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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電子證據論文
在各領域中,大家都經常接觸到論文吧,借助論文可以有效提高我們的寫作水平。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論文很難寫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淺析電子證據論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淺析電子證據論文 篇1
摘要:
伴隨信息時代的到來,計算機和互聯網技術已經深入到生活的各個層面,使得電子證據在解決法律糾紛中的地位不斷提升。目前我國在電子證據方面的立法仍具有很大的不足,特別是缺乏一套良好的運用規則。對電子證據的認識,在我國理論界仍存在爭議,而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也是不一而足,但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類型相比,有其自身的特點,這是不容否認的。對其進行深入的分析,以便構建我國電子證據制度是相當必要的。
關鍵詞:電子證據視聽資料書證定位
一、電子證據的概述。
。ㄒ唬╇娮幼C據的概念。
目前,國內外對電子證據的概念意見不一,我國學術界對于電子證據概念也有著多種不同的表述形式!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但是對證據的定義不應當僅限于證明事實,而應當更加注重法律對其形式上的要求。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出現的且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才是證據。對電子證據的定義也應當遵循此原則:即電子證據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法律規定的形式下的且能夠用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ǘ╇娮幼C據的特性。
1、高科技性。
現如今,計算機是現代化的計算儀器和信息數據處理工具,其證據的產生、保存和傳輸,都必須借助于計算機技術、存儲技術、網絡技術等,如果離開了高科技含量的技術設備,電子證據則無法儲存和傳輸。如果沒有出現差錯或外界蓄意修改的影響,電子證據則能夠準確地存儲并反映有關案件的情況。正是因為以這種高新技術為依托,才使它很少受主觀因素的影響,它的精確性決定了電子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而電子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判斷,往往需要一定的高新技術,并且伴隨科技的發展,其進程會不斷的更新變化。
2、實質上的無形性。
在計算機中,所有的信息都被數字化了。信息在進行存儲、處理的過程中,必須使用特定的編碼。計算機通過把編碼轉換成一系列的電子信號,來實現某種功能。在此過程中,所有的信息都是由這些不可見的無形的編碼來傳遞。因此電子證據具有這樣的無形性。
3、表現形式的多樣性。
電子證據的表現形式具有多樣性,而且在實際案例中的表現形式更具有復雜性。網絡犯罪的形式多種多樣,電子證據可能是一封E—MAIL,可能是對重要數據庫的修改,也可能是一個帶病毒的數據包。
4、客觀真實性。
由于數據傳輸的高速性,電子證據的形成都是實時的,如果不考慮人為的差錯、蓄意修改和故障影響等因素,電子證據一經形成則始終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狀態,其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事物的本來面貌,是所有的證據種類中最具證明力的。它存儲使用方便,表現形式多樣,可以長期保存及隨時反復使用,避免了物證因環境因素的影響而出現的不穩定性,也避免了書證的易損毀和筆誤及證人證言的主觀性。
5、易破壞性。
與電子證據客觀真實性相對應的,若有人為因素或技術障礙介入時,電子證據就極其容易被偽造、修改、破壞或毀滅,電子數據或電子信息是
以“比特”的形式存在的非連續的,數據或信息被人為修改后,倘若沒有可對照的副本、映像文件等等,則難以查清及判斷。
二、電子證據的法律定位。
關于電子證據的法律定位,可謂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電子證據法律定位的不同直接導致對其真實性的認定標準不同。筆者以為,電子證據既不屬于書證,也不屬于視聽資料,而是一種可以獨立存在的證據類型。
。ㄒ唬╇娮幼C據與書證在性質上有著明顯的區別。
