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日,美國證交會(SEC)發布新規,將對金融經紀商、自營商和投資顧問公司的高額薪酬實施更嚴格的監管,并首次要求接受監管的公司每年向SEC報告詳細的薪酬計劃,而SEC則有權禁止相關公司發放那些被其判定為屬于激勵過度的薪酬安排。新規被認為是美國監管機構十幾年來限制金融公司薪酬努力的最高峰,一旦確定實施,將置美國華爾街于史上最嚴格的薪酬監管之下,而監管將成為影響華爾街薪酬激勵體系發展演變的最重要的因素。
最嚴格限薪令來襲
《多德—弗蘭克法案》第956條要求:美國證交會(SEC)和美聯儲(FED)、美國貨幣監理署(OC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美國儲蓄機構監理局(OTS)、美國聯邦住房金融局(FHFA)、美國全國信貸聯盟署(NCUA)等其他六家金融監管機構共同制定規則或指導措施,來監管特定金融機構的薪酬激勵方案。按照這個要求,2011年3月2日,SEC提出了一個監管特定金融機構的薪酬激勵方案的草案,待上述其他六家金融監管機構都贊同后再向公眾公布,公示期45天。草案的主要內容包含四個方面。
首先,要求管理資產超過10億美元的美國金融經紀商、自營商和投資顧問公司,每年向SEC遞交報告,披露激勵性薪酬安排。其次,SEC有權中止任何其認為存在過度激勵并有可能導致企業遭受“實質性金融損失”的薪酬方案。再次,對于資產達到500億美元的金融機構有更嚴格的要求:對職務可能將公司置于重大風險之下的高級管理人員,SEC有權批準或延遲他們的獎金發放。這些高管至少50%的激勵性薪酬將被延遲至少三年并按比例發放。如果公司虧損,已發放的獎金還要退還。此外,要求特定金融機構制定相關的政策和程序,以監控和確保所提出的激勵性薪酬方案符合監管要求,以確保防止過度激勵的監管要求能夠得到有效落實。特定金融機構只有在制定有關的政策和程序并得到董事會的批準后,才能進行激勵性薪酬安排,否則不準安排薪酬激勵。
華爾街薪酬與監管體系的演變
由于在不同的發展階段有著不同的業績表現,也面臨著不同的監管環境,華爾街薪酬激勵體系在不同的發展階段有不同的特點。
總的來說,在2002年網絡泡沫破滅以前,華爾街處于業務增長階段,監管環境寬松,華爾街薪酬激勵體系呈現出現金式(現期收入為主)、公式化(按照一定公式化模型來計算薪酬)的特點。但在2002年到2007年期間,行業從高速增長進入了成熟階段,期間也經歷了一次危機,監管處于均衡狀態,而報酬則進入了會計利潤主導的時代。由于會計利潤的可預測性低,華爾街薪酬激勵體系中董事會酌情裁量的因素越來越重要,薪酬遞延支付出現了。2008年以后,由于金融危機的出現,業績經受風險,監管大大加強,幾乎是無處不在,華爾街薪酬激勵體系呈現出了更加結構化的特點,薪酬遞延支付比例加大。
2010年,華爾街從金融危機中開始復蘇,業績趨于穩定,監管者積極介入,出臺了一些強制性的政策,薪酬福利占凈收益的40%,占凈收入的66%,但薪酬激勵體系是全新的還是回歸了常態,目前還不確定。專家分析,激進性的(proactive)監管將會是影響華爾街薪酬激勵體系發展演變的最重要的因素。
2011年及以后對薪酬監管將更加嚴格,出臺的規則將會強制實施,對資本的要求會對盈利產生不利影響,薪酬如何與資本要求掛鉤,是華爾街薪酬激勵面臨的新問題。展望未來,華爾街薪酬激勵的趨勢將是固定工資上升,福利津貼持平,現金紅利降低,遞延支付補償提高。特別是,未來薪酬管理的一個重要特點是,監管機構將要求提高薪酬激勵的透明度、加強信息披露,通過薪酬監管來抑制不恰當的薪酬激勵導致的業務創新與冒進的風險。
全球薪酬監管在行動
華爾街引發的金融危機,激起了各國對金融機構薪酬制度的反思和監管。由于各國的國情不同,對金融危機的看法也不完全相同,因而各國出臺的對金融機構薪酬監管的規則也不相同,歐洲監管主要基于要求,而亞洲(香港等)則主要是基于指導,北美居于兩者之中。
2009年4月,G20倫敦峰會設立的金融穩定理事會(FSB)發布《穩健薪酬做法原則》,標志著危機爆發后高管薪酬監管的開始。7月31日,美國眾議院通過《2009企業與金融機構薪酬公平法案》,對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案進行了修改,以防止金融機構薪酬實踐中產生不恰當的激勵。8月12日,英國出臺《高層管理規定、制度及監控:2009薪酬法案》,此外還發布了《薪酬準則》,將風險管理因素納入薪酬體系,要求金融企業在薪酬制度的設計方面必須考慮與風險管理的關系,強化董事和其他高管人員的風險管理責任,并要求在業績滑坡的情況下退還部分獎金。
新準則還要求各金融機構公布年度薪酬和獎金報告,明確各自薪酬和獎金發放的具體細節。法國除了對金融機構進行限薪外,還專門設置了金融業薪酬監察員,主要職責是監察金融從業人員的薪酬情況,接受法國政府扶持的各大銀行提供的薪酬機制和發放標準等信息。9月29日,金融穩定理事會在匹茲堡峰會之際,在《穩健薪酬做法原則》的基礎上發布《實施標準》,督促各國把解決不合理的薪酬體系納入到金融監管改革計劃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