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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力資源 > 員工管理 > 離職時,要有“掛印封金”的氣度!

        離職時,要有“掛印封金”的氣度!

        發布時間:2017-10-14編輯:曉玲

          引導語:員工離職時,為何要有“掛印封金”的氣度,我們一起來了解。

          營銷這個職業,在當前的環境下,是流動性最大的職業。從事營銷工作的人,大概都有離職的經歷吧。離開一個公司,并不是雙方合作的破裂,其中原因很多。有資方不同發展時期需要不同的人才,也有個人謀求更好的發展平臺,不存在誰選擇誰的問題,而是一個雙向的選擇。既然無法再為企業服務,如何走?走的態度和行為以及后期如何對待曾經服務過的企業,體現著一個營銷人的境界和修養。經常在業界存在一種違反職業道德的做法,一個人走,帶走一個團隊,還美其名曰:“我們是團隊作戰,我要帶好我的弟兄們,要為他們的前途負責”。更有甚者,還會投奔競爭品牌,利用之前的客戶資源和掌握的品牌軟肋,極力策反客戶集體倒戈,這就不是一個營銷人所為,更像一個陰謀家,玩資方老板于掌骨之中。筆者認為,不管何種原因離職,都要有“掛印封金”的氣度和境界!

          營銷行業,雖然龐雜,從業者眾。但是由于市場的競爭特點,使相對的行業各個圈子又很狹小。在行業內的人脈和品德,往往左右著自己職場的機會。行走營銷江湖,談笑間,都會相互關聯到幾個熟識面孔,面孔的后面是此人曾經服務的品牌以及為品牌所做的業績,當然也免不了面孔后大家所不齒的劣跡。營銷工作的過程、業績大家很容易淡忘,而離職時的劣跡以及離職后對原雇主的背叛,卻是你整個工作的終極總結。啊Q唯一做一回主的是給自己死亡判決書的圈都要極力劃圓,做到完美,況且自稱為營銷人卻要留下某種缺憾陪伴終生不成?筆者曾經接觸的A君,在甲企業開疆拓土,立下汗馬功勞,但是由于后期市場調整因為收入問題,憤然離職,同時帶走了一個省區6名城市經理,臨走時,惡性簽批若干市場費用,給甲企業留下了很多市場麻煩,此市場三任接手者,都無法使市場趨于正常。不巧的是,一次飯局,甲企業大區經理偶遇A君之后服務企業現任的領導,談及A君,此大區經理很含蓄的說,A,你要特別注意,不然后果很嚴重!正在揮汗酣戰的A君命運,可想而知。A君所為,只是為了心里的某種狹隘報復,并沒有為自己的職業生涯帶來良性因素,是徹底的“損人不利己”行為!

          既然離職,就要以坦然的心態對待。“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這是營銷行業的動態,盡快接受和放下是正理!然后為自己在離職企業的最后工作劃一個圓滿的句號。工作交接是體現態度的具體表現,要盡量詳盡,不留疏漏。工作遺留問題,市場遺留問題都要具體,形成書面的交接。有必要,還要召集當事人形成書面的交接備忘,使市場良性過度,這樣,“掛印”就算結束了,同是告知所有市場客戶,說明離職以及市場問題的交接情況。至于“封金”,該拿的坦然接收,不能形成“卻之不恭”的印象,但也要杜絕“受之有愧”的心理陰影。如何杜絕“受之有愧”,就是圓滿完成獎金名目下的工作!乙君由于個人原因離職,但感恩于前企業的知遇之恩,在離職半年內,還在協調自己原來負責的一個項目的談判輔助工作,以項目的最后圓滿達成為自己的“封金”劃上圓滿句號!

          阻礙“掛印封金”姿態的最大心理是離職者總想以自己的離職而導致市場崩盤來證明自己存在的價值。既然離職,那么離開的品牌就和你沒有任何關系了,白云秋水,千峰雁回,各做各的事!追求這樣一種意淫,沒有任何本質意義。領導的后悔,企業的追憶,就是再請你回去,估計你也沒有那回去的興趣了。C君在任某企業大區經理時,接連任職不同的三個市場,去哪個市場,那個市場就是公司的銷售標桿,但是離開的市場,又會恢復原形。智者的評價:C君能力非凡啊,去哪個市場,哪個市場業績就超凡。而嫉妒者說:C君是個禍害,隱瞞市場問題,離開哪里,哪里陷入泥潭!而C君每每聽到,都會淡然一笑。之后,C君被獵頭介紹到行業一個更大的企業,當年的嫉妒者又言:公司領導眼盲了,人才都留不住!

          離職,雖簡單,其中卻體現一個人的品行和氣度。以坦然之心對待,未來的職場之路將越來越寬闊!