第一,從兩者的載體上看,書證中的文字、圖畫、特定符號等都是以直接的方式存在于載體之上,而且能夠直觀地再現。而電子證據則是以模擬和數字信號形式存在于載體之上的,如果不經過一定的技術手段則不能直接顯現。
第二,從兩者的介質上看,書證的介質是多種多樣的,紙張、塑料、泥土等都可以成為它的載體。而電子證據的介質則比較單一,主要是磁性介質與光電介質,兩者在儲存方式以及再現方式上都所不同。
第三,從兩者的特性來看,書證具有不易篡改、保真性較好的特點,一旦被涂改很容易被發現,即使書證被破壞篡改了,也很容易鑒定出來。而電子證據則十分脆弱,易被刪除、復制或修改,且一經刪改不僅不留痕跡,而且依現有的技術難以鑒定,并且難以恢復。第四,從兩者的證明力來看,書證的證明力較強,只要它的外形、物質載體存在,其所記載和反映的內容就不會改變,通?梢宰鳛樵嫉、直接的證據。而電子證據由于它的易破壞性及脆弱性,證明力較弱,大多只能作為間接證據來使用。
。ǘ╇娮幼C據與視聽資料在性質上有著明顯的區別。
現如今,涉及電子數據記錄的'案件常常發生,如果將這些電子證據認定為視聽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這對銀行等相關機構是非常不利的。當然,在司法實踐中也是不現實的。所以,電子證據也不可簡單的認定為視聽資料。
三、電子證據主要證據規則構建。
。ㄒ唬╆P于電子證據的舉證責任問題。
舉證責任制度是程序法規定的對訴訟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分配制度。在涉及網絡技術等專業電子數據的案件中,筆者以為,對電子證據的舉證責任分配應當注意如下兩點:
第一,在專業網絡數據服務商為案件當事人的情況下,均應以該專業服務商承擔舉證責任為主。這是因為假如該專業服務商是原告,那么他理所當然的應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而如果他是被告,由于此時原告舉證的能力有限,而且電子數據的初始記錄又都儲存在專業服務商的服務器上,所以相關的證據都應當由專業服務商來提供,這樣會更為公平。
第二,在專業網絡數據服務商不是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應當確定其獨特的作證義務,這也是專業服務商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如果違反這一義務,則應當予以行政處罰。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比欢,專業的網絡數據服務商并不是一般的證人,在某種程度上,他更像是憑借自己的專業技能為訴訟提供幫助的鑒定人等其他訴訟參與人。
。ǘ╆P于電子證據的真實性。
審查問題根據電子證據自身的特性,結合審判實際以及法官的公正良知,筆者認為對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審查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審查電子證據的產生及保存環境。電子數據總是存儲于特定介質之上的,而且必然要存在于特定的硬件環境與軟件環境之中的,外部環境是否安全、是否可靠,對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影響相當大。一般來說,具有先進的硬件、安全的軟件,在這種環境里產生并保存的電子數據肯定要比安全性較次的環境里產生并保存的數據更加可信。所以,在司法實踐中,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否則法官就應當相信電子數據是真實的。
第二,審查電子證據收集的途徑。通常情況下,司法機關、公證機關收集的電子資料的可信度最高,專業數據服務商提供的電子資料較為可靠,而當事人自行提供的電子資料可信度最低,所以其應當成為真實性審查的重點。
第三,在對電子證據的真實性難以判斷的情況下,如果確實有必要,盡量要求證據支持方申請進行專業的技術鑒定。專家在對那些受到質疑的數字證據的真實性進行作證時,要對其處理流程及所采取的技術等進行詳細的說明,并接受交叉詢問。
第四,正確地適用法律推定。現如今,證明標準正由"客觀真實"向"法律真實"轉換,在此背景下,在證據法領域中,合理地適用法律推定,有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綜上所述,任何一種傳統的證據都沒有辦法將電子證據完全的囊括在內,如果將電子證據單純的納入到任何一種傳統的證據類型中,必然影響到其自身的獨立性,而且很有可能削弱我國證據傳統分類的學理基礎。當人們進入到電子信息化的時代,法律規范的現代化也應當順應時代的進步與發展,將電子證據增加為一種獨立的證據類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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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電子證據論文 篇2
