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企主要負責人薪酬水平將不超過央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7到8倍,負責人與職工薪酬差距將顯著縮小,目前,薪酬差距在12倍左右。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人力資源文章,希望大家喜歡,更多內容請瀏覽(yjbys.com/hr)。
近日,人社部副部長邱小平對外表示,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將于2015年年初開始實施,與現行政策相比,改革后多數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水平將會下降。
《中國經營報》記者同時獲悉,在高管薪酬改革的同時,國資委、人社部、發改委、財政部等相關部門將各司其職,展開對高管薪酬改革執行情況的調查。
“既往不咎”
對于2015年年初開始執行的央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仍有許多細節需要在執行中針對性處理。
“薪酬管理主要集中在對2014年的收入進行管理,在調查中我們發現有2013年的薪酬未能及時發放的情況,將不會納入到薪酬管理中來。”參與央企高管薪酬制定的人士向記者表示。
邱小平對外表示,此番改革提及的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是指中央企業中由中央管理的負責人,包括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中,由中央管理的企業董事長、黨委書記(黨組書記)、總經理(總裁、行長等)、監事長(監事會主席)以及其他副職負責人。
2014年8月29日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中央管理企業主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在已經過去的近三個月的時間內,相關部委緊鑼密鼓地制定高管限薪的細則,并在2015年執行實施。
來自新華社的信息顯示,此番改革中,央企負責人薪酬將由過往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兩部分構成,調整為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
據邱小平介紹,基本年薪根據上年度中央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一定倍數確定;績效年薪與央企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相聯系,根據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的不同等次,結合績效年薪調節系數確定;任期激勵收入與央企負責人任期考核評價結果相聯系,根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的不同等次確定。
“與現行政策相比,改革后多數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水平將會下降,有的下降幅度還會比較大。”邱小平說。
信息顯示,央企主要負責人薪酬水平將不超過央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7到8倍,負責人與職工薪酬差距將顯著縮小,目前,薪酬差距在12倍左右。
一位來自央企設計工作領域負責人告訴記者,“不是所有央企負責人都要降薪,而是要根據負責人與基層員工收入的一定比例,進行調整,按照這一方法,有的央企高管需要加薪。”
或有抵觸情緒
在國有企業高管薪酬改革方案還處于制定,尚未對外公布的時候,記者采訪了多位央企高管。
在高管薪酬改革細則進展制定的同時,記者采訪了幾位央企副總級別的高管。其間態度略有變化。
一位建筑行業的央企副總向記者表示:“對高管限薪,不能簡單地說限這個字,就是符合實際情況,要分類管理,這個方案在制定的過程中,我相信這個制度的出臺必有它的道理。”
國資委下屬央企負責人曾表示:“薪酬需要調動員工的積極性,需要看到市場的薪酬是怎樣的。”
“如果說一個政策,它不能很好地調動積極性的話,那肯定是沒有生命力的。”該人士表示。
另外一位鐵路工程類央企副總向記者表示:“我從子公司到集團公司來,我的薪酬是降低的。所以比較優秀的子公司的管理層收入,會比我們集團的要高。”
“那說明你已經拿了很多年高薪了。”參與制定細則的人士表示:“今后不會有這種便宜了。”
前述人士同時表示:“包括人社部在內的幾個部委將各有分工,對改革的執行情況調查跟蹤。”
對于執行情況的展望,“中央有嚴格規定,規定就要執行。”上述人士表示。
人才外流?
在央企高管薪酬改革之前,地方國有企業和央企二級和三級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收入并不受太多約束。
早在2009年,人社部、國資委等六部委曾制定《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其中規定,央企高管薪酬上限不得超過上年度央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倍。
人社部等部門也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收入進行過調研,“在子公司和孫公司的情況比較嚴峻。”
本輪高管薪酬改革的討論歷時兩年多,最終塵埃落定,在這一過程中,各個部門之間也存在著不同的聲音。
一年前,國資委人士向記者表示:“中石化、中石油都是世界500強企業,需要有更高端的人才。現在,只有碩士和博士才能夠進入央企,因此給這些人才更好的收入,是符合市場經濟行為的。”
“今后不可能一邊進入紅色保險箱一邊拿著高薪。”參與細則制定的人士向記者表示。
對于《中央管理企業主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曾用16個字概括了改革標準:水平適當、結構合理、管理規范、監督有效。
“這是大的基調,必須要執行到位。”前述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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