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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吉林省吉林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時間:2022-11-29 04:14:55 醫療保險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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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吉林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吉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于居民家庭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各級財政補貼和社會捐助、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等;中小學學生、少年兒童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70元;非從業城鎮居民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00元。

          吉林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目標任務是: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堅持以人為本,體現社會公平與正義,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讓更多的城鎮居民享有基本醫療保障。

          第三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原則是:堅持社會公平的原則,對不同層面群體的醫療保障做出相應的制度安排;堅持基本保障的原則,重點保障城鎮居民住院大病醫療,兼顧門診大病醫療需求;堅持以家庭繳費為主的原則,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堅持統一管理的原則,實行與其它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整體推進。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

          第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市、縣(市)為統籌單位,基金管理實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管理原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單獨建帳、單獨核算、單獨運行、單獨管理。

          第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重點用于保障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支出。

          第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納入全市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實行目標管理、公平運作、民主監督。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有關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條 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經辦和業務管理部門,并指導各區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十條 在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增加醫療保險管理職能,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招聘及其待遇支付可從社區公益性崗位解決。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負責居民參保的宣傳動員、登記收費和變更等手續,按規定時間到所在區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報送有關材料,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相關部門職責。財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金監督管理和由財政負擔部分資金籌集工作;衛生部門負責社區醫療機構建設和管理;教育部門按管轄權組織所屬中小學生及兒童統一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引導低保人員參保,同時配套開展醫療救助工作;殘聯和老齡辦負責有關補貼對象身份確認、補貼政策宣傳和組織參保等工作。

          第三章 基金的籌集、繳費標準和辦法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居民家庭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各級財政補貼和社會捐助。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收入。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標準

          (一)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70元(含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

          (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00元(含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

          第十四條 政府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群所需家庭繳費部分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對象和標準如下:

          (一)對屬于低保對象的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參保,由財政給予每人每年60元的補助。其中:中央財政負擔25元,省財政負擔15元,市財政負擔市屬中小學、幼兒園學生兒童20元和區屬中小學、幼兒園學生兒童12元,區財政負擔區屬中小學、幼兒園學生兒童8元。

          (二)對其它低保家庭成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由財政給予190元補助。其中:中央財政負擔50元,省財政負擔30元,市財政負擔88元,區財政負擔22元。

          (三)對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的老年人,財政給予每人每年100元的補助。其中:中央財政負擔50元,省財政負擔30元,市財政負擔12元,區財政負擔8元。

          (四)對不屬于前三種人群的非從業居民(含學生、兒童),財政給予每人每年40元的補助。其中:中央財政負擔20元,省財政負擔12元,市財政負擔5元,區財政負擔3元。對于市屬中小學、幼兒園學生兒童的8元補助,由市財政負擔。

          以上各項補貼不能重復享受。對可享受多項補助人員,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或社區辦理參保手續,并到指定商業銀行繳納由個人負擔繳費的部分。區屬配比資金由區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向區財政提出申請,經區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資金撥付到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收到個人繳納資金后,向市財政申請市屬配比資金,市財政審核后將資金撥付到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同時由市財政向省財政申請國家和省配比資金,國家和省資金到位后由市財政將資金撥付到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六條 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可用本人個人帳戶結余資金為其家庭成員繳費。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其職工家屬參?山o予補助。

          第十七條 參保居民(不含在校學生)參保繳費工作由各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進行。個人繳費直接存入指定的商業銀行。學生、兒童由所在學校、幼兒園統一組織辦理參保手續并代收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八條 以個人身份直接辦理參保繳費的,需出具同一戶口本上其他家庭成員參加醫療保險情況的有效證件。

          第十九條 城鎮居民按年度參保繳費,從參保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待遇。續保人員在參保繳費的十二個月之內,預繳下一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在本方案實施后未及時參保的,以及參保后中斷繳費人員,在辦理參保手續時,應根據未按時參保間隔年限及續保當年繳費標準,補繳本方案實施后的年限費用和中斷繳費期間的年限費用,最高為3年。

          未按時參保和中斷繳費超過1年的,補足欠費滿3個月后才可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屬于享受補貼的人員,在補繳費用時,應享受的補貼由個人承擔。居民參保后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第二十一條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記入所得稅計算基數。

          第二十二條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標準將隨著經濟發展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作狀況進行適當調整。調整標準和操作方案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三條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顚S茫瑢嵭惺罩蓷l線管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平衡財政預算。

          第二十四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風險儲備基金。每年按照當年統籌基金收入2%~5%的比例提取風險儲備金,風險儲備金保持在統籌基金年收入的15%,達到規模不再繼續提取。

          第二十五條 風險儲備金作為專項儲備基金,主要彌補特殊情況下出現的基金支付風險,一般情況下不得動用風險儲備金,如確需使用,應由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并報省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備案后執行。

