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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先秦儒家“義利觀”與現代商業倫理的構建

        時間:2024-07-31 12:19:33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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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秦儒家“義利觀”與現代商業倫理的構建

        【摘 要 題】商貿論壇·商業文化
        【 正 文】
          義利觀是商業活動的價值論,是商業活動的指導思想和根本原則。先秦經典儒家“義以生利”和“以義制利”的思想,是儒家義利觀的核心,由此所派生出來的“見利思義”、“取之有義”、“先義后利”、“重義輕利”等思想便構成了儒家“義利觀”的基本內容。這些“義利觀”同商業公平交易、等價有償、互惠互利等原則相融會,逐步成為傳統商業經營的指導思想并貫徹到商業活動的全過程。在提倡誠信經營,重構信用體系的今天,儒家“義利觀”思想對構建我國商業倫理價值體系具有很高的價值和現實意義。
              一、義以生利、以義制利
          商業活動的價值論是對人生理想和商業實踐本身存在的意義的認識,先秦儒家對體現商業經營指導思想和根本原則的“義利之辨”十分重視?鬃诱f:“富與資,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處也。貧與賤,是人之所惡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币环矫妫姓J對物質利益的追求是合乎人情的;另一方面,又認為這一追求必須符合社會道德準則,做到“取之有道”,既合情又合理。因此,在儒家看來,商人要實現組織商品流通、媒介商品交易的社會職責,就要正確處理好“義”與“利”的關系。這里的“義”是指道德追求,“利”是指物質利益。
          首先,我們來看“義以生利”。這是孔子提出來的命題。據《左傳·成公二年》記載:衛國派孫良夫等人攻打齊國失敗,得到新筑大夫仲叔于奚的援救,孫良夫才幸免于難。為此,衛侯打算贈給仲叔于奚一些城邑,仲叔于奚辭謝,轉而請求得到諸侯才能使用的三面懸掛的樂器,并希望能夠像諸侯那樣用繁纓裝飾馬匹以朝見,衛侯答應了。孔子聽了這件事,便發表議論說:“這樣做真可惜啊,還不如多給他一些城邑呢!”接著孔子進一步論述到:“唯器與名,不可以假人,君之所司也。名以出信,信以守器,器以致禮,禮以行義,義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節也!笨鬃拥纳鲜稣撌觯畜w現了他的“義利觀”的系統思想?鬃印傲x以生利”即道義用來產生利益,或者說道德追求產生物質利益的思想,從淵源上看,在孔子之前,就已經流行。據《國語·周語中》記載:周襄王十三年(公元前639年), 周大夫富辰說過:“夫義所以生利也,祥所以事神也,仁所以保民也。不義則利不阜,不祥則福不降,不仁則民不至!薄秶Z·晉語一》也記載,晉獻公時大夫丕鄭說過:“民之有君,以治義也。義以生利,利以豐民!
          其次,我們來考察“以義制利”。這是荀子明確提出來的命題。荀子說:“義與利者,人之所兩有也。雖堯、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義也。雖、紂亦不能去民之好義,然而能使其好義不勝其欲利也!薄袄笔侨藗儾豢扇鄙俚奈镔|需要,“義”也是人們不可缺少的精神追求,義與利具有客觀存在的必然性。但義與利之間,也客觀地存在著誰制約誰,誰戰勝誰的。只有“以義制事,則知所利矣”,即只有“以義制利”,使人人向善的方向,才能保證國家和社會的穩定,從而使整個社會、各行各業(包括商業)、個人都得到真正的利益。
          總之,先秦儒家“義以生利”和“以義制利”的思想,明確表達了道德追求對物質利益的生成與制約作用,是儒家義利觀的核心。先秦儒家“義以生利”、“以義制利”的“義利觀”思想內核,貫徹到中國傳統商業經營實踐中,具體表現在四個方面內容:一是商業經營理念上的“見利思義”;二是商業行為準則上的“取之有義”;三是商業經營效果上的“先義后利”;四是商業價值判斷上的“重義輕利”。