摘 要: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民事訴訟案件似乎在我們的身邊越來越常見,并對我們的生活產生了極大的影響。伴隨科技與信息技術的發展,電子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已經越來越高,它不同于傳統的證據,它具有獨特的表現形式,是當今社會民事訴訟中的一種新型的證據。但是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對電子證據的規定還不夠完善,還有一定的缺陷,致使我國的法學理論以及司法方面的實踐等都嚴重的缺少一個統一的標準,需要在不斷的發展中去完善,并且探索出與法律規定相符合的取證道路,確保在民事訴訟中電子證據的真正意義能夠得到充分的發揮。
關鍵詞 :民事訴訟 電子證據 彩信規則
早在2005年的4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實施,就已經開創了我國電子證據專門立法的先河,這一法律的頒布與實施,標志著我國法制對適應現代化建設的新進程有了新的發展與進步,同時,也代表著我國法律的建設與發展更加的完善。隨著近年來電子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網絡技術的普遍應用,我國國內電子商務方面的活動已經越來越多,為此,導致了我國出現了很多新類型的案件,而電子證據的出現,在民事訴訟中有著不可忽視的地位,隨著其不斷的發展,電子證據的地位也越來越突出。但是,由于在電子證據方面的彩信規則中并沒有給予相應的規定,導致了我國在電子證據的相應規定方面村現在很多矛盾,給民事糾紛的處理帶來很大的消極影響。
一、 電子證據的收集與制作在民事訴訟中的體現
電子證據的收集與制作在民事訴訟中的體現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即:
。ㄒ唬╇娮幼C據的收集分析
電子證據的的收集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只有在堅持這些原則的基礎之上,才能夠保證其更加的有效,更具科學性,更能夠有效的解決民事訴訟案件。
1.電子證據的收集要堅持合法性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如果要使用電子證據,那么就要保證電子證據的收集與我國民事程序法以及實體法的相關規定相符合,用合法的手段與方式去收集證據,只有這樣,所收集的證據才能夠更具有效的證明力。電子證據收集合法性主要體現在:首先,要確保所收集的電子證據具有一定的真實性,在民事訴訟當中,不能提出虛假的、偽造的電子證據;其次,要確保電子證據的收集方式具有合法性,在收集的過程中,不能威脅、誘惑他人,不能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提供虛假的證據,隱瞞事實的真相,同樣也不能應用不正當的手段收集電子證據。最后,要確保電子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2.電子證據的收集要堅持客觀性的原則。在民事訴訟中,要確保所取得電子證據具備客觀性、全面性的特點,并且要保證所取得的電子證據能夠將事實真實的反應出來,我們都知道,證據能夠客觀上反應出事實的真相,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就是人們了解客觀事物事實真相的一個過程。我國有相關法律規定,所收集的證據只有經過查證屬實以后,才能夠被應用作為證據,才能夠被認定是證明事實的一個重要的依據。為此,當事人以及代理人在查找以及收集證據的.時候,要避免先入為主,避免出現主觀臆想代替客觀事實的現象,更加的不能制造虛假的證據。一旦發現有違法亂紀的行為,要給予相應的處置。
3.電子證據的收集要堅持科學性的原則。搜集民事訴訟電子證據的時候,首先要全面的、集中的收集證據,只有這樣,才能夠保證真實的反應出案件的真實情況,才能夠保證證據所反應出來的事實更加的貼近客觀事實,更具有說服里。其次,在搜集證據的過程中,要講求一定的方法、方式,避免出現泄漏國家機密以及商務機密的現象出現。最后,在收集電子證據的過程中,要以科技手段作為收集的依據。在收集電子證據的時候,經常會遇到很多比較復雜的情況與問題,那么在證據收集的過程中,要充分的運用科學手段去獲得與提取。
4.電子證據的收集要堅持迅速及時的原則。由于電子證據很容易被篡改,并且會通過網絡的傳輸,那么有很多國家機密或者是商業機密都容易被泄漏出去。為了能夠有效的避免這一現象的出現,在提供電子證據的時候,必須要迅速、及時。另外,我國也有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方面的期限,如果在規定的舉證期間沒有相關的證據被上交提出,那么就會被視為放棄舉證的權利。收集證據在時間方面的要求比較嚴格,如果當事人為了拖延而不去收集固定證據,那么很有可能會由于證據被滅失而導致出現無法舉證的現象。
