵押”;一物之上,得設定數個抵押權,動產之上則得發生抵押權與質權及抵押權與留置權的并存,甚至一項動產之上還可能發生原質權與轉質權的并存及留置權與留置權的并存,等等。面對這些現象,若僅從字面意義來簡單看待一物一權主義,顯然難得其解,以致困惑叢生。

          實際上,這些現象的存在,也引起了理論界對傳統物權制度中一物一權主義的深層思考,并引起了其確切涵義究竟應如何理解、在物權法中的基本原則之地位是否動搖等問題的討論。

          二、一物一權主義涵義界定上的分歧

         。ㄒ唬⿲σ晃镆粰嘀髁x之要旨的不同歸納

          盡管一物一權是物權法上的耳熟能詳的名詞,但關于其要旨如何,并非沒有認識上的分

          歧。諸種學說觀點可以概括為三類:

          其一,物權客體特定論。持此論者認為,所謂一物一權主義,又稱為物權客體特定主義,是關于物權客體的原則或者說是對物權客體的基本要求。對于其涵義,有的謂:“系指一物上僅能成立一所有權,一所有權之客體,以一物為限而言。推而言之,一物只能有一權,故物之一部分,不能成立一物權,一物就有一權,故數個物不能成立一物權,物權之計算以一物為單位。依此原則,一個物權之客體,應以一個物為限,在一個物上只能成立一個所有權。也有的學者認為:一物一權主義“是指一個物權的客體應以一物為原則,一物之上不能同時并存兩個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權;蛘弑硎鰹椤耙粋物權客體應以一物為原則,一個所有權或他物權不能存在于數個物之上。以物權客體特定主義來認識一物一權,莫如將其倒置而稱為“一權一物”更為貼切。

          其二,物權效力排他論。持此論者認為,一物一權是物權的絕對效力或者排他效力的表現,是對物權排他性的形象表述。其本來要表達的意思,為“一物之上當然不可存在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也不可存在兩個以上種類一致、效力相同的用益物權或者擔保物權;蛘哒f“意指同一標的物之上不得設立內容和效力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物權,尤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

          其三,客體特定與效力排他論,或謂綜合論。不少學者在解釋一物一權原則時,并不單獨強調其是指物權的客體特定性或者是效力上的排他性,而是兩者兼顧,將其表述為“是指一個物權的客體原則上應為一物,在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并不能同時設定兩個內容相互抵觸的其他物權。”也有學者明確提出,一物一權原則實際上包括物權的排他性原則與物權客體特定性原則兩個方面的內容,因而以物權的排他性原則或物權的客體特定原則來代替一物一權原則,均有不妥。在王利明教授主持擬定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4條中將一物一權原則表述為:“一物之上只能設定一個所有權。一物之上不得設立兩個以上內容相沖突的物權!

         。ǘ⿲Α耙晃铩迸c“一權”之涵義的不同解釋

          具體到一物一權主義中的“一物”與“一權”應如何界定和理解,學者們的見解也存在著差異:

          關于“一物”的認識,可以概括出“客觀一物論”與“觀念一物論”兩種不同觀點。恪守羅馬法原有精神的客觀一物論者認為,物權的客體應限于特定的、獨立的一物,集合物上不能設定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成分一般也不能成為物權的客體。對于集合物上成立一個所有權與設定財團抵押以及建筑物的區分所有權、土地的觀念劃分等現象,或者對“一物”進行特殊解釋,或者作為一物一權原則的例外情況來認識。更多的學者則持觀念一物論,認為物權客體的特定性和獨立性的衡量標準,與其說是物理上的,莫不如說是社會的一般觀念上的、交易上的、法律上的。一個物具有物理上的特定性和獨立性,固然為特定和獨立之物,能成為物權的客體,即使不具有物理上的特定性和獨立性,但在交易上認為具有特定性獨立性之物,法律即可加以確認,允許它成為物權的客體。也即是說,一物一權中的“一物”,是指“法律觀念上”的一個標的物,它既可以是單一物,也可以是合成物或集合物,而不限于客觀事實上的一個獨立物。