              二、見利思義
          孔子指出:“見利思義,見危授命,久而不忘乎平生之言,亦可以為成人矣!边@里的“成人”是指道德完善的人。在孔子看來,一個道德完善的人,最起碼的要求就是“見利思義”!耙娎剂x”又叫“見得思義”,是孔子要求統治者必須考慮的“九思”之一。他說:“君子有九思:視思明,所思聰,色思溫,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問,忿患難,見得思義”。所謂“得”就是個人所得到的物質利益,在商業經營中可以理解為商業利潤。儒家認為,品行高尚的人在個人利益面前,首先要考慮這種利益是否符合全社會公眾的道德準則。因此,所謂“見得思義”(“見利思義”),在商業經營中實際上是對高尚的商業倫理價值的確認,是儒家商人必須遵循的商業經營理念。
          要成功地經營商業,最重要的是確立體現商業經營指導思想的商業經營理念,而商業經營理念中最主要的是如何處理好義與利的關系。經商賺錢,“見利思義”則成功,“見利忘義”則失敗。春秋戰國時期的范蠡“治產業,積居,與時逐”,“候時轉物,逐什一之利”,“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其家富“巨萬”的秘訣就在于不貪利,薄利而多銷,僅取“什一之利”。白圭經營農副產品,審時度勢,以“智、勇、仁、強”的經營之道,講求商業倫理價值對商業經營的反作用,被后人崇奉為“治生”祖師。明清時期的徽州商業和商人贏得了“無徽不成鎮”,中國商界“遍地徽”的美名,其重要特色是“賈而好儒”,他們不管是“先儒后賈”,還是“先賈后儒”,或是“亦賈亦儒”,都強調商賈的儒家道德觀,主張“博施于民而能濟眾”、“見利思義”、“見得思義”用義來指導商業經營活動,給百姓帶來便利。
          先秦儒家“見利思義”的思想,現在來看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鑒意義,它可以促進和完善我國市場體制,幫助工商建立正確的商業倫理道德。比如,在商業交易中要處理好交易主體雙方的利益關系,注重互利互惠,公平交易。近幾年大型連鎖超市和專業連鎖企業已經成為新的零售業態,其在商業零售領域的地位越來越強大,但是隨之出現了廠商關系不平等地現象。由于市場商品嚴重供過于求,生產廠家急于推銷產品,掌握零售終端渠道的大型企業便頻頻逼迫廠家降價,不但實行代銷制,還對廠家收取名目繁多的費用而且長期拖欠貨款。這就是見利不思義,沒有注重互惠互利原則,是典型的不公平交易。表面看來這些企業獲得了利益。但這是建立在損害對方利益之上的,是不可能持久的。天津、福建、北京等城市不斷有大型超市由于拖欠貨款而倒閉的事實,就是很好的例證。

              三、取之有義
          孔子贊賞“義然后取,人不厭其取”這一行為準則。他說:“富而可求也,雖執鞭之士,吾亦為之。如不可求,從吾所好!薄安涣x而富且貴,于我如浮云!薄鞍钣械,貧且賤焉,恥也;邦無道,富且貴焉,恥也”。這些話,說的就是“義然后取”或“取之有義”的行為準則。孟子也自覺地把“取之有義”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他在《孟子·滕文公下》說,如果不合理,就是一筐飯也不能接受;如果合理,舜接受了堯的天下,都不認為是過分的。在儒家看來,“取之有義”還是治國的基本原則,孟子對伊尹幫助商湯取天下的行為頗為贊賞,認為伊尹的行為完全是以道義而不是以金錢為取舍原則的:“非其義也,非其道也,祿之以天下弗顧也,系馬千駟弗視也。非其義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與人,一介不以取諸人!狈催^來說,如果符合道義,則應該“義”不容辭,這就是所謂的“取之有義”。
          “義然后取”或“取之有義”的行為準則,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便表現為商業經營行為準則,“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便是其生動的表述。這里所說的“道”主要是指商業行為的根本法則,即道德追求和精神價值。依儒家的觀點看,是說做一名儒家商人,經商辦,要遵循商業道德規范,要光明正大地賺錢,不發不義之財,不做傷天害理的生意。東漢時的王符說“商賈者以通貨為本,以鬻奇為末!闭J為經商與務農、教書一樣都應該以正業為根本,以邪辟為異端,不準販淫奇,攫取暴利,這樣才能使商業健康!吨x家書》記載:東漢時公沙穆派人到市場代賣病豬,事先交代說:“如售,當對買者言病,賤取其值,不可言無病,欺取其價也!贝u者到市場后不說是病豬,高價賣出。公沙穆知道后,立即追上買主,退還多收的錢,并據實相告。買者說既已成交就不必退款,公沙穆堅決要退,“終不收錢而去”。公沙穆經商“取之有義”成為四方美談,因而大富。而令人沉思的是,據《郁離子》記載:趙國商人虞孚在吳國賣漆,本來可以穩獲厚利,但因滲雜使假,失信于民,結果商品變質,本錢虧光,淪為乞丐,餓死他鄉,這就是“取之不義”的應有下場。