(二) 收集電子證據的方法探討
我們都知道,電子證據與其他傳統的證據不同,為此,電子證據在取證的程序上、取證思路上以及傳統的取證方法上都存在著很大的不同。收集電子證據的主要方法有:
1.在取證的過程中,要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固定電子數據以法定的數據形態。一般情況下,法定的證據形式都是可見、可感知的物質形態。然而,電子證據自身就是一種磁或者是電的一種脈沖,那么只有通過技術手段才能夠將其轉變為一種可感知的形態,才能夠將其變為一種證據形式,同時,也能夠在法庭上作為一種證據的形式被展現出來。那么在電子證據有關的輸出文件中,必須要滿足以下的形式,即:首先要保證所輸出的數據計算機必須存儲這證據的原始數據;其次,必須要保證數據在輸入與輸出的過程中計算機處于良好的運作狀態。只有具備這兩個前提,電子數據才能夠被真正的固定為電子證據,從而被采用。
另外,如果是一些非文檔的電子數據元件,就需要借助一種更加可能的高容量的載體,例如,電子光盤等,除了要按照嚴格的取證過程進行,還需要確保這種載體介質在使用的過程中是一次性的只讀光盤,避免應用那些多次可寫型的光盤,以確保在應用電子證據的時候出現文件或者數據被修改的現象,保障電子證據固定化的效果。
2.如果是電子商務的貿易雙方發生了民事糾紛,那么相關人員可以提取網絡服務商儲存的材料。之所以要將網絡中所存儲的材料進行提取,是因為網絡服務商具備保存交易資料的義務,很多時候都會采用密碼方式或者其他的方式對雙方的交易內容進行保密,為此,如果電子商務的貿易雙方發生了一定的糾紛,那么就可以將網絡存儲的資料作為民事訴訟的電子證據。
二、電子證據在民事訴訟中可應用性分析
一般情況下,我們可以將電子證據的可應用性稱之為電子證據的可采性,也可以認為是電子證據的可用資格。要保證事實材料具備證據資格,那么就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個條件是,如果法律對證據形式特出了某方面的特定要求,那么就要保證該證據材料與法律要求的形式相符合;另一個條件是,在收集證據的時候,其收集的手段與方法要與法律規定相符合,這兩方面也符合證據的考察要求。
。ㄒ唬 民事訴訟中的電子證據形式是否與法律規定相符合分析
電子證據合法形式通常指電子證據的取證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規定。這種形式主要通過無紙形式展示出來、同時,還以聲音、圖像以及文字等多種表現出來,只有這樣才能夠完成整的、準確的反映出案件的真實情況。
但是從當前電子證據上看,我國法律在這方面還有一定的爭議存在,很大一部分都將其歸入視聽的資料當中,將其作為我國的法律認可的證據之一。
(二) 電子證據收集方法以及程序的考察分析
在收集電子證據期間,必須要保證電子證據在采取整體、形式以及收集程序方面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其合法性通常都體現在電子證據的生成、傳遞以及存儲方面,在應用中,電子證據很容易出現對言論的自由權、隱私權等工民基本權利的侵犯等現象,為此,電子證據的合法性是其被采用的一個重要基礎。
由于當前電子證據的法律規定還不夠健全,只要保證在采取電子證據的過程中手段與方法等符合法律規定即可,那么在取證的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有:
1.應用非法軟件生成的電子證據與法律規定不符合。在采集電子證據期間,常常會出現應用非法軟件生成電子證據的現象。非法軟件主要有非法制售以及非法錄制的軟件。在我國,已經有很多的相關法律中規定企業在發展運行中不得使用非法軟件。軟件應用是否合法,與電子證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在民商活動中誠信原則是其中一項基本的原則,所以,在民事訴訟中應用非法軟件生成的電子文件通常都不會被采納。
2.沒有經過核證程序所取得的電子證據違背法律規定。通過非核證程序所生成的電子證據嚴重的違背了法律性質與規定。核證程序是指相關機關對所取得的電子證據進行一定的審核,如果審核結果與規定相符合,那么就會給予相應的證書。根據我國相應的法律規定,沒有經過軟件產品登記以及備案等的軟件產品,不可以在我國境內展開營銷活動。如果該軟件產品的等級證書通過了通告規定,那么該軟件產品就與正常的產品規格相符合,也會順利的通過審核的程序。而由此軟件生成的電子文件則具備合法性,則可以被作為民事訴訟的電子證據。
3.通過竊錄的行為獲得的電子證據與法律性質不符合。在我國,有法律規定:“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或者是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所取得的證據,不可以作為民事案件中的事實證據!
