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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析社會誠信再造-集體理性的凸顯
論文關鍵詞:社會信任;個人理性;文化維度;集體理性
論文摘要:誠信作為調節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基本力量,受制于經濟的組織形式和發展水平,并通過共事的遺德價值觀和文化背景來維系群體的存在,它比契約和私利具有更加持久、自發的凝聚力。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個人理性、信息不對稱及有限次重復博彝是構成失信行為的三要素;從文化淵源上有要引出行為經濟學對主流經濟學假設前提的革命一凸顯集體理性。
一、誠信缺失的緣起一經濟學再認識
根據古典經濟學的理性(經濟)人假定,每一個具有充分“理性”的人在作出任何一項決定之前,總是要先進行成本與收益的精確計算,一旦發現可能的收益扣除涵蓋風險的成本尚存剩余時,將會淇視信譽、道德甚至法律的制約,賺它個沒商量。由此可見,古典經濟學是不講“道德”的。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指出,每個經濟人對個人利益的追逐,在“看不見的手”的操縱下自然會促進整個社會財富的增長。實際上,亞當·斯密恰恰犯了薩謬爾森一再批判的“合成推理的謬誤”,即是說,適合于個體的不一定適合于整體,阿羅不可能定理也表明,不存在與個人偏好完全一致的社會偏好。我們知道,亞當·斯密是極力推崇自由市場經濟的,而薩謬爾森則是混合經濟的倡導者,亞當·斯密與薩謬爾森、阿羅之間的分歧實質上就是經濟學的個人主義與集體主義之間的分歧,古典經濟學假設前提中的理性實際上就是個人理性。
然而,經濟人的“理性”謀劃僅僅是失信行為的主觀條件,信息不對稱和有限次重復博弈才為失信行為提供了客觀上的可能性。
信任無非就是一種期望對方不會利用自己脆弱性的信心,Inkpen和Currall(1998)指出,信任包含了兩個主要的概念:信賴和風險。信賴是單方面的意志行為,它使得一方的命運被另一方所控制,而風險是一方因為另一方的不可信性而導致的潛在負產出或負效用。這就是說,當一種信任關系建立時,就意味著其中一方必然要承擔對方違背信用的風險,這種風險產生的根,就是信息的不對稱性。由于參與交易的雙方往往是根據對方過去的信用愉況對其能否守信作出預期,僅憑過去的經毅來荊斷未來,因而只是一種適應性預期,而不是綜合運用過去和現在的一切可獲得的信息來對交易對手的行動策路作出符合實際的理性預期,當交易雙方中至少有一方不能作出理性預期時,信息不對稱問題就因此產生了。
威廉姆遜(Oliver Williameon)在1975年出版的《市場與等級:分析與反托拉斯的含義》( Markets and Hierar-dries: Analysis and Mtitrtiet Implica-lions)一書中提出了特定關系投資(lationship一specific一investments)的概念,之后,Klein一Crawfotd一Aichian在1978年發表的論文《垂直一體化,可增的租與競爭性合同過程》中也就資產的專用性與“扼制”問題的關系作了深人的分析。這里所謂的資產的專用性就是指,一種資產如用作它途,其邊際生產力近乎于零,“扼制”就是指當專用性投資發生時,“投資方”所面臨的“被投資方”違背合同的風險或違約事實發生后對其造成的經濟損失。威廉姆遜指出,在存在“特定關系投資”的地方,交易成本顯得尤為重要,因為一旦某企業或個人為另一家企業或個人進行了專用性投資,從某種意義上說就“受制于人”了,就不得不接受別人違約的風險。風險的大小取決于“被投資方”的誠信程度,而“被投資方”的誠信程度又取決于“投資方”對其信用信息把握的程度,因為“投資方”是根據所掌握的信用信息來篩選“被投資方”的,除此之外再也沒有其他的篩選條件。所以,如果在一個經濟社會中,企業或個人信用信息披露不完善,缺乏有效的信用選擇機制,那么“扼制”發生的概率就會大大提高,專用性投資就會變成不可追復的“沉淀成本”,造成資源的極大浪費。
上述“扼制”問題可以理解為在不完全信息條件下,一次性的非合作博弈過程,局中人對于所有其他對手的信譽品質、策略空間以及支付函數沒有充分準確的知識,雖然通過種種協議方式達成了表面上的合作關系,但當博弈展開時,某些局中人為達到個體支付函數的最大化,則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動策略,而且由于博弈的一次性,受“扼制”的一方根本來不及作出反應,.它的“沉淀成本”就發生了,可見建立在這種協議基礎上的信用關系是相當脆弱的。
