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年終歲尾,又到了企業發放年終獎金的時候,常常遇到有企業咨詢這樣的問題,員工在企業發放年終獎金之前離職了,那么,企業是否還應向員工發放年終獎金?
有很多企業會在其《員工手冊》中規定:“公司依據年度經營效益及員工業績考核情況,自主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金,但如員工在發放年終獎金日之前離職者,公司有權拒絕發放其年終獎金。” 對于企業的這樣規定,在訴訟過程中是否會得到法院的認可呢?
一、工資組成中是否包含年終獎金?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公司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其中獎金一項包括生產獎等。對于生產獎的范圍,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主要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梢娔杲K獎金是工資組成的一部分,那么,如果企業的《員工手冊》或者《勞動合同書》中有確定的年終獎數額,公司應當按時足額發放。
二、企業依據《員工手冊》的規定,不發放年終獎金的行為是否合法?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無約定,則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年終獎金的發放應系企業的自主行為,企業可以根據經營狀況決定是否發放、如何發放、發放多少。如企業已在《員工手冊》中對于年終獎金的發放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在發放年終獎金之日前離職者,不在發放年終獎金之列,則應當認定該規定合法有效。
三、《員工手冊》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有何重要作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可見,法律已經把制定《員工手冊》,并據此對員工進行實際管理的權利留給了企業,并且貫穿于企業管理和勞動糾紛解決的全過程。
在此,yjbys特別提醒,由于《員工手冊》涉及到勞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法院是可以依據企業的《員工手冊》來裁判案件的,特別是在國家法律法規、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對糾紛的有關事項的規定尚不明確的情況下,《員工手冊》便顯得尤為重要。因此,企業在制定《員工手冊》的同時,應充分考慮實踐中所發生的各種情形,將可能成為爭議焦點的內容加以細化,并用書面的形式固定下來,一旦發生爭議,這樣的《員工手冊》便能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