          關于“一權”的意義,也有兩種不同見解。有的堅持羅馬法之傳統,認為一物上之“一權”,僅指一個所有權(可簡稱“一物一主論”);也有的解釋說,在現代法中該“一權”并不僅限于指所有權,也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在內,亦即一物之一權,是指一物之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也不能并存兩個以上內容、效力相抵觸的物權(可簡稱“相斥物權不得并存論”)。

          三、兩種意義上的一物一權主義之要旨

          對以上諸種學說和認識,我們將其大別為“寬泛意義上的一物一權主義”和“嚴格意義上的一物一權主義”兩大類。

          (一)寬泛意義上的一物一權主義之要旨歸納

          依多數學者之見,在以所有權為中心的羅馬法上,一物一權中的“一物”,原則上是指物理上或客觀上獨立、特定的一個有體物;“一權”亦僅指一個所有權(亦即屬于“嚴格意義上的一物一權主義”)。而在現代生活中及法律觀念與法律實踐上,“一物”的衡量標準已發生了重大變化,是指在“法律觀念上”具有特定性與獨立性的一物?陀^上的一個獨立物,自可成為一個物權的客體;客觀上、物理學意義上的一物,可以在法律觀念上被分解為或者說被視為數物(如建筑物之區分所有權、土地通過登記的觀念區分等);客觀上或物理上獨立的數物,法律觀念上也可視為一物,而在其上設定一個物權(如集合物所有權、數物的一并抵押、財團抵押等);物之部分或成分,若與物之整體分離或具備獨立之經濟價值而有排他的可能性(如取自土地之砂石、地上及地中之空間),亦可為物權之客體。另外,現代法上作為物權客體的物,已不限于有體物,無體物和權利,也可成為物權的客體。隨著“以物之所有為中心轉向以物之利用為中心”和他物權制度的發達,現代法上所謂一物一權主義中的“一權”,也不應再局限于所有權,而應指包括所有權與其他物權在內的各種物權,其意義也不再拘泥于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物權,而是強調一物之上不得并存兩個以上內容、性質相抵觸的物權。對此種理解,我們將其稱為“寬泛意義上的一物一權主義”。其要義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四個要點:

          第一方面,為“一權一物”,即一項物權的客體原則上須為特定、獨立的一物。其要點之一,是一個物權的客體原則上應為(法律觀念上的)一物;要點之二,尚未與物之整體分離的物之組成部分之上,不能單獨設立物權。

          第二方面,為“一物一權”,即一物之上不得并存內容相抵觸的兩個以上物權。其要點之一,為“一物一主”,即一物之上絕不得存在兩個所有權(但不排斥所有權的共有);要點之二,為“相斥之物權不得并存”,即一物之上不得同時存在兩個以上性質、內容相抵觸的物權。

         。ǘ﹪栏褚饬x上的一物一權主義觀念的重申

          近來,有學者針對理論界關于一物一權主義在解釋上的諸多分歧,提出一物一權主義的準確涵義,應以多數日本及臺灣學者的解釋為妥當,即:“一物一權是指一物上僅能設定一個所有權,一所有權之客體,以一物為限!倍T多大陸學者所作的寬泛解釋,并不準確。原因在于,一物一權主義為物權法學說上的歸納,目的僅在表達所有權與其標的之間的關系:其一,物權標的的獨立性決定了一物之組成部分不得成立獨立的所有權,只有完整的、獨立存在的一物上才能成立所有權;其二,物權標的的同一性質決定了所有權必須設定于一個獨立物之上,而不能設定于由數個物所構成的集合物上。將“一物一權主義”擴張適用于他物權,明顯缺乏邏輯支撐,因為一物之上顯然不止僅能存在“一權”,而是可以有“數個”物權并存。

