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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考點:證明程序
每年的司法考試都讓很多同學愁眉苦臉,提前了解考點可以幫助你更好地應對考試。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17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考點,供大家參考。
證明程序
一、舉證
及時舉證
(1)當事人及時提供證據的義務: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2)法院指導舉證的義務: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的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和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延長。
(3)逾期提供證據的后果: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法院應當責令說明理由;拒不說明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不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二、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1、法院主動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
(1)情形:
A.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公共、第三人利益;
B.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事實;
(2)質證方式: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不需質證,在庭審時出示,聽取當事人意見,就調查收集情況說明。
2、依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
(1)情形:
A.該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經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B.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C.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的證據材料;
(2)質證方式:視為申請方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
(3)申請時間: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 日;
(4)救濟:對于法院不予準許的通知,可以復議一次(原級復議)
三、質證
1、概念: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以及第三人在法庭主持下,對證據就其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等予以說明和質辯的'過程;
2、效果: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對象:當事人提出的證據以及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
4、質證程序:原則上公開質證;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質證。
四、證據的認定
1、非法證據排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不得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A.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作與其年齡、智力不相當的證言;
B.與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C.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D.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E.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3、證明力大小的判斷
A.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
B.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C.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
D.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
E.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4、舉證妨礙: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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