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紀末期,英國政府決定把犯了罪的英國人統統發配到澳洲去。一些私人船主承包了從英國往澳洲大規模地運送犯人地工作。英國政府實行的辦法是以上船的犯人數支付船主費用。而當是那些運送犯人的船只大多是一些破舊的貨船改裝的,船上設備簡陋,沒有什么醫療藥品,更沒有醫生。船主為了牟取暴利,盡可能地多裝人,使船上條件十分惡劣。
3年以后,英國政府發現:運往澳洲的犯人在船上的死亡率達12%,其中最嚴重的一艘船上424個犯人死了158人,死亡率高達37%。英國政府花費了大筆資金,卻沒達到大批移民的目的。
英國政府想了很多辦法。每一艘船上都派一名政府官員監督,再派一名醫生負責犯人的醫療衛生,同時對犯人在船上的生活標準做了硬性規定。但是,死亡率不僅沒有降下來,有些船上的監督官員和醫生竟然也不明不白地死了。原來一些船主為了貪圖暴利,賄賂官員,如果官員不肯同流合污就被扔到大洋里喂魚了。
政府又采取新辦法,把船主都召集起來進行教育培訓,教育他們要珍惜生命,要理解去澳洲開發是為了英國的長久大計,不能把金錢看得比生命都重要。但是情況依然沒有好轉,死亡率一直居高不下。
一位英國議員認為那些私人船主鉆了制度的空子。而制度的缺陷在于政府給船主報酬是以上船人數來計算的。他提出從改變制度開始:政府以到澳洲上巖的人數為準計算報酬,不論你在英國上船裝多少人,到了澳洲上巖的時候再清點人數支付報酬。
自此以后,船上主動請醫生跟船,在船上準備藥品,改善生活,盡可能讓每一個上船的人都健康地到達澳洲:一個人意味著一份收入。死亡率降到了1%以下。有些運載幾百人的船只,經過幾個月的航行竟然沒有一人死亡。
在這個故事中,我們看到了四種制度安排:
第一種制度安排,采用預付款的方式。其結果是:船長唯利是圖,草菅人命——由普通商人變成了壞人。
第二種制度安排,采用行政監督的形式。其結果是:官員被收買,官商勾結,合謀圖財害命——普通官員變成了腐敗官員。
第三種制度安排,采用道德教育的方式,其結果是:蒼白無力,無濟于事。
第四種制度安排,將船長的利益與“犯人安全到達”的政府需要相結合,利用利益聯動機制,將“唯利是圖,草菅人命”的船長,變成了好人——制度學意義上的好人。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績效考核的導向作用很重要,企業的績效導向決定了員工的行為方式,如果企業認為績效考核是懲罰員工的工具,那么員工的行為就是避免犯錯,而忽視創造性,忽視創造性,就不能給企業帶來戰略性增長,那么企業的目標就無法達成;如果企業的績效導向是組織目標的達成,那么員工的行為就趨于與組織目標保持一致,分解組織目標,理解上級意圖,并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與上級形成績效合作伙伴,最終支持組織目標的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