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未經系統規劃的薪酬體系,隨著酒店的發展,大多數會表現為以下三個種類:
第一種是“木訥型”。就是薪酬體系的導向不明確,激勵的方向不清晰,所有人的絕對收入水平不低,但對于關鍵、核心人才的激勵又不到位。說好吧,大家覺得沒什么干勁;說差吧,又沒有出現嚴重的人員流動。
第二種是“強心針型”。為了上規模乃至生存,很多酒店在諸如銷售、技術等關鍵崗位上不惜重金投入,挖人才、強激勵,而遺憾的是,企業的財務成本難以持續負擔。強激勵難以持續,也會引起內部的不平衡和不滿。
第三種叫做“精神錯亂型”。即所謂隨意性的薪酬體系,該激勵的沒有很好地激勵,不該花的錢又花了不少;今年松、明年緊,薪酬體系缺乏連續性和明確的目標性。
對于以上狀況的薪酬體系,要把調薪的工作做好,首先需要調整或明確的是薪酬策略,即企業要明確:要把薪酬水平保持在市場的何種分位?哪些是企業的骨干人才?對骨干人才準備采取什么樣的激勵組合和激勵水平?酒店的業務規模、財務能力能夠承受何種模式和水平的薪酬支付?只有把這些問題明確下來了,才能把一個迷亂而糾結的薪酬體系的工作方向理清楚,使得薪酬體系的調整向著酒店期望的方向發展。
2.調水平
調水平的操作看似簡單,其實也有很多技巧:
首先是對于總額的控制和分配,如何把總額合理地分配到各個下屬酒店,是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
其次,往往在調水平的節點,酒店拿到的薪酬調整的“子彈”比較多,這個時候往往是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最好時機。比如,某國有酒店就希望在全系統的收入分配改革中解決一系列的問題,如:社招人員與在編人員同崗不同酬的問題,中層以上干部、高知識員工收入偏低的問題,等等。這就需要在整個“蛋糕”中先切出一部分,趁著收入分配改革的時機把問題解決好。在普遍上調的背景下,結構調整所遭遇的困難畢竟會小很多。
3.調模式
歸納起來,短期的薪酬激勵模式,常用的無非是計時/計件制、傭金制、年薪制三種主要類型,分別對應于一線作業、銷售、管理等崗位類別。而很多酒店在多年的經營活動中,已經形成了自己的薪酬體系,有的還存在“一刀切”的現象,沒有根據崗位的工作特點進行薪酬模式的設計,或者形似而力度不到。
4.調結構
所有結構,也就是薪酬科目的設置和選擇。很多酒店存在這樣的情況,就是由于歷史的原因,某些科目設置起來了,但隨著業務的發展,這一科目的設置已經沒有積極的意義,但由于占了員工收入的很大比例,這就變成了變相的福利;更有甚者,由于這一科目的存在,對現有的管理工作反而產生了負面作用。
5.調彈性
所謂薪酬的彈性,也成為薪酬的“固浮比”。很多酒店都試圖在薪酬彈性的調整中,找到最佳的激勵員工的平衡點,但這種調整的難度往往也最大。
彈性的調整,比較多見于對銷售人員的薪酬調整,以及管理團隊年薪的調整。從《餐飲時報》的經驗來看,這種彈性的調整遭遇的反彈也會比較大,比較適宜的方式是微調、逐步調整,以保持穩定的局面。大幅度的調整,則要慎之又慎,不少酒店就曾因此導致銷售人員的頻頻離職。
比較合理的彈性調整的方向,即拿出一部分剛性分配的比例,與績效考核的結果掛鉤。
6.調公平
眾所周知,薪酬體系設計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內部的公平性,這一點體現在方方面面。
一是地區差。這是一個很多全國經營的酒店都必須面對的問題:薪酬沒有地區差距吧,大家呼吁不公平;有差距吧,又會為人員的跨區域調動帶來麻煩。
二是工齡工資問題。這個薪酬科目是否應該有,有的話定多少,是否各層級人員應該標準一致,都需要考慮。
三是內退人員與現職人員的薪酬公平問題,F職人員進行薪酬調整,是否內退人員也應聯動。
四是許多國有企業內部多種身份人員的同工同酬問題。比如某校酒店就存在學校編制、校企編制、聘任制、派遣制、臨時工等多種勞動契約形式,不同形式的人員在從事同一工作時,收入差距可能是數倍,這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要求的,如何向統一的方向調整呢?
類似的問題很多,因此,許多酒店的薪酬調整,特別是微調,往往是針對以上問題的局部修正,目的是使得酒店內部的、客觀存在的差異在薪酬體系中得到良好的體現和平衡。
7.調差距
對于某一個酒店來說,根據其行業特點、規模、業務模式等,其內部的高、中、基層人員的薪酬應當有一個合適的比例,但由于歷史原因,這一比例可能不盡合理,這就會為酒店帶來很多的問題。
作為一個市場化的酒店,由于不同層級人員的責任、能力要求不同,其薪酬應有合理的差距,一般情況下,應遵照1:3:9或者1:2:4:8的等比序列。曾經有一個北京的國有酒店,其總經理與普通員工的工資才差兩倍多,這顯然是不合理的,這種勞動價值不合理的結果就必然會導致非法的“尋租”。
因此,對于很多酒店來說,逐步把薪酬的結果調到一個合理的差距,是維持酒店長治久安的大事。當然,這個調整可能不是一次就能夠完成的,往往需要很長的時間,分幾次調整到位,但酒店確實要有一個計劃,以便分步驟地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