可能這種一次性的博弈情形在現實中并不多見,普遍存在的則是多次發生的重復博弈過程。根據弗里德曼一無名氏定理,我們知道,在理想化的無限次重復博弈中,只要貼現因子充分地接近于1,那么就存在一個子博弈完美的納什均衡,使得參與博弈的局中人均選擇合作的行動,從而實現博弈各方的“激勵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 )。然而,無限次重復博弈只是一種理想化的分析模型,而對于現實中普遍存在的有限次(n次)重復博弈,在整個博弈過程結束的前一次(第n一1次)子博弈中,違約行為仍有可能發生。顯然,博弈重復的次數越多,違約分攤到每一次子博弈中的成本就越小。由此得到的啟發是,增加博弈重復的次數,或使參加各方感到交易結束的可能性接近于零,延長重復博弈的時間鏈條,固然可以降低局中人的失信成本。
另外,經濟的不確定性也會增加經濟主體違約的可能性。由于不確定性的存在,經營環境的改變使得經營者隨時可能改變決策變量,在違背原來達成的協議的同時,將這種不確定性傳遞給其他的相關利益者,從而引發社會信用缺失的多米諾骨牌效應。
二、誠信的文化維度
信用歸根結底是屬于經濟范疇,代表一種跨時期的交換關系,而信任則是從這種交換關系中抽象出來,并上升到意識形態領域的精神品質。就是說,信任產生于人們的經濟交往,本身不是人性善惡帶來的結果,而是人的“社會性”在交易方式中的體現,并與經濟發展的水平存在一定的正向關系,所謂“倉糜實而知禮節”;同時,信任也受文化傳統、意識形態、尤其是倫理道德關系的深刻影響。
社會群體可以借助三種力量來形成,即私利、契約和信任。有的經濟學家認為,社會群體的形成可以解釋為個體之間自愿契約的結果,這些個體經過理性的計算后得出從長遠的觀點看,合作對他們有益的結果。在他們看來,信任是可有可無的:文明的私利和立法機制如契約可以彌補信任的空缺,以私利為基礎的群體可以隨時組成,而且群體的形成與文化無關。盡管契約與私利是人們結合在一起的重要因素,但是最有效的組織都是建立在擁有共同的道德價值觀的群體之上的,這些群體不需要具體周密的契約和規范其關系的立法制度,因為道德上的默契為群體成員的相互信任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曾經有這樣的說法:在歐洲,商務以邏輯為紐帶;在美國,商務以法律為紐帶;在中國,商務則以關系網或裙帶關系為紐帶。這句話通俗而又精辟地揭示了三個不同國度里各自的社會信任程度。很明顯,歐洲國家的社會信任度最高,經濟主體之間復雜的交易關系隨著歐洲文明的進化逐漸形成了固定的邏輯模式—內化于人們心理的商業習慣或原則,從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了那些因個人的機會主義行為而產生的不確定性。其次就是美國的社會信任程度,這種被打上殖民地文化鮮明烙印的信任形式,實質上是尊崇個人主義與憲法、法律制度的美國人在自我與權威之間一種開創性的平衡手段:在發生個性沖突,即人與人之間產生某種不信任時,借助法律制度來規范經濟主體之間的交易行為。與其說這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信任方式,倒不如說是人們對于法律、制度的信賴,但不管怎樣,這種信任同樣可以降低經濟活動的不確定性和交易成本。糟糕的就是我國的社會信任狀況,人與人之間很難確立長期的互信合作關系,動輒背信棄義、爾虞我詐,攀露出了小農思想與市民文化在現代開放的文明體系中的馗尬和沖突。社會信任的缺乏,再加上法制不健全,人們為了實現一定的經濟利益,只好通過天然的血緣關系或構建關系網來建立一種私人信任形式—家族主義信任,或許我們可以視之為社會信任缺失條件下的一種必然的替代形式。
長達幾千年的中國封建社會,一直是借助儒教的倫理道德準則對每個個人的內在化影響而整治的。這些倫理道德準則界定了各種社會關系的恰當行止,它的核心就是把家庭奉為社會關系最完美的化身,使得家長制作風、宗族觀念在華人心目中根深蒂固。在傳統中國沒有完善的產權制度和正規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前提下,牢固的家庭制度便被看作是一種基本的防御機制,可與險惡多變的環境抗爭。于是農民只會信任自家人,因為外面的人—官員、官僚、地方當局和士紳等—對他們沒有對等的責任感,只有肆意的掠奪和剝削,社會信任僅僅局限于一個家庭,至多只會擴展到具有共同血緣關系的宗族之中,而家庭或宗族作為基本的經濟單位,固守著自給自足的生產模式千年不變。不難想象,中國計劃生育的實施、三峽庫區居民大搬遷和農村的城鎮化進程所帶來的宗族組織的弱化,以及自給自足經濟的瓦解,無疑會對家族式的信任產生強烈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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