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重點法條解讀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下稱“《條例》”)于2008年1月1日實施后,在操作中出現了大量問題,因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公布了《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下稱“《辦法》”)。本辦法對以下幾大問題進行了明確,對用人單位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
1. “職工工作年限如何計算”
2. “職工入司當年帶薪年休假如何計算”
3. “職工享受當年全部帶薪年休假后出現法定不能享受當年帶薪年休假的情形時如何處理”
4. “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的具體時間”
5. “未休帶薪年休假的工資如何組成和計算以及職工拒絕休假安排時應如何處理”
6. “年度內離社職工的帶薪年休假如何計算”
7. “用人單位原有帶薪年休假制度與《辦法》不一致時如何處理”
《辦法》中的部分規定與部分企業的現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存在沖突,因此,我們認為用人單位有必要對現行的關于帶薪年休假的企業規章制度進行相應的修訂和調整,以避免法律風險!≡敿毥庾x
一、職工工作年限如何計算
1、《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2、解讀:《辦法》的這兩條明確了兩個關鍵問題,一是職工工作年限只有連續且滿12個月以上時,該職工才有資格享受帶薪年休假,此處的“連續”在實踐操作中一般指社保繳費記錄的連續,并不僅僅限于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滿12個月;二是在確定職工有資格享受帶薪年休假后,作為判斷帶薪年休假天數的標準,其工作年限為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該職工曾經工作過的所有工作單位,其中無社保繳費記錄和無其他法定證據證明的工作經歷,應由職工提出證據證明,由用人單位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進行判斷和核實。但是《辦法》沒有解決無社保繳納記錄的工作經歷如何進行認定的問題,因為僅僅憑勞動合同和前用人單位的證明來認定職工的工作經歷在中國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勞動合同和前用人單位的證明較易偽造,用人單位核實難度較大)。
二、職工入司當年帶薪年休假如何計算
1、《辦法》的規定: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2、解讀:本條解決了職工入司當年帶薪年休假如何計算的問題,用人單位在招用職工后,應當立即計算該職工在當年可以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并書面告知職工,以避免產生爭議。
三、職工享受當年全部帶薪年休假后出現法定不能享受當年帶薪年休假的情形時如何處理
1、《辦法》的規定:第八條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 (二)、 (三)、 (四)、 (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2、解讀:該條明確了職工享受當年全部帶薪年休假后出現法定不能享受當年帶薪年休假的情形時不能享受下一年度的帶薪年休假,對用人單位相對比較公平。
四、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的具體時間
1、《辦法》的規定: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2、解讀:根據本條規定,在不跨年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有權在一個公歷年度內統籌安排職工的帶薪年休假,雖然需要考慮職工本人意愿,但無需職工同意,因此,除非職工有非常特殊的情況或者迫不得已的正當理由,我們認為用人單位可以拒絕職工不符合單位統籌安排要求的帶薪年休假申請,而是要求職工在用人單位指定的日期使用帶薪年休假,這對于生產型企業或者有淡季旺季區分的其他企業而言有非常重大的意義,此類企業可以在淡季統一對全體職工進行帶薪年休假的安排,避免職工休假對公司的正常運營帶來影響;但是不安排職工休假或者跨年度進行休假調整時,用人單位必須取得職工本人的書面同意。
五、未休帶薪年休假的工資如何組成和計算以及職工拒絕休假安排時應如何處理
1、《辦法》的規定: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萌藛挝话才怕毠ば菽晷菁伲锹毠ひ虮救嗽蚯視嫣岢霾恍菽晷菁俚,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毠ぴ谀晷菁倨陂g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2、解讀:根據《辦法》規定,在取得職工同意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職工不休或者少休帶薪年休假,未休帶薪年休假的日工資為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其中已經包含了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因此這與法定節假日300%的加班工資有很大區別,但在實務操作中容易混淆,正確的做法應該是: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在用人單位已正常支付工資的情況下,只需按照未休天數以每日200%的標準額外向職工支付,而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則需要額外向職工支付300%的工資。
《辦法》第十一條中,關于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計算規定非常具體和具有操作性,用人單位直接按照規定進行計算操作即可。需要注意的是,月平均工資的計算與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計算有所區別,前者要扣除加班工資,但是后者在實踐操作中通常加班工資也要算入。此外,當年未休年休假工資的支付應當在當年的12月31日之前,不能拖到下一年度。
如果職工本人拒絕接受用人單位的帶薪休假安排,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正常工資,但是應當要求職工以書面簽字的方式進行拒絕或者由職工以書面形式主動提出不休帶薪年休假。我們認為,實務中比較可行的操作方式為:用人單位在確定休假安排后,統一向職工發放書面的帶薪年休假安排通知,書面通知上附有同意或者拒絕意見的回執,要求職工當場簽署后交回回執,作為證據進行保存。但是《辦法》中對于職工既不同意公司休假安排又不肯簽字確認的情形沒有做出規定,用人單位在遇到這種情形時應當謹慎處理并向律師進行咨詢,避免發生爭議。
六、年度內離社職工的帶薪年休假如何計算
1、《辦法》的規定: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2、解讀:離社職工在離社前已享受帶薪年休假天數超過應休天數的,用人單位不得扣回多休天數,但如果用人單位希望避免這種情況的頻繁發生,可以考慮根據自身情況將職工的帶薪年休假統一安排在年底;如職工在離社前仍有未休帶薪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如不希望支付額外工資,可以在職工離社前安排其使用未休的帶薪年休假,職工拒絕安排時可參照前述第五點解讀進行處理。
七、用人單位原有帶薪年休假制度與《辦法》不一致時如何處理
1、《辦法》的規定: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2、解讀:由于過去用人單位通常采用本單位工作年限作為帶薪年休假的計算依據,這將導致部分職工依照用人單位原規章制度可享受比法定更好的待遇,而另一部分職工依據用人單位原規章制度享受的待遇低于法定標準,這將給公司管理帶來困難和法律風險,因此我們認為,用人單位有必要對現行的帶薪休假制度進行全面的修訂和調整,確保針對每一名職工都至少不低于《辦法》中規定的標準。
八、其他
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或少安排帶薪年休假,且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如限期未改正,需要額外支付一倍的賠償金,即每日的實際報酬將由300%增加到600%的職工日工資,用人單位應充分認識到這一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