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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確立時間對稅的影響
同公司設立、生產環節一樣,銷售環節也是納稅籌劃的重要節點。不同的銷售合同產生的銷售確立時間不同,因而的繳稅時間也不同。如何在合同訂立的環節認真籌劃,為企業爭取最大利益,并最大限度地規避稅收風險對于財務高管來說是責無旁貸的! ′N售環節是企業賴以生存的重要環節,也是稅收產生的重要環節。因此,企業對銷售工作都很重視,并制訂出各項管理制度來規范銷售行為,以期達到規避經營風險的目的。同時為了激勵銷售人員,公司又會制訂出一些獎勵措施,如獎金、提成等。雖然大多數企業認為自己對銷售工作的方方面面已經足夠重視了,但實際上,他們卻常常忽視銷售工作可能給公司帶來的稅收風險。 比如企業在銷售時間的確立上,很多企業都誤認為“發貨就要確立銷售繳稅”。甚至有些企業的財務人員會理直氣壯地說:“稅務局告訴我們的,發貨就要繳稅!逼鋵崳远悇諜C關要求公司在發貨時確立銷售繳稅,主要是因為我們很多企業的銷售部門不會做業務、簽合同。 言及至此,可能很多銷售部門的同志會對我上述的說法不屑一顧:“我們干了這么多年的銷售,幾乎天天在簽合同,怎么會連合同都不會簽呢?” 事實也似乎的確如此,我們銷售部門的同志真的是天天都在簽合同,同時在簽訂合同之前,公司老總通常也都會找顧問來幫助設計合同,防止在合同中出現一些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但他們所簽的這些銷售合同大多是統一格式、統一的,“一份合同簽遍全”的情況是司空見慣的! 『苌儆腥藭P注“公司什么時候繳稅”也是因這份合同而悄然確立了。而這是造成企業提前繳稅的主要根源。有人會問,什么時候繳稅不應該是財務部門的事情嗎?其實不然,真正決定公司繳稅時間的是銷售部門簽訂的合同! 財法[1993]3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ㄒ唬┎扇≈苯邮湛罘绞戒N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ǘ┎扇⊥惺粘懈逗臀秀y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ㄋ模┎扇☆A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ㄎ澹┪衅渌{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N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 。ㄆ撸┘{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根據以上政策,逐條: 。ㄒ唬┎扇≈苯邮湛罘绞戒N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分析」 “無論貨物是否發出”—也就是說,貨物發出了要繳稅,沒發出的而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也要繳稅。收到貨款要繳稅,沒收到貨款的,只要索取銷貨額憑證或將發票開具給買方的都要繳稅! ≈远悇諜C關說“公司要發貨繳稅”主要是因為企業簽訂所謂的“銷售合同”,就是上述稅法規定的“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合同(也稱為直接銷售合同)。是因為公司合同的簽訂方式造成了公司發貨時要繳稅! ζ髽I而言,財務部門繳稅沒,但是貨款卻不一定能收回。假如貨物發出了,稅也交了,貨款還沒收到。有一天買方出爾反而:“這批貨我們不要了!痹趺崔k?再辦理退貨,稅也交了,很麻煩的! ∫虼苏f,這種情況下提前繳稅對企業也是一種損失。其實,很多企業都想在收到貨款時再繳稅,但怎樣才能做到在收款時繳稅呢?其實上述規定的第二條就給出了答案: 。ǘ┎扇≠d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分析」 如果企業能按照這條規定簽訂合同,先將收款時間進行約定,那么繳稅時間就是合同雙方約定的時間了。也就是什么時候繳稅的主動權是掌握在自己手里的,合同怎樣約定,稅就什么時間交! ∧壳昂芏喙居捎谪浛顩]有收回,在合同上這樣約定收款時間,如收款時間為“三個月”。說明在三個月內買方可以不付款,到了三個月必須付款,超過三個月可能要加收利息。將條款在合同上簽訂,可以防止對方無限期地拖欠貨款。 但是,什么叫“三個月”?到底是哪一個月?到底是哪一天?稅務機關一概不知道。因此,由于這樣約定的繳稅時間沒有明確標注具體日期,就會造成繳稅時間就是貨物發出的當天! 〖偃绾贤s定的收款時間不是“三個月”,而是具體的某一天。假定三個月的最后的一天是7月20日,那我們的合同可以將收款時間約定為7月20日,或者分兩次收款,如6月20日第一次收取貨款的50%,7月20日第二次收剩余的50%.這就是上面規定的“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就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確立銷售繳稅(不得提前開發票)! 〉牵髽I在收款時很難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去做。假如提前收到貨款怎么辦?稅法規定:對提前收取貨款的,應提前確立銷售繳稅。假如拖后收取貨款怎么辦?稅法規定:對拖后收取貨款的,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確立銷售繳稅! 「鶕鲜龇治,我們可以知道,目前企業之所以總是發貨時確立銷售繳稅,主要是因為銷售部門不會按照稅法的規定靈活地簽訂合同,只是憑著自己的想像去簽合同。企業請的法律顧問也會由于不是很了解稅收政策,不能按照稅法的規定來設計合同,造成公司提前繳稅,占用了公司大量的資金,這對企業的也是不利的! ≡偌由夏壳坝行┴攧赵诙悇諜C關面前往往容易耍個“小聰明”,告訴稅務機關:“我們從來都不簽合同”。就是有合同,有些財務人員也不給稅務機關提供。這樣做的目的就是 “為了少繳印花稅”。其實,真的能少繳印花稅嗎? 這種情況下,稅務局的答復是:“不給我提供合同,我不按照合同繳印花稅,要按照銷售額的比例印花稅!苯Y果,不但印花稅沒少交,還會因為沒有合同給稅務機關提供了一個“認定”的空間,既然企業證明不了業務是怎么做的,稅務局就無法知道企業采取的是“直接銷售”還是“分期收款”方式。所以,稅務機關只能按照發貨讓企業確立銷售繳稅! ∫虼,企業必須要對銷售部門的合同進行管理和規范,制訂相應的管理措施,讓銷售部門能按照稅法的規定做業務、簽合同,這才能保證稅收不出問題! 「案例」簽好合同可以改變繳稅時間 北京大亨食品有限公司專業生產鈣奶餅干。公司為了開拓上海市場,于2003年在上海成立一銷售公司,專門銷售本公司的產品。北京總公司將產品先發往上海后,再由上海銷售公司對外銷售?墒且驗楣咀约簝炔繖C構之間做業務是沒有合同的,每次北京向上海發貨后,北京公司都要確立銷售繳稅,因此,造成公司總是提前繳稅。 這也是存在的普遍,認為公司內部機構之間沒必要簽什么合同。結果這就給稅務機關提供了認定空間—發貨繳稅。根據上述案例的情況,如果北京總公司將貨發給客戶了,提前交了稅也能說的過去。但是如果發給自己的公司了,還不知道能不能賣出去,就提前將稅交了,就有些冤枉了。