         

          員工提出辭職申請公司讓其當天辦理 是否合理

          員工提出辭職申請,原則上有一個月辭職期(如:10月24日提交辭職申請,11月24日辭職到期),但公司考慮此崗位可以不用交接即可辦理離職手續,即10月24日當天給該員辦理辭職手續,但員工不愿意,想讓公司有所補償,請問此種情況是否合理,如果事情由你負責,該如何辦理?歡迎大家一起來探討。。

          以下觀點來自中人網社區家人的精彩分享:

          朱彥:

          合適。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提出辭職后一個月再辭職,是為了防止員工突然離職沒有接替人員造成崗位空缺,工作不好開展。但是如果員工已經沒有什么工作可以交接,是可以當時辦理辭職手續的。重要崗位的員工,擔負很重要的工作,不能就這樣離開,而有些員工,企業巴不得他趕緊走,主動提出辭職。

          愛微笑天使:

          親,這個怎么是合理的啊

          勞動合同法規定,單方面提出離職要提前一個月的,現在員工提前一個月離職已經盡到作為勞動者應該承擔的義務;而此時企業要其馬上走人,顯得非常沒有人情味。這樣對員工,特別是在職的員工都是一種警示作用——不能給這家企業老板打工了,老板就是一個過河拆橋的主。你覺得老板這樣做,看似省下了一個月的工資,結果失去的是民心。

          民心都失去了,還有什么好說的。就別談合不合理了。

          另外,如果這個崗位不用做交接,說明在開始這個崗位就設置的不合理。作為HR要反思一下,當初為什么要設置該崗位。還有,作為HR,也是打工者,建議做好該離職人員的離職疏導和引導的工作,比如可以介紹新崗位,推薦新公司等。

          銀牛:

          不合法,也不合情。

          不合法:勞動合同法有規定,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員工這樣做沒有問題,公司讓員工立即走就違法。

          不合情:立即讓員工走,員工面子上過不去,不但沒有挽留,還立即走,讓他情何以堪呀。

          HR做事要謹慎,要有技巧。從案例中看出這個崗位不合理,對公司可有可無,也許想裁又不敢,好不容易等到這個員工離職了,立即同意。說實在的,沒有必要,已經這么久了,還在乎幾天。

          如果員工交離職申請后過上幾天,找這個員工談談:既然已經提出來了,就是想好了,你的新工作可能已經找好了,公司就不耽誤你了,我特意申請,給你破個例,你可以盡快辦離職,不必等一個月,好開始新的工作。一般情況下員工就會辦理離職,個別確實不愿意,你也只能等了,何必惹麻煩。

          老板也許會有這樣的,但老板不懂法,HR懂法,不是老板想怎么做你就照著怎么做,給老板講明道理,若老板堅持,出了事情也不能怪你HR,否則,就是HR的失職。

          hxf731:

          這個案例是第一次聽說,個人建議:1、如果員工提出離職,離職申請單上如何寫,如果有明確寫明一個月后的離職日期,公司希望盡早結束,那要與員工好好溝通(可能需要支付此一個月的工資、社保等相關費用) 2、如果員工離職申請單上寫:望公司批準本人離職,我覺得主權在公司

          好學習天向上:

          這個離職申請,需要確認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申請并且有自己的簽名。

          1.口頭的沒有任何意義,員工說我沒有提出離職,用人單位是不能按離職處理。曾閱讀這樣一個案例,一個員工電子郵件提辭職,沒有書面簽名的辭職申請單位給員工辦理手續時,員工說辭職申請不是本人發的,我從未要求辭職。結果打官司員工勝訴。

          2.書面有簽名的并且辭職書上有雙方確認的最后工作日,這樣是最安全的。如果貴公司有,那當天就可以辦手續。

          coolsu35:

          這個問題明顯是雖有不妥的地方,但是是合法的。勞動法規定的提前一月提出離職是勞動者所應承擔的義務,而不是所享受的權利。只要勞動者提出書面申請,而且沒有注明具體離職日期,那么,企業讓員工走人就不存在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一說(畢竟離職是員工提出的,各項勞動法律法規中關于補償金條款都沒有類似情況描述

          作為HR,我們應該去維護員工正常的合法利益,但是作為企業HR我們也需要去考慮企業的利益。如果該崗位是公司重要且敏感的崗位,對于已經提出離職的員工確實已經不太適合留在該崗位了。如果說有不妥,或者說企業人性化一些,可以進行調崗,或者協商給予1個月的社保進行補償,但是從法律角度來說,企業是沒有義務給予補償的。

          學習與充電:

          這種情況個人意見是不需要補償。勞動法這方面也沒有明確這一點,只是有這樣的時間期限規定,主要是考慮企業方面的工作交接問題,給予企業工作安排的考慮,約束員工的一種法律行為。如果該崗位員工工作已經安排到位,至于離開公司時間已經不是關鍵了,只要企業覺得沒有必要就可以了。

          ycdbkun:

          個人覺得,這種情況下單位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那么到法律規定的時間,勞動合同關系即終止。本案中,單位提出員工不用提前三十日即可離職,那么可以理解為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尚未到期,應該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本案能夠以雙方協商解除,則單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時要注明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來解除。

          鎏雪惺辰:

          按法規:1.員工提出離職需提前一個月,但如公司工作可安排,可以當天批準當天離職; 2.如果涉及員工繳交下月社保,應是各承擔各自費用; 3.補償或一個月工資,不需要支付;沒有工作不需支付報酬;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無需支付補償金。

          yy2929:

          員工提前一個月是辭職,時間上更多是為了彼此間工作的交接。而公司提前一個月是辭退員工,如沒提前要支付代通知金1個月工資。勞動合同法上,沒有說到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辭職,公司覺得沒必要一個月,可以馬上走的情況,需不需要賠償!這還得看仲裁了。

          天涼: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條文的意思是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無論用人單位同意與否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說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滿三十日方可解除。

          因此,只要勞動者提出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用人單位覺得無須交接工作,可以隨時要求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員工提出補償的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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