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曾報道南京市某電腦科技公司招聘3名員工,把"必須有私家轎車"列為招聘條件之一。其原因是,公司需要到市郊一些客戶群體開展業務,路途較遠,員工有了私家車,一則方便工作,二則可給公司增"面子".
企業在招聘時要求員工有私家車,已經不再是個別現象了,這種嫌貧愛富的用人意識,不利於人才在公平公正的環境里競爭。能夠買得起私家車的,不可能是一般低收入家庭,更不可能是下崗、失業人員,如果各行各業都效法這種嫌貧愛富的用人規則,那些社會底層的窮苦子弟,豈不是要永遠被排斥?
即使是一些特殊的崗位,也不應該這麼樣設坎。企業應該把學識、技術、能力等涉及勞動者素質方面的內容作為招聘條件,擇優錄用,而不應該附加任何錢或物的外在條件,更不應該看重家庭背景,以窮富論去留。
我國勞動法規明確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而且,政府有關部門多次發文,三令五申,禁止企業在招聘員工時,要求帶資,或收取抵押金?梢,把"有私家車"之類屬於勞動者"身外之物"的東西列為招聘條件,屬於違法行為。雖然我國勞動法規也規定"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但這種"自主用人的權利"應只限于在勞動者本身素質方面,而不能設置就業歧視性的限制。
"有私家車"之類的嫌貧愛富的用人規則,不利於勞動者平等就業,不利於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政府有關方面應予以足夠重視,堅決予以查處和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