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招聘單位都把試用期定為1年,這簡直就是變相降低工資。”即將畢業的大學生小徐日前無奈地對記者說。新年伊始,不少即將畢業的大學生在找工作過程中,都有著和小徐一樣的遭遇,這讓他們十分為難。
小徐告訴記者,他從去年10月便開始忙于到各個單位應聘。今年元旦剛過,在經過筆試、面試、體檢等程序之后,深圳一家公司決定錄用小徐,但在簽署就業協議時,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他試用期是一年。“以前試用期都是3個月,現在怎么是1年呢?”小徐不解地問。對方告知他:“這是公司出臺的新規定,目的是為了加強對新入職大學生的考察。”小徐經過再三考慮最終放棄了這個機會。
記者最近對廣州幾所高校的大學生進行采訪時發現,在他們應聘中,用工單位將試用期延長的現象并不罕見。一家企業的人力資源部經理告訴記者,用人單位把試用期延長至1年主要有兩個考慮,一是延長試用期可以降低企業運行成本;二是現在大學生思想并不穩定,不少學生在企業干不到一年就離開了,而在試用期間辭職,辦理相關手續要簡單得多。記者問:“延長試用期難道就不怕招不到人才?”這位經理自信地說:“現在就業壓力這么大,很多大學生連1000元月薪的崗位都愿意干,我們不愁招不到人。”
對此,法律專家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一些用人單位把試用期定為一年已經違反了這一規定。有此遭遇的大學生可以向該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舉報。
法律專家還提醒即將就業的大學生,在簽訂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時要仔細閱讀各項條款,以免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