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一步明確獨立董事的職責定位
職責定位是獨立董事有效履職的基礎。從上世紀90年代末獨立董事引入我國的背景來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是為了改善公司治理結構,限制大股東的不良行為,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從立法宗旨來看,無論是《指導意見》中對于獨立董事的職責表述還是《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對獨立董事的履職要求,都是為了維護上市公司利益,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此外,從證券交易所對獨立董事任職要求來看,也是要求“獨立董事應該充分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上市公司運作的法律框架,獨立董事的職責與責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關聯交易監管等具體規則,具備內控與風險防范意識和基本的財務報表閱讀和理解能力”。這三個方面均表明監管部門對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職責的定位是“監督制衡”。針對現實中很多公司更多地將獨立董事定位為“咨詢顧問”,監管部門有必要對獨立董事的職責定位進行進一步的明確,強化獨立董事的監督職責。
(二)改進完善獨立董事選聘機制
獨立性是獨立董事存在以及發揮作用的前提和基礎,問卷調查顯示,認為由大股東提名、選聘的方式對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有較大影響”的占19.8%,認為“有一些影響”的占40.4%,認為“基本沒有影響”的占39.8%。在“當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相關法律法規需要進一步完善的方面”一題中,“獨立董事的選聘機制有待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的得分最高,意味著,調查對象認為當前獨立董事制度中最迫切需要調整和完善的是選聘機制。
對選聘機制的改革可考慮以下方式,或以下方式的組合:一是大股東回避制,即在董事會提名獨立董事人選時,代表第一、二位大股東的董事必須回避,然后再由股東大會進行差額選舉。二是中小股東提名制,即由中小股東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然后由股東大會差額選舉。三是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制。即借鑒美國選聘獨立董事的做法,將獨董提名權授予由獨立董事組成的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并對獨立董事的提名政策進行充分披露。四是自律組織推薦制,即由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根據上市公司的申請,按照一定的倍數,如3倍于上市公司的申請人數,為上市公司推薦獨立董事候選人,然后由股東大會差額選舉。前三種方式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問題,但不能解決獨立董事選聘渠道不暢,難以找到合適人選的問題,其中,第三種方式還僅適用于選聘繼任獨立董事的情形。第四種方式可同時解決選聘渠道和獨立性兩個問題,實際操作中,中上協可以與地方上市公司協會分工協作,聯合進行。中上協主要負責建立、維護上市公司人才庫,制訂獨立董事推薦標準,并對推薦工作進行統一管理,地方上市公司協會主要負責本轄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人選的推薦。
(三)改進獨立董事津貼發放方式
問卷調查顯示,認為當前的津貼發放方式對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有較大影響”的占比24.5%,認為“有一些影響”的占比為42.9%,認為“基本沒有影響”的占32.6%。調研中一些上市公司和獨立董事提出,可以考慮讓各公司將獨立董事津貼統一交中上協或中上協成立的獨立董事專業委員會,然后中上協或獨立董事專業委員會發放給獨立董事。在此基礎上,還可以建立獨立董事薪酬基金,一方面用于建立獨立董事保障機制,為獨立董事的非主觀履職責任提供救濟和法律援助;另一方面,也能夠建立獨立董事激勵機制,對履職優秀的獨立董事予以獎勵。需要注意的是,獨立董事津貼統一交由中上協或獨立董事委員會來發放,津貼的最終來源仍為上市公司,實際效果如何,有待進一步論證。此外,調研中還有相關專家提出,過高的獨立董事津貼會對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造成較大影響,建議中上協或獨立董事專家委員會出臺相關規定,對獨立董事的津貼上限進行限制和指導。
(四)建立、完善獨立董事評價問責機制
目前,“花瓶董事”和“簽字董事”的貶譽使獨立董事的公信力備受質疑。獨立董事不分“好、壞”,缺乏市場力量的監督和評價,缺乏激勵約束機制,導致獨立董事責任心、職業素質和履職能力的下降,不利于獎優罰劣和切實發揮獨立董事制度的作用。問卷調查中,關于影響獨立董事充分履職的七項因素,“約束不足,缺少相關問責、評價機制”的得分最高。因此,應盡快建立獨立董事評價問責機制,促進獨立董事勤勉盡責。調研中,上市公司和獨立董事建議:(1)由公司監事會根據獨立董事的實際工作情況和年度述職報告對獨立董事進行年度考核,并提交股東大會;(2)中上協在《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引》的基礎上,研究編制獨立董事履職評價標準,開展獨立董事履職評價,并定期公布;(3)中上協建立獨立董事誠信檔案庫,將違反誠信或工作失職的獨立董事計入誠信檔案,除通告監管部門和對社會公眾公開外,還要制定相關自律懲戒制度,予以自律處罰。
(五)進一步明確、細化獨立董事職責
問卷調查中,在需要調整和完善的獨立董事制度方面,“獨立董事的工作職責有待進一步細化和明確”被調查對象選為第二位,僅次于選聘機制。調研中,上市公司和獨立董事建議,中上協應盡快出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引》,進一步明確獨董的職權、義務、審議事項、工作流程等,為獨立董事履職提供詳細、具體參照和指導,促進獨立董事充分、有效履職。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將發揮自律組織作用,持續跟蹤研究獨立董事制度現狀,不斷完善和創新獨立董事履職實踐,并加以全面指導。
(六)加強對獨立董事的服務和日常管理
獨立董事制度設立10多年來,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已發展成規模的達6、7千人的龐大群體,成為證券市場中不可忽視的一個精英聚集的群體。調研中,許多獨立董事反映,獨立董事身份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是一個既游離于任職的上市公司之外,又相互聯系松散的群體,獨立董事缺少組織歸屬感和固定的訴求反映渠道。獨立董事迫切需要上市公司協會盡快成立針對獨立董事的自律服務機構,在為獨立董事搭建交流平臺的同時,加強對獨立董事群體的履職指導和日常管理,不斷提高獨立董事群體的履職素質和能力,避免因個別“害群之馬”的行為損壞整個獨立董事群體的聲譽。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可以獨立董事專業委員會為依托,對獨立董事實施一條龍式的服務和管理,即:獨立董事資格認證與持續培訓——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編制獨立董事工作指引——開展獨立董事履職評價,促進獨立董事群體的健康發展。
綜上,調研表明,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建立十多年來,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雖然在制度的實施過程中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但相信,經過相關制度的不斷改進和完善,獨立董事將在未來的上市公司規范發展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