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員調動與降職管理規定
(一) 目的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人員的調動與降職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二)人員調動管理
第二條 調動的定義
調動是公司內部平行的員工調整,既沒有提高職位、擴大調動員工的權力和責任,也不增加薪金,除地區差異外。
第三條 人員調動的原則
1.符合公司的經營方針;
2.符合相關的人事政策;
3.提高員工任職能力,做到適才適用。
第四條 人員調動的實施
依據以上原則,凡屬下列情況的,公司應對員工實施職位調動;
1.配合公司的經營任務;
2.調整公司結構,促成公司員工隊伍的合理化;
3.適合員工本人的能力;
4.緩和人員沖突,維持組織正常秩序。
(三)人員降職管理
第五條 降職的定義
降職即從原有職位降到較低的職位,降職的同時意味著削減或降低被降職人員的職位、權利、和工資待遇。所以,降職實際上是一種帶有懲處性質的管理行為。
第六條 降職的原因
大多數情況下,下列情形可對員工進行降職處理;
1.因為工作能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2.應員工要求,如身體健康狀況不好不能擔任目前工作等;
3.依照公司規定的考核與獎懲辦法,對沒有達到標準的員工進行降職。
第七條 降職的程序
降職程序一般是由用人部門提出申請,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政策,對各部門主管提出的降職申請事宜予以調整,凡已經核定的降職員工,人力資源部應通過行政部發布通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降職者本人。公司內各級員工收到降職通知后,應于指定日期內辦理好移交手續,履任新職,不得借故推諉或拒絕交接。
第八條 降職的審核權限
依據公司人事管理規則,審核權限一般按以下核定:
1.高層管理人員的降職由總經理裁決;
2.各部門主管人員的降職由部門經理提出申請,報總經理核定;
3.各部門一般管理層降職由用人部門或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請,報部門經理審核;
第九條 降職的工資待遇處理
降職時,其工資待遇由降職之日起重新核定。凡因兼代職務而加發的職務津貼,在免除兼代職務后,其工資待遇按新的職務標準發放。
第十條 附則
如果被降職的人員對降職處理不滿,可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請;未經核準前不得出現離開現職或怠工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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