          ,企業“取之無義”的經營行為大量存在,制假販假、以次充好、坑蒙拐騙等等現象令人觸目驚心,有的經營者的行為違背了做人最基本的良心和道義。所以,儒家“取之有義”的商業行為準則,對市場條件下的企業經營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企業應以自己優質價廉、能夠真正滿足消費者需求的產品或服務來占領市場,講求誠實信用,童叟無欺;尊重顧客的權益,“推己及人”、“將心比心”,設身處地為顧客著想,尊重顧客的意愿和自由買賣的權利;在“價實、貨真、量足、守義”的前提下,即在有利于滿足顧客需求和欲望的前提下,獲得合理的利潤;遵紀守法,不做違背公德和有損于公共利益的經營,以增進社會福利和保護環境為己任,講求利國、利民等等。只有如此,才能贏得社會大眾的信賴,獲得合理的利潤。企業賺了錢,獲了利,才可以擴大再生產,更新設備,不斷開發出新產品,更好地為消費者服務。結果是人我兩利,即有利于消費者,又有利于企業,這就是遵循“取之有義”商業經營準則的必然結果。
              四、先義后利
          孟子說:“茍為后義而失利,不奪不厭,未有仁而遺其親者也,未有義而后其君者也。王亦曰仁義而已矣,何必曰利?如果先講利而后講義,人們的貪欲就永遠也不能滿足;如果先講義而后講利,人人得到滿足,統治者也會得到最終的利益。因為從來沒有講仁的人會遺棄他的父母,講義的人會怠慢他的君主。由此可見,孟子所謂“王何必曰利”,并非真的不要利,而是從統治者根本利益出發,強調統治者要帶頭講義,從而取得先義后利的實際效果。荀子把義與利誰先誰后的提高到統治者個人榮辱和國家強弱的高度,他說:“先義而后利者榮,先利而后義者辱!庇终f:“國者,巨用之則大,小用之則小”,“巨用之者,先義而后利”,“小用之者,先利而后義”。所謂“巨用之”,就是立足于大處,也就是“先義而后利”;所謂“小用之”,就是立足于小處,也就是“先利而后義”。做法不同,取得的治國效果就大不一樣。
          儒家“先義后利”的思想運用于商業經營領域,強調的是商人在考慮商業利益的時候,必須重視商業道德境界高低的問題。商業道德境界低,則“先利后義”,只注重眼前利益,目光短淺,必定沒有一個發展的前景,甚至走向欺詐、坑蒙拐騙的末路;商業道德境界高遠,“先義后利”,以國家、民眾利益為上,胸懷寬廣,高瞻遠矚,得道多助,必定會取得理想的商業經營效果,既利國、利民又利己。《戰國策·齊策》記載的“馮諼焚券”的故事,正是商業經營中“先義后利”的典型例子,對今天的企業經營者仍具有很大的啟示。有一次孟嘗君派門客馮諼到封地薛邑去收債,說是收回債買些家里所缺的東西,結果馮諼到了薛邑便假傳孟嘗君的命令,把債券賜給老百姓,并燒了那些債券。馮諼返回后,孟嘗君問收債后買了什么,他說買回了孟嘗君家里所缺少的“義”。過了一年,孟嘗君不被重用,只好前往薛邑,老百姓扶老攜幼步行百里來迎接孟嘗君。這時孟嘗君對馮諼說:“先生所給我買的‘義’,今天才看到!”在這個例子中,孟嘗君開頭確實損失了“利”(債券),最終卻得到了“義”(老百姓的擁護與尊敬),對孟嘗君來說這是最大的利了。
          上許多商人立足于國家、民族利益的大處,在保家衛國、反對侵略戰爭的“巨用之”上,表現出“先義后利”的遠見卓識!妒酚洝酚涊d:“穆公元年春,秦穆公使三將兵欲襲鄭,至滑,逢鄭賈人弦高詐以十二牛勞軍,故秦兵不至而還。”鄭國商人弦高的機智和義舉,挽救了鄭國。西漢時,國家常受到北方游牧民族匈奴的騷擾,商人卜式提出愿把自己的一半家產獻給國家作防務費用。當人問他為何這樣做時,他說:“天子誅匈奴,愚以為賢者宜死節于邊,有財者宜輸委,如此匈奴可滅也”。徽商捐資修路、救濟災民等“義行”、“義舉”,也體現了“先義后利”的思想,收到商業經營效益日益增長的長遠效果。
