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企業如果對崗位有特殊要求,就一定要體現在錄用條件中,盡可能使企業對員工的所有明確要求與企業為員工設定的錄用條件一致。否則,一旦問題出現,企業就需認可自己的“先行為”——對外公布的不完善的錄用條件,向法律妥協。
為了預防這種情況的發生,建議企業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在面向不特定對象的招聘廣告中詳細列明一般要求,比如工作經驗、曾任職務、學歷、婚姻狀況、健康狀況、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被單位作出過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等。
二是在勞動合同或個人信息表格等面向特定對象的載體中詳細列明對該特定對象的特殊要求,如:原勞動合同、崗位資格證、培訓經歷等。
三是將錄用條件書面告知應聘人員,并職位申請表上明確規定“如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一經發現視為嚴重違紀,將解除勞動合同”。
更多人力資源網文章,詳情請登錄:/h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