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海油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傅成玉“曝出高薪”話題轉入“收入上繳”話題,關于國有控股公司高官收入的群情激憤漸漸得以寬慰和平息。這樣的新聞花絮每天都有,毫無疑問,它們會在時光流逝中淡出人們的視野。但是,在一個國有經濟占據絕對主導地位的經濟體中,關于國有企業治理結構,包括高管薪酬機制的討論和探索,必將是一個長期爭論不休的有趣話題。
關于“收入上繳”,據坊間廣泛報道的中海油總公司新聞負責人的說法,其來龍去脈如下:在上世紀末和本世紀初,國家為推動石油行業在海外整體上市,特批中海油為先行試點,以紅籌形式分別在紐約和香港上市。在當時歷史背景下,為了消除海外投資者對中國企業的投資顧慮,經國家主管部門認可,中海油按照國際慣例和香港公司的標準,設計了包括公司高管薪酬、期權激勵在內的一整套公司治理和激勵機制,并定期向資本市場進行披露。實際上,所有高管層成員從2001年上市第一天開始,就把董事會批準的收入捐給了母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因而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作為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高管薪酬僅為“名義收入”。
如是看來,在“2001年中海油上市第一天”,捐出收入的高管,還應包括時任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現任海南省委書記、海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的衛留成。根據人民網“中國機構及領導人資料庫”,衛留成擔任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職務到2003年10月,然后轉任海南。
業績突出的大型國企負責人出任中央和地方政府高級官員,是長期以來組織人事部門行之有效的人才選拔機制之一。不過,這也凸顯了國企高管在公司法律制度及治理結構、聘用合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等正式規范之外的非正式規范激勵體系——黨務及行政官階晉升制度。
在當下中國的社會規范(Social Norms)中,國企經營管理人員的行政級別制度與其說是非正式規范(Informal Norms),不如直接稱為正式規范(Formal Norms),因為它作為統一的干部人事制度之一環,長期以來一直被嚴謹細密地執行著,并為廣大國企高管所孜孜以求。但在海外上市公司化轉型的過程中,正式的行政官階體系被隱藏、被非正式化,取而代之以“公司高管層薪酬、期權激勵在內的一整套公司治理和激勵機制”。
從國企高管薪酬事件中可以看出,國有企業這種模擬市場的公司化轉型遠遠未臻完善。新近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了“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僅負責對由其直接任免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核、獎懲并確定其薪酬標準,并未將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確定薪酬標準的對象,擴展到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中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的董事、監事,更未擴展到經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參股公司董事會聘任的經理等企業高管人員。此中情由,凸顯了立法者賦予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董事會獨立考核、獎懲企業高管并確定其薪酬標準的立法意圖。
然而,在國企高管仍然通過政府及黨務機構政治任命的大背景下,這一尚未生效實施的法律,已然遭到現實的無情嘲諷——財政部作為“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因應金融危機中的政治壓力,于2009年4月7日發出《關于國有金融機構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分配有關問題的通知》,對“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機構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高管薪酬問題直接予以政策指導,并且要求“其他非國有金融機構”一應比照執行。
當然,不能簡單地認為這一通知唐突了“規范的公司治理機制”。相反,通知的發布本身已然證明,國企內部照貓畫虎的公司治理、激勵約束機制不能正常發揮作用,需要外部強力的行政管制,甚至政治干預——上述通知中,財政部忽視其本身對國有金融機構的權限而對民生銀行及“其他非國有金融機構”的“額外”要求,顯然是出于對利益相關者利益平衡的考慮。
這一通知本身并非就標志了中國公司治理改革方向上的倒退,它不過是確認了完全不能令人滿意的市場競爭和公司治理現狀:在金融領域嚴格牌照管制使得“準入制度”事實上成為“不準入制度”的背景下,現存國有及民營金融機構對金融服務產業事實上存在寡頭壟斷式經營;由于缺乏來自私有部門的有效競爭,事實上,通知所針對的國有及非國有金融企業所取得的經營績效,與其說來自企業高管的才智和努力,不如說是來自制度的庇護,這是昭然若揭、不容爭議的事實。而在國有企業壟斷經營的石油、通信等領域,亦不存在別樣的故事。
因此,高管薪酬問題的糾結之處在于,一方面國企高管的績效評價難以剝離壟斷等體制因素,另一方面卻存在著行政與市場的雙重激勵體系,因此其結果只能是“市場高薪,收入上繳”的悖論。
在《OECD國有企業的公司治理準則》中,經合組織提出了如下建議:
——確保建立一個高效的國有企業法律及規則框架,在此框架下,國有企業與私人企業應公平競爭以防止市場扭曲;
——界定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的角色,包括國有企業存在的根本目標、國家在國有企業治理中的角色等;
——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國有政策應充分認識到國有企業對利害相關者的責任,并要求國有企業就其與利害相關者的關系做出報告;
——國有企業必須強化透明度及信息披露;
——強化國有企業董事會的權力和責任,董事會應擁有執行其戰略指導及監控經理層所必需的權威及能力,并應嚴謹行事且對其行為承擔責任。有趣的是,準則還特別闡述了董事長不宜兼任首席執行官的原因。
中國有必要參考經合組織提出的國有企業治理準則建議,將國有企業置于全國人大的監督之下,并通過專門的國有企業立法,促進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的公平競爭,強化國有企業信息披露。更重要的是,落實國有企業董事會的問責制度。彼時,國有企業高管薪酬問題,或許可以隨著董事會對經理層的完全的、獨立的市場化人事任免和監控權力,而化解于無形。畢竟,職業經理人的薪酬事宜,最宜在商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