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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商代占卜權與信息傳播解析

        時間:2024-08-03 11:06:50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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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代占卜權與信息傳播解析

          論文關鍵詞:商代;商王;貞人;占卜權

          論文摘要:商代貞人與殷商諸王針對占卜權的爭奪,其實是貞人代表的神權與商代諸王代表的王權斗爭的集中表現。神權與王權的斗爭在政治上表現為占卜權的爭奪。隨著神權與王權勢力的此消彼長,貞人集團與商代諸王所擁有的占卜權也隨之逐漸被削弱或得到強化,商王最終完全取得了占卜權。

        商代是一個以神為本的神權統治時代。神權在商人的國家政治與社會生活中占有極為重要的位置。商人對神權的頂禮膜拜主要通過輪番祭祀與甲骨占卜的方式來實現。商代周祭制度的形成與實行,表明商人對祭祀的高度重視,其目的就是加強商王與諸神的感情交流與信息溝通,祈望諸神為商王朝賜授福佑和提供保護。而商王及其王室、貴族日復一日地進行占卜活動,其目的就是上窺神意,下傳神諭,力圖在諸神的名義下治國理政,保持殷商王朝政權的合法性與權威性。在商人的觀念中,商人諸神不僅是萬事萬物之源,而且是萬千信息之源,是各類事件與信息的制造者與傳播者。商代占卜集團通過占卜活動,領悟諸神的意志愿望、拜受諸神神諭神命,預測商王朝未來發展結果,其實是一種信息傳播活動。

          一、商代占卜權分析

        在殷商時代,事奉鬼神是商王室的首要任務,而甲骨占卜是溝通鬼神與商王關系的重要手段。從甲骨卜辭看,商王朝每天的大事小情都要向上帝祖先鬼神請示匯報,根據上帝祖先的意志來決定事情可否實行,對上帝祖先鬼神唯命是聽而且惟命是從。甲骨占卜的真正目的其實就是通過占卜拜受與宣示上帝祖先鬼神神諭神命以實施神權政治。占卜權主要指參與甲骨占卜活動人員所擁有的發布問辭權、發布命辭權、商王占辭質疑權、發布占辭權、一事多卜決定權、習卜選卜選擇權等幾種。

        一般認為,商代占卜制度較為系統完備,形成了龐大的占卜集團。從甲骨卜辭“卜”、“貞”、“占”三字相次使用與敘辭、命辭、占辭依次排列反映出商代占卜是井然有序、環環相扣的系統工程,這種連續性極強的占卜活動反映出一個程序規范,又頗具理性色彩的內在邏輯進程。商代占卜集團由卜人、貞人、占人(多為商王)三類主要人員組成,卜人司“卜”,貞人司“貞”,占人司“占”,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共同完成占卜活動與信息傳播活動。