而這就是不簽合同造成的直接后果! ∪绻本┛偣九c上海的銷售公司簽訂“代銷合同”,那么就可以根據上述稅法規定中的第五點:“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的規定,在上海的銷售公司銷售產品后,給北京總公司提供銷售清單時,北京總公司才做銷售繳稅! ∽⒁猓2005年財稅16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規定:企業在委托代銷貨物的過程中,無代銷清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一)納稅人以代銷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 。ǘ⿲τ诎l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贤暮炗喪枪臼裁磿r間繳稅的依據。不同的合同,所產生的銷售確立時間不同。由于大多數國內企業合同的簽訂不是財務部門能控制的,因此,必須要讓企業銷售部門的同志了解,不同的合同會產生不同的繳稅時間。要學會按照稅收規定設計合同,簽訂合同。實現這一點,就需要將財務部門的工作滲透到銷售部門中去。讓財務部門來監督、審核銷售部門簽訂合同。部門之間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保證合同的完善。不僅從事產品銷售的企業需要注意稅收問題,其他行業也應該注意有關的稅收問題。 以下,筆者了國家稅務機關對于不同行業在營業額確立時間方面的規定,供大家! κ┕て髽I的營業額確立時間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9號:關于建筑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規定,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ㄒ唬⿲嵭泻贤瓿珊笠淮涡越Y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進行工程合同價款結算的當天; 。ǘ⿲嵭醒┗蛟轮蓄A支、月終結算、竣工后清算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 (三)實行按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各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 。ㄋ模⿲嵭衅渌Y算方式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與發包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當天! Ψ康禺a開發企業營業額確立時間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 。ㄎ澹╅_發產品銷售收入應按以下規定確認: 1. 采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于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憑據(權利)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2.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3. 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確定收入額,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4. 采取委托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以下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 。1)采取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2)采取視同買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屬于開發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開發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于買斷價格,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如果屬于前兩種情況中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低于買斷價格,以及屬于受托方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則應按買斷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3)采取基價(保底價)并實行超基價雙方分成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屬于由開發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開發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于基價,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開發企業按規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額,不得直接從銷售收入中減除;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低于基價的,則應按基價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屬于由受托方與購買方直接簽訂銷售合同的,則應按基價加上按規定取得的分成額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4)采取包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包銷期內可根據包銷合同的有關約定,參照上述(1)至(3)項規定確認收入的實現;包銷期滿后尚未出售的開發產品,開發企業應根據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方式確認收入的實現! ∫唁N開發產品清單應載明售出開發產品的名稱、地理位置、編號、數量、單價、金額、手續費等項,以月或季為結算期,定期進行結算,并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預繳稅款。對不按規定定期結算、納稅申報和預繳稅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5. 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凡將開發產品轉做固定資產的,其租賃期間取得的價款應按租金確認收入的實現,出售時再按銷售固定資產確認收入的實現;凡未將開發產品轉做固定資產的,其租賃期間取得的價款應按租金確認收入的實現,出售時再按銷售開發產品確認收入的實現。【銷售確立時間對稅的影響】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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