          嚴格意義上的一物一權論者還認為:因有對一物和一權這種限定,則以集合物上得設定“企業擔!、“財團抵押”等新型擔保物權為由,認為其構成對一物一權主義的挑戰或認為一物一權主義應予修正的觀點,理由并不充分。因為集合物之抵押權與集合物之所有權,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問題,法律承認一個抵押權得設定于集合物,不等于承認集合物上得設定一個單獨的所有權。基于交易的方便或經濟價值、整體效用上的需要,數個不同種類的物得被“捆綁”起來作為集合物而成為“一項交易的標的”,但并不等于集合物必須被視為一個獨立物,更不等于集合物上必須設定一個單獨的所有權。將集合物作為一個獨立物并成立單獨的所有權,既無必要,也不可能。因為,在以集合物為標的交易中,構成集合物之組成部分的各個獨立物,其所有權的變動并不因其為集合物的構成部分而與其他同類物有所不同:集合物中不同之不動產的物權變動仍須個別進行,集合物中的動產,如無特別約定,其所有權變動也只能依每一單獨動產的交付而完成。尤其是,如果非要將集合物作為一個整體而設定一個集合物的所有權,則還必須圓滿回答這樣一個問題:構成集合物的各獨立物上的所有權到哪里去了?

          重申原本或嚴格意義上的一物一權原則的學者,還對一些學者借論證集合物上得單獨設定一個統一的所有權而為雙重所有權理論或者變形的雙重所有權理論尋找某種新的依據的傾向,以及所謂的“法人財產雙重所有權理論”提出了尖刻的批評,并表明“一物一權,不可動搖”的態度。

          我們認為,以上論述中關于一物一權的應有涵義及集合物上不能成立單獨所有權等觀點的論證頗為深刻、精到,值得重視。不過,此“嚴格意義上的一物一權主義”觀念雖值肯定,但其是否就一定應居物權法基本原則之“高位”,仍有探討的余地。

          四、一物一權在物權法中的基本原則地位質疑

          (一)一物一權原則的堅持論、修正論與舍棄論

          在物權法理論以及我國物權法的制定中,對于應當如何對待傳統制度上的一物一權原則,目前的觀點可大別為堅持論、修正論與舍棄論(或稱取代論)三種不同的主張。

          如前所述,堅持論與修正論者均主張仍應將一物一權主義奉為物權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堅持論者中,采“嚴格意義上的一物一權主義”觀點的學者,認為多物一權、一物多權現象與一物一權主義并不沖突,根本不構成對一物一權原則的挑戰,故而原本意義上的一物一權原則應當堅持且“不可動搖”。但也有不少學者主張將多物一權、一物多權等現象作為一物一權原則的“例外情況”來認識(或謂一物一權原則的緩和、相對化)。持“寬泛意義上的一物一權主義”認識的學者,有的認為這種寬泛的解釋就是一物一權主義的原本涵義,也有的主張此系因應現代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而在理論上和立法上對一物一權的涵義所作出的新解釋。其目的均在于自圓其說,以求在堅持一物一權原則的同時對多物一權、一物多權現象作出合理說明。我們認為“嚴格意義上的一物一權主義”之理解,應為對該主義原本涵義的準確解釋,以此為判斷基點,則寬泛意義上的一物一權主義,實際上是對一物一權主義內涵的擴張、修改或著說是對其理念的“修正”,故此將其稱為“修正論”。

          一物一權主義的舍棄論者,則主張廢棄一物一權主義,至少不能繼續使其高居物權法基本原則的地位,但其中仍有價值的一些內容,可由物權客體特定原則及物權效力排他原則或物權絕對原則取而代之。甚至還有學者進一步認為,一物一權原則即使在所有權制度中也已過時、應當廢棄。