          第二十六條 非從業城鎮居民(不含學生、兒童)就業后,具備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件時,須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如果補繳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期間的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差額,其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可合并記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如果未補繳差額費的,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不記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第四章 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城鎮居民以家庭或團體參保,在所在區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登記繳費2個月之內,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為其制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卡,由所在區醫療保險中心及所屬經辦機構向參保者發放。

          第二十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卡是居民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身份證明。

          第二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管理辦法,建立雙向轉診的醫療管理制度。參保居民可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選擇醫院就醫,鼓勵居民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

          第三十條 要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范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設立城鎮居民健康檔案,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水平,做好參保居民的健康教育和疾病預防工作。

          第三十一條 參保居民的門診及住院醫療費,按照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范圍、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在上述目錄下發前,三個目錄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和不予支付范圍參照吉林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和不予支付范圍執行)。

          第三十二條 城鎮居民(不含學生兒童)住院醫療費設起付線標準,起付線標準按縣(市)區級(含下級)、市級醫療機構、省級及省級以上醫療機構依次為300元、600元、900元。

          第三十三條 城鎮居民醫療費(包括門診大病、住院、急診和轉診轉院報銷的醫療支出)設最高支付限額。居民在年度內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45000元,學生兒童在年度內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60000元。在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由統籌基金和個人按比例承擔相應費用。

          第三十四條 城鎮居民(不含學生兒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住院醫療費用,在縣(市)區級(含下級)醫院住院,5000元(含5000元)以下,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負擔50%;5000元以上,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負擔40%。

          在市級醫療機構(含市級?漆t院)住院,5000元(含5000元)以下,統籌基金支付40%,個人負擔60%;5000元以上,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負擔50%。在省級及省級以上醫療機構住院,5000元(含5000元)以下,統籌基金支付30%,個人負擔70%;5000元以上,統籌基金支付40%,個人負擔60%。

          第三十五條 城鎮居民(不含學生、兒童)連續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時間每滿5年為一段分段累加,住院補償比例每段增加2個百分點,增加部分最高不超過10%,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最高不超過70%。

          第三十六條 學生兒童因疾病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按以下比例支付:1000元以下統籌基金支付50%;1000元~5000元統籌基金支付60%;5000元~15000元統籌基金支付70%;15000~30000元統籌基金支付80%;3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統籌基金支付90%。

          第三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兒童在幼兒園期間,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屬于意外傷害的門診或急診醫療費(按照民事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相關責任人承擔的費用除外),本人或親屬向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申請,經審核確認,基本醫療統籌基金補償80%(最高補助額為5000元)。

          第三十八條 門診實行大病醫療統籌,門診大病病種特指三種重大疾病的治療。包括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費用、尿毒癥的腎透析治療和器官移植后抗排異醫療費用。年度內起付標準(9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統籌基金負擔50%,個人負擔50%。

          第三十九條 因急診到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在住院2日內(節假日順延),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卡到所在區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登記備案。經所在區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審核同意,可繼續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或轉入定點醫療機構治療。

          第四十條 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出院結算后,在一個月內,持醫療保險卡、有效醫療費收據、住院病歷復印件、復寫處方(住院結算單)、出院診斷及區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登記備案或審核意見,到市醫療保險中心報銷應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償付的醫療費用。

          第四十一條 需轉診去外地住院治療的參保居民,經有轉診資格的省、市級定點醫療機構主任醫師提出轉診意見,方可轉診,醫療費由個人墊付。醫療終結后一個月內,到轉出醫院報銷醫療費用。

          第四十二條 轉診去外地,符合城鎮居民基本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在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各降低5%。

          第四十三條 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低保等困難群體就醫,執行定點、定項或定額優惠辦法,相關醫療機構對持“就醫優惠卡“的參保患者要相應減免有關醫療費用。減免的醫療費用要在醫療費總額中扣除后,再進行醫保起付線和按比例支付計算。

          第五章 醫療服務及結算管理

          第四十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認定。在資格認定基礎上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并與之簽訂服務協議。

          第四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行為,要嚴格遵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超目錄范圍、標準的費用不予結算。

          第四十六條 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對大病門診費用實行據實結算,對住院醫療費用實行定額結算。參保居民就醫時所發生的符合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由定點醫療機構記帳,其中按照規定應由個人自付的部分,由個人以現金方式支付;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暫墊付。

          定點醫療機構于次月5日前,將出院參保病人的有關情況上報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經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核準后,于次月25日前將核準的應由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的95%撥付給定點醫療機構,其余5%留作居民醫療保險醫療服務協議保證金。

          第四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監督、獎懲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因重大疫情、災情發生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費,由政府統一安排解決。

          第四十九條 各縣(市)參照本辦法,制定統籌區域內的居民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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