很多時候,有一些事業單位為了能夠贏得民事訴訟的案件,會采取竊錄的行為,但是,通過這種行為所采集到的電子證據是不具備合法性的。本身竊錄行為就已經侵犯了他人的權利,是一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為此,通過這種方式所得到的電子證據法律是不會予以認證的。除此之外,也有些人會秘密的侵入他人的電腦,通過不合法的手段提取他人計算機內一些比較隱沒的資料,并在提取以后將其生成電子證據,盡管取得了證據,但是從另一方面看卻是一種違反法律的行為。一旦民事訴訟工作中沒有將這些違法證據排除,那么就會給社會的發展留下一定的隱患,引起社會的動蕩,不利于我國社會的發展。
如今,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電子證據已經成為我國民事訴訟中的重要證據提供的方式之一,電子證據在如今是一種比較嶄新的提供證據的方式,對處理民事糾紛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本文主要從電子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收集與制作、以及在民事訴訟當中,電子證據的可應用等進行了有效的分析。但事實上,到目前為止,我國在電子證據方面的法律發展還并不完善,導致了電子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使用產生了很多的矛盾,還需要在不斷發展中給予完善。使其發展更加的科學,更具實用性、可信性等,以保證能夠遵循電子證據收集原則的基礎上,有效的解決民事訴訟。實踐表明,我國的民事訴訟中,已經廣泛的應用電子證據,盡管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法律發展還不完善,但是,我國的法律正在不斷的發展中完善這方面的規定,確保其真實性、可信性。
淺析電子證據論文 篇3
【摘要】
當電子證據獨立的法律地位越來越受到人們認同的同時,關于它的認定問題卻始終困擾著審判實踐中對其運用。電子證據的認定主要包括可采性與證明力兩方面,可采性賦予了電子證據法定的形式外衣,而它的證明力是關乎到電子證據的證明價值,是運用電子證據解決民事糾紛的關鍵因素。有鑒于此,本文在此對電子證據的證明力進行一些初步的研究探討。
【關鍵詞】電子證據 證明力
前言
網絡時代的來臨,給民事訴訟法和證據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電子證據以完全不同于傳統證據的獨特表現方式,成為了一種新型證據。新刑訴法將電子證據作為刑事訴訟的中舉種類之一,可見,電子證據的效力和積極作用已經被社會普遍認可和接受。可是新的證據種類的出現,難以避免的在學術界引起巨大的關注,乃至對其的爭議及討論。在這種大的背景條件下,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問題,顯然對電子證據在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有著舉足輕重的意義。
一、 電子證據證明力的概念
(一)電子證據證明力的界定
關于證明力的概念,我國理論界的表述有很多種,有的認為是“證據材料在證明事實方面體現其價值大小與強弱的狀態和程度”有的認為是“證據對于案件事實的證明意義和作用”,雖然這些定義在表述上各有不同,但歸納起含義,我們可以看出證明力應該是一種證據對于待證事實是否有實質性的價值以及這種價值到底有多大的問題。那么有關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問題,就主要是認定電子證據同案件主要事實的關系以及電子證據在多大程度上能夠待證事實,即產生證明作用的效果。
(二)電子證據證明力與證據能力的區別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是兩個容易被混淆的相關概念,因而對兩者關系有一個準確的把握對理解電子證據的證明力有著重要的意義。
證明力就是證明的力度問題,而證據能力,是指法律對證據資格上的限制,它是證據材料能否被采納所依據的標準之所在。某項證據只有同時具備了證據的基本屬性,才具有證據能力。電子證據的證據能力是指電子證據的證據資格問題,即電子證據應具備何種條件才能成為訴訟中的證據。只有當電子證據具備了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才具有成為訴訟證據的資格。