          (二)一物一權主義在物權法上的應有地位

          筆者基本贊同舍棄論或取代論者的主張。在我們看來,若是在字面意義上理解一物一權,而對一物多權、多物一權現象以“例外情況”來為解釋,則因例外情況實在是太多,足以動搖其“基本原則”的地位;若以“寬泛解釋論”或“修正論”者的主張賦予一物一權新的涵義,著實已游離其原有旨趣,有削足適履之嫌,而且,尋出種種理由來解釋多物一權、一物多權現象,不僅解釋上頗非周折,而且也與一物一權的淺顯、直觀、練達的字面意義相去甚遠,既無必要和實益,也難以使人信服(初學者還可能產生迷惘),且容易引起歧義,在實踐中產生誤導。而若是在“嚴格意義上”堅持一物一權原則,雖然解釋上符合其原本涵義,且邏輯明晰,堪值信服,但由于其適用對象的限定性,因而恐怕只宜降格定位為所有權制度的原則,而非整個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在早期物權法上,系以所有權為核心來構筑物權制度,所有權具有絕對重要的地位,故當時認一物一權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尚屬允當。而今日之物權法制度,已“從所有為中心轉向以利用為中心”,他物權成為物權法中最為活躍和重要的內容,如此,仍使僅適用于所有權而并不適用于他物權的“一物一權”居于整個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之地位,顯有不妥。

          故此,筆者主張在物權法基本原則體系的構建中,舍棄傳統法上的一物一權原則。當然,舍棄一物一權原則,決不等于否定物權客體的特定性與效力的絕對性和排他性之固有屬性,惟將此內容包含于物權特定原則、物權排他性原則或一并統歸于物權絕對原則之中而已。另外,筆者認為在所有權制度中,一物一權主義還有其適用價值:其一,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是所有權的性質本身所決定的,此點必須承認;其二,在所有權制度中明確一物一權原則和理念,可以為擯棄“雙重所有權理論”提供重要的理論依據;其三,現代高層住宅所產生的區分所有權現象,并不違背對“一物”的限定性要求,事實上此與土地的分割所有系同類情況,而土地的分割所有,自古至今莫不如此,在羅馬法上也并不認為其違反了一物一權原則或者是其“例外情況”。因此,筆者不贊同在所有權制度中也徹底拋棄該原則的主張。

          五、物權絕對原則的涵義闡釋

         。ㄒ唬┪餀嘟^對原則的意義

          物權絕對原則,是對物權所固有的基本屬性的確認和申明,質言之,即是對物權法上關于物權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僅憑權利人本人的意思及行為即可實現且得對抗任何人等特性予以確認的一系列規則的概括。正是基于對物權的特有屬性的確認,才有了物權與債權分野、物權制度與債權制度的差異及物權法與債權法的分立,因此,物權絕對原則應為物權法最基本的原則。各國物權法上無論是否明定其基本原則之地位,其實質內容都是有充分體現的,因此認為物權法上有物權絕對原則,絕非無稽之談。

          (二)關于物權絕對原則的幾種不同理解

          在理論上,關于物權絕對原則的意義,可有最廣義、廣義、狹義等不同的理解。從最廣泛的意義而言,物權絕對性原則是對物權的全部特性的至高抽象,因而涵蓋了其他結構原則;而自狹義上言,物權絕對性原則僅指物權的絕對權性和對世權性,并不包含客體特定、效力優先與排他等內容,于此意義上,物權絕對原則自應與其他結構原則并列而共同構成物權法的基本原則體系。大陸學者孫憲忠先生在其著述中對物權絕對原則的闡釋,大致可認為屬于廣義或者說中間意義的理解。依其解釋,物權絕對原則(PrinzipderAbsolutheit)或稱物權絕對性原則,即物權權利人絕對行使其支配權的原則,或權利人對妨礙其支配權的任意第三人絕對排斥的原則。物權法專家建議稿第2條中關于“物權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之概念規定,同時也就是對物權絕對原則的宣示。其涵義可從兩個方面理解:其一,物權人依自己的意思行使物權具有絕對性,即物權人對標的物有絕對的支配權,除遵守法律之外,物權人可以完全基于自己的意思行使其權利,而不必借助于任何他人;其二,物權排他的絕對性,即確定某人對某物享有某中物權,也就同時排除了其他任何人對該物享有同樣的物權,權利人并可以根據其權利排除任何第三人的干涉。在與此密切相關的問題的闡釋中,還提到物權的客體須為特定的物、物權優先于債權而實現、法律對物權的全面保護手段等內容。不過,關于物權的客體特定,其是作為一項獨立的原則來認識和定位的。