        劉學順認為,商代占卜人員可分為卜人和貞人兩種,“前辭(筆者注:即敘辭)的‘卜’、 ‘貞’當屬兩件事……貞人才是宣布命辭者”!安啡耸枪艿投三敵收椎,需要的時候便契刻卜辭”地位較低,而“貞人是商王左右奉旨問吉兇的近臣,雖然他們偶爾也灼龜卜問,但和專以灼龜見兆的卜人還是不同,他們是命龜者”,牲這里我們必須對“命辭”、“命龜者,,、“宣布命辭者”三個關鍵概念進行必要的辨正分析。以往大多數學者與劉學順一樣認為“命龜者”與“宣布命辭者”均為貞人,其實“命龜者”為卜人,而“宣布命辭者”才是貞人,所謂“命辭”并非向諸神發問之辭,而是貞人預測之言。甲骨卜辭“王尋占光卜曰(94反)”和“辛丑卜,爭貞我卜,多不吉(16)"。頗能說明我們的觀點!肮狻、“我”是卜辭中確知其名的少數幾個卜人,“卜”為兆象,“光卜”、“我卜”分別指卜人“光”與“我”灼龜(骨)所獲兆象。“王尋占光卜曰”意謂商王不久根據卜人“光”所得的兆象預測說,“爭貞我卜”意謂貞人名“爭”者根據卜人“我”所得的兆象預測,因此“貞”字之義并非發問,而是預測,“貞”字之后的所謂“命辭”并不是向商人諸神發問之辭,而是貞人根據卜人所獲兆象進行推斷的預測之言。貞人的確是“宣布命辭者”,而“宣布命辭者”之意是“宣布預測結果者”。一般認為“命龜”應在灼龜(骨)取兆之前進行,因此我們認為“命龜者”是卜人而非貞人。卜人其實是命龜與灼龜取兆之人,他們首先“命龜”即將要詢問的事情告訴神龜(神龜代表商人諸神),然后燒灼甲骨(很可能與命龜同時進行),使其呈現各種兆象(兆象為商人諸神對卜人命龜之辭的回答),為貞人和商王預測做好準備。卜人占卜行為只在敘辭中體現,具有“發布問辭權”。雖然卜人地位較低,但卜人的作用不容忽視。灼龜取兆其實是一項技術性很強,主觀取向明顯的專門工作,卜人在事先經過鉆鑿加工的卜用甲骨上用火燒灼,其用火溫度高低、用火部位遠近全由卜人掌握,這與裂紋(即兆象)形狀及裂紋走向頗有關系,換句話說,卜人可以有意識地控制兆象而巧妙干預貞人之“貞”與商王之“占”,從而對占卜預測結果產生直接影響,這往往是甲骨學者容易忽視的,這一點我們不能不加以重視。貞人參加“貞”,具體負責“占龜”,即根據卜人灼龜(骨)所見兆象,作出初步推斷預測,為商王進行最后的信息預測提供參考。貞人占卜結果在甲骨卜辭中以“命辭”形式出現,貞人具有“發布命辭權”。商王也參加“占龜”,一方面他要聽取貞人的初測意見,另一方面他要親自觀察卜人灼龜(骨)所見兆象,將二者結合綜合考察作出最終的判斷預測,占卜結果往往由商王說了算。商王占卜結果在甲骨卜辭中以“占辭”形式出現,商王具有“發布占辭權”。貞人之“貞”與商王之“占”都是對兆象所作的判斷預測,但其權能是有差異的。在貞人與商王同時參加占卜的情形下,貞人的初測一般應服從商王的終測,其占卜權顯然掌握在商王手中。但大多數占卜活動商王并不直接參與,而貞人每次占卜必定在場,在商王缺席的情況下,其實貞人成為王的代行者,而享有商王所擁有的占卜權。商代占卜人員由卜人、貞人、占人組成,占卜過程由“卜”、“貞”、“占”前后相續的三個階段構成,是有其重要原因的,這就是為了避免占卜權的獨攬獨占,對占卜人員享有的占卜權進行有效的分散與制衡。從甲骨卜辭來看,卜人與貞人角色分工十分明確,卜人司“卜”、貞人司“貞”,一般不得越位或兼司。在甲骨卜辭中貞人兼司“卜”、“貞”或兼司“貞”、“占”只有少數幾例,這說明卜人只有發布問辭權,不得擁有貞人所擁有的發布命辭權和商王擁有的發布占辭權,而貞人一般只有發布命辭權,而一般不得擁有卜人擁有的發布問辭權和商王擁有的發布占辭權,這樣卜人和貞人在占卜過程中就很難獨攬所有占卜事務從而獨占占卜權。而商王是占卜集團的首領,很容易獨攬占卜事務從而獨占占卜權,但殷商前期(武丁至凜辛)商王參加占卜一般不親自卜貞,只是在卜人貞人工作的基礎上視兆預測發布占辭,而占辭往往圍繞貞人作出的命辭,這說明商王的占卜權受到貞人的很大約束和限制,在占卜活動中商王也不能為所欲為,違反占卜程序和占卜制度。到殷商后期(康丁至帝辛),商王往往“卜”、“貞”、“占”一人獨攬獨占,實行了對占卜權的完全壟斷和控制,上窺神意下傳神諭的甲骨占卜預測與信息傳播活動才完全受制于商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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