電子證據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區別,首先在于證據的證據能力是可能性的范疇,證明力是現實性的范疇,證據能力是法律關于某一事實材料是否具有證據資格、能否作為證據加以調查的規定,而證據的證明力是法律關于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價值的規定。其次,電子證據的證據能力是一個法律判斷的問題,即法律對于證據作了許多消極性限制,不需要也不允許法院自由判斷,因而法律并沒有留給法官多少可裁量的空間。而電子證據的證明力是一個事實判斷的問題,這就需要法官根據具體的案件事實需要而對證據作出一個內心確信,法官掌握著很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二、 電子證據證明力的認定內容
我們認定電子證據的證明力絕對不能脫離我國傳統證據法理論的基礎和通行觀點,還是要從證據的“三性”(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出發,但是必須明確證據三性對于證據證明力的具體意義!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4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因此,法律上證據的證明力是源自法官內心和一種主觀判斷,這種判斷并沒有一個明確的評價或衡量標準。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可根據電子證據與待證事項關聯程度大小、可靠性和完整性三方面來考查。
(一)電子證據關聯性程度
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其所涉事實具有一定的聯系并對證明事實有實際意義。電子證據要證明待證事實,需要查清電子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存在著內在的聯系。在實踐中判斷電子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須從以下方面入手:
1、所提出的電子證據欲證明什么樣的待證事實;
2、該事實是否是案件中的實質性問題;
3、所提出的電子證據對解決案件中的爭議問題有多大的實質性意義。
(二)電子證據的可靠性認定
可靠性是指電子證據內容上的真實性,它是電子證據的內在質量特征,它向電子證據使用者保證,電子證據與所要反映的事實是一致的。某一證據要保證其可靠性,必須在其運行的`各個環節都有輔助證據加以證明。一般需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正面的認定:
1、須從電子證據的存儲方面來考查其是否可靠。需考慮電子證據是否按科學的方法存儲、存儲的介質是否可靠、存儲電子證據的人員是否公正、獨立,存儲電子證據是否加密、所存儲的電子證據是否遭受未經授權的接觸等。
2、從電子證據的生成方面來考查其是否可靠。需考慮電子證據是否按常規程序自動生成或人工錄入、生成或錄入電子證據的系統是否處于正?刂葡、自動生成電子證據的程序是否可靠、錄入者是否按照操作規程并按可靠的操作方法合法錄入等。
3、須從電子證據的收集來考查其是否可靠。不同來源的電子證據其真實可靠性往往不同,即使是同種來源的電子證據,也可能因各種原因而具有不同的證明力。因此,考查電子證據的可靠性須考慮電子證據的收集者是否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收集提取電子證據的方法是否科學可靠。面對網絡中浩如煙海的電子證據,收集者在決定取舍時所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學可靠,所經歷的過程是否客觀合法等。
4、須從電子證據的傳送來考查其是否可靠。需考慮電子證據在傳遞、接收時所用的技術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學、可靠,傳遞電子證據的網絡運營商等中間人是否公正、獨立,電子證據在傳遞過程中是否加密,有無可能被非法截獲等。
(三)電子證據的完整性認定
完整性是考查電子證據證明力的一個特殊指標,傳統證據是沒有這一標準的。完整性包括電子證據本身的完整性和電子證據所依賴的電子系統的完整性。電子證據本身的完整性涉及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內容上的完整性。形式上的完整性是指電子證據必須保持生成之時的原狀,包括格式調整在內的任何更改都將視為完整性受到損害。而電子證據內容上的完整性是指電子證據自形成之時起,其內容保持完整、未遭到非必要的添加或刪除。非必要的添加或刪除是指對電子證據進行了關鍵性的更改,但對在電子文件進行格式調整、加入頁眉、頁腳、注明來源、形成過程和取得日期等非關鍵性的更改,并不影響電子證據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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