          筆者認為,對物權的絕對性原則,如若從最廣義來界定其涵義,則其內容過于寬泛,物權法的其他原則均將被其吸收,以致形成物權法的唯一原則,物權法基本原則的體系將無以構成,對物權法之結構體系的構建也無助益,故不宜采用;而如若從狹義上來界定物權絕對原則的涵義,則與物權的性質緊密相關的幾項內容勢必將被分解,而形成若干個并列的“具體原則”,物權法基本原則的體系將會顯得龐雜、散亂,此亦非最佳選擇。既稱“基本”原則,自應對密切相關的若干具體原則予以合理歸并,方為允當,如此看來,以物權絕對的上述廣義或中間意義解釋為基礎,并加以適當擴充來界定物權絕對原則,最為得當。

         。ㄈ┪餀嘟^對原則的內容

          我們認為,在較廣的意義上來界定物權絕對原則或物權絕對性原則,將其作為確認物權之性質的原則來定位,則對其中的“絕對”、“絕對性”一詞就不能僅局限于從“依自己的意思即可實現”的“絕對權”一層意義上來解釋,而應從支配的可靠性、支配客體的特定性、權利行使的任意性、效力的強大性、實現的自力性及保護的嚴格性等多重角度來理解。其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1.物權在內容上為對特定的物的絕對支配權。這一層涵義表明:其一,物權是對客體得為直接、可靠、絕對的管領控制的支配權利;其二,由物權的支配權屬性所決定,其客體須為特定、明確、具體、既存、獨立的有體物(特殊情況下權利等也可視為物),此即所謂“物權客體特定原則”。

          2.物權在行使與實現上具有任意性與絕對權性。這一層涵義表明:其一,物權人行使物權,只受法律的限制,其他則完全聽憑自己的意思,不受他人的干涉;其二,物權的實現、物之利益的享受,僅憑自己的意思和行為即可達到,無須借助他人的意思及行為予以協助,義務人只須承擔消極的容忍或不為妨害的義務。

          3.物權在效力上具有對世性與排他性。其涵義包括:其一,物權為得對抗任何人的權利,其義務主體為不特定的一切人;其二,一物之上不得并存兩個以上的完全物權(所有權),也不得并存兩個以上性質、內容相抵觸定限物權,在相容物權之間,順位在先者得壓制、排斥順位在后者而先行實現,此既所謂的“物權排他性原則”;其三,除法律另有特殊規定外,同一物上既有物權又有債權時,物權優先,此即“物權效力優先原則”。

          4.物權在保護上也具有絕對性。物權人于其標的物之支配領域內,非經其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侵害或干預,無論何人之擅行侵入或干涉均屬違法,將發生物權人對妨害的絕對排除力,此即所謂物權保護之絕對性。其意義可從三方面來理解:其一,物權為得要求世間一切人就其對標的物之支配狀態予以尊重的權利,任何人也均負有不得侵害、干涉的義務;其二,同一標的物上發生數個權利實現上的爭議時,物權人之權利得憑借其排他效力及優先效力而得到有效的保障;其三,任何人侵害物權時,不問有無過錯或是否造成實際損害,物權人均得對之行使物權請求權,以回復物權應有的圓滿狀態;于構成侵權行為時,物權人并得對之請求損害賠償。顯然,物權保護的方法較之債權等更為全面,物權受法律保護的程度也更為嚴格。