          企業經營者要發揮儒家商人“先義后利”的理念,從建設高度民主、富強、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的高度出發,正確處理好企業利益(“利”)與社會道德要求(“義”)的先后關系,做到“先義后利”。在追求企業自身經濟效益的時候,首先必須考慮國家、社會和消費者利益,樹立全心全意為消費者服務的理念,做到守法、守紀、守信,以自己現代新商人的文明形象,取信于民,先人后己,在獲取最大的社會效益的同時,獲得更大的企業經濟效益。
              五、重義輕利
          荀子說:“請成相,道圣王,堯、舜尚賢身辭讓,許由、卷善重義輕利,行顯明。”傳說堯要把天下讓給許由,舜要把天下讓給卷善,他們都不肯接受。荀子認為,這表明了他們的行為是“重義輕利”,光明正大。孔子指出:“君子義以為上”,這里的“上”是崇尚、尊貴的意思,“上義”也就是重義。孟子說:“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行兼,舍生而取義者也!毙悦偷懒x都是人生的最大利益,二者都是健全的人生所必需的,但二者發生矛盾、不可兼得的時候,孟子主張犧牲生命而保存道義,可見孟子也是“重義”的。至于輕利,孔、孟、荀雖然沒有明確提出,但從孔子主張的“罕言利”、孟子主張的“何必曰利”、荀子主張的“羞利”等觀點來看,先秦儒家在權衡“義”與“利”的輕重時,常常體現出“輕利”的思想傾向。
          先秦儒家“重義輕利”的思想,承認“義”、“利”存在的客觀必然性,承認物質利益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和必要條件,作為一般意義上的價值評判標準,也成了商業價值的評判標準。這種“重義輕利”的商業價值評判標準,在歷史上產生了積極的。太史公司馬遷重視商業經營,作《貨殖列傳》,為商人立傳。司馬遷強調,“致富”必須依靠“誠一”,所謂“誠一”即“重義”。只要能做到“誠一”,不管從事煮鹽,冶鐵等壟斷性行業,還是從事“賣漿”(賣茶水),“酒削”(磨刀剪)等“小業”和“薄技”,都能致富。徽州商人吳鵬翔“重義輕利”,在商業經營中重視商品質量,不售偽劣商品。有一次他與人簽約購進300胡椒,有人發現這批胡椒有毒,賣主唯恐惹禍,找到吳鵬翔要求收回胡椒,中止契約。而吳鵬翔既不售貨,也不退貨,竟不惜血本,將800胡椒全部付之一炬, 以防退貨后賣主再行“他售而害人。”
          不可否認的是,先秦儒家“重義輕利”的思想傾向,也給后人帶來某些不好影響。董仲舒、程頤等片面強調“重義”的一面,把以義克利的道德要求不加限制地強加到普通老百姓身上,否認物質利益存在的客觀必然性,違反了先秦儒家“重義輕利”所規定的前提和范圍。明代思想家高拱也認為,程、朱之流的“天理人欲之辨”,抽掉了義(天理)所賴以存在的物質基礎,是違背孔、孟本意的。目前,我國面臨著從文明社會向后工業文明社會過渡時期的許多問題,面臨著知識經濟的嚴峻挑戰,先秦儒家承認物質利益,講求富國富民前提下的“重義輕利”的價值評判標準,仍然可以成為對企業經營者進行商業道德的良好教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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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司馬遷.史記[M].長沙:岳麓書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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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李瑞華.中國商業文化概論[M]. 北京:中國商業出版社,19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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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松下幸之助.實踐經營[M]. 北京:中國社會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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