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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07條
《民事訴訟法》有很多規章條例,其中第207條是什么呢?下面小編來為大家講講《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相關內容。
第二百零七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釋義】
本條是關于執行和解的規定。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就執行標的進行協商,自愿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審查批準結束執行程序的一種行為。和解協議一般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和解協議要靠當事人自愿自覺履行,不具強制執行力。但是,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不能再申請強制執行;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而不予恢復執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的,經由對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應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相應執行。
【關聯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6、267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6、87條
擴展:民事訴訟法
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平臺根據2021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〇六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匯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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