         。ㄋ模┪餀嘟^對性的限制

          任何權利,皆有其限度,具有絕對性的物權也不能例外;主張物權絕對原則,決不意味著物權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權利,F代各國法上均對早期的極端個人本位的物權絕對無限制原則進行了修正,我國物權法的制定中,也須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除民法上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規定當然也適用于物權外,法律上對于物權絕對性的限制,主要體現在“物權的行使,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利”方面的規定上。同時,法律上關于物權優先于債權效力的例外規定,物權請求權或物權的追及效力得因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物權及取得時效期間之屆滿等原因而被阻斷的規定,也可作為物權絕對性的限制來理解。

          還應當說明的是,對物權絕對性的限制,目的并不是將其“相對化”,更不是拋棄物權絕對原則,而只是對舊的極端的物權絕對原則的修正,使物權人行使權利時必須尊重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得濫用其權利,不得妨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發展,以貫徹個人利益與他人利益、公共利益協調發展的精神。為防止以公共利益的需要為藉口無端地侵害、剝奪物權人的正當權利,在立法上還有必要提出:為公共利益而對物權的行使設置限制,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國家征收、征用自然人、法人的財產,必須是基于社會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并應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一物一權原則

          (1)一物一權原則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A.一個所有權的客體僅為一個獨立物。根據一物一權原則,一個所有權的客體僅為一個獨立物,集合物原則上不能成為一個所有權的客體,而應為多個所有權的客體。

          B.一個獨立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所有權是一種最終支配權,這就要求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不能是多重所有。但是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為多人,多人對一物享有所有權,并非多重所有權,所有權仍然是一個,只不過主體為多人。

         。2)根據一物一權原則,所有權的行使中必須遵循以下幾個規則:

          A.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雖依據其份額對財產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但是份額本身并非單獨的所有權。

          B.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數個物權,但各個物權之間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一權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設定一個所有權,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設置多個物權,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個抵押權的存在。

          C.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單個的所有權,物只能在整體上成立一個所有權。

          一物一權是否能夠成為我國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在我國《物權法》制定過程中,學界對于是否應當將其作為基本原則存在爭論。反對將其作為物權法基本原則的主要理由在于:

         。1) 該原則的內涵具有不確定性, 容易引發歧義。如前所述,一物一權原則的表述有多種,并未達成一致意見。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來看,其內容又過于狹窄。如果將其理解為“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其存在的意義和價值并不太大。

         。2)該原則與物權排他效力、優先效力等發生重疊。一種觀點認為,一物一權原則基本上可被物權排他效力規則、物權優先效力規則所替代,它不是物權法的原則,甚至都不能表達出物權法的一些基本價值取向,該原則可以為其他原則所替代。隨著社會的發展,該原則已經在現代社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一物之上形成多種物權,甚至存在大量的集合財產,從而存在著多種例外情況,使得該原則不具有普適性。如果仍然采用該原則,則會阻礙人們多種形式利用財產。

         。3)其僅是學理上認可的物權法基本原則。在各國物權法上,基本上都沒有明確規定其為一項基本原則;谶@一考慮,我國《物權法》并沒有承認該原則。由于《物權法》第1章集中規定基本原則,而在該部分并沒有明確規定“一物一權”。很多學者據此斷定,在解釋物權法時,不能將該原則認定為我國物權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更不能將其與物權法定原則、公示公信原則等并列。

          誠然,從物權法立法來考慮,鑒于學者對其爭議太大而予以回避是必要的。因為確實應當看到,與其他原則相比較,一物一權原則在現代社會受到太多的挑戰。因此,這不僅給該原則內容的確定帶來了沖擊,而且使得作為基本原則的合理性也受到挑戰。但這些挑戰并不足以否定其作為原則存在的價值。我國《物權法》雖沒有承認其作為基本原則,但這并不能作為否定其作為基本原則的理由。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許多國家也沒有明文規定該項原則,但這并不影響其基本原則的地位。例如,《德國民法典》并沒有明文規定物權法定原則,但學界普遍認可其為一項基本原則。筆者認為,無論物權法是否明確規定一物一權原則,它都應該作為一項物權法的基本原則而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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