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高管降薪要把董事長與總經理分開
18日晚上8點,新京報記者打電話,說是XXX今天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四次會議并發表重要講話,會議審議了《中央管理企業主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XXX講到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取得積極成效,同時也存在薪酬結構不盡合理、薪酬監管體制不夠健全等問題。要從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出發,適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國有企業改革進程,逐步規范國有企業收入分配秩序,實現薪酬水平適當、結構合理、管理規范、監督有效,對不合理的偏高、過高收入進行調整。我聽了感到興奮,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太高了,太不合理,原來政策不知是誰定的,太形而上學了。過去講過,國企管理人員薪酬待遇應根據企業經營管理的績效、風險、責任等確定,不斷完善企業薪酬激勵約束機制,探索建立與企業管理人員分類管理相適應、與選任方式相匹配的差異化薪酬分配制度。這個話沒有錯,但是講的是操作方法問題。
我對新京報記者表示,這次中央的決定是“一錘定音”。很佩服最高層改革的勇氣與智慧。改革實質上是資源與利益的重新分配,而這一下子觸及到央企負責人的利益分配,不是最高層講話,可能推不動。董事長階層就不會對自己動手,不會把自已薪酬降下來。從智慧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管理規范、監督有效”16個字,有方向、目標、標準、途徑,首先是針對的問題。
現在,不是方法問題,而是理論、原則有點混亂。從產權理論上看,所有權、經營權、分配權應該一致,我們是分離的;央企、國企是全民所有財產,管理層由國家任命,不是他自已所有的財產。但很長一段時間,許多董事長及其下屬人始終強調它們的企業性質,問題是企業不是你自已的財產,政府讓你干的。從原則上看,我們存在二元結構。在薪酬方面,實質上是“市場化的薪酬用在任命制的干部身上”,把原則弄錯了。如果財富的所有、產生與分配彼此分離,薪酬的制定原則便走了歪路,就會導致秩序混亂,管理與監督只能是技術與方法問題。
今后如何改革,我認為,應該將政企分開體現在薪酬中,這是個原則問題。至于65萬是多還是少?無標準,就不好說,是多還是少。按我看,由政府任命的董事會成員是出資人代表,薪酬要按照公務員進行管理,并參考經營狀況,年薪可以比同級公務員高一倍,大央企業的董事長,比如傅成玉、周吉平、劉振亞等最高年薪可以達到40萬元,實際上已經比國家主席、總理也高一倍了。央企、國企的職業經理人,聘任與薪酬均完全按照市場化的標準進行,那怕100萬、1000萬,也符合原則。如果企業已經成為現代企業公司,則是市場化標準。我覺得,先把理論弄清楚,原則弄清楚,否則改了半天,等于沒有改。過個十年,再重改。
把董事長與總經理分開,是我的一個觀點,可能是一家之言,我已經喊了幾年了。
本文作者:李錦 (新華社高級記者、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