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時間如何確定
問:
我公司2013年12月計提年終獎金30萬元,準備過完年2014年2月中旬發放,年終獎涉及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時間是計提月的次月15日前還是發放月的次月15日前?針對此次年終獎金,我們是否應該在2013年3月15日前申報個人所得稅?
答:
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個人取得應稅所得時,所以應以收付實現制來界定,“實際取得”是指納稅人實際收到應稅所得的時間,而不是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的歸屬期間。因此,12月計提的年終獎,應于實際發放(2014年2月)時代扣代繳職工的個人所得稅,通常于發放次月15日前進行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