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導語:對于企業的員工收入記錄如果不明,企業的HR知道會造成什么樣的后果?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相關的資訊,我們一起來了解。
隨著房貸的收緊和首付比例的提高,工資證明上虛開的工資收入為企業埋下許多安全隱患。同時,一些公司不注重工資領取簽字制度,也會在勞動爭議訴訟案件中處于劣勢地位。這些管理上的漏洞給企業造成的損失不容小視。
為此,英才網聯旗下醫藥英才網舉辦了題為“員工工資與福利管理的風險及應對技巧”的主題沙龍,特邀北京市天沐律師事務所張濤律師,結合生動案例為醫藥行業的HR們詳細講解員工工資管理細節、風險規避以及應對之策。
因收入證明記載數據失實引起糾紛不容忽視
案例:洪某2008年5月入職一家廣告公司,擔任副總經理職務。2009年4月,因與公司股東發生爭議,遂離職并未辦理工作交接。后提出勞動仲裁,要求支付2008年6月至2009年4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008年7月,洪某為申請貸款購房,利用職務之便讓財務人員為其虛開收入證明:洪某擔任公司副總經理,固定月工資15000元,獎金和紅利等月平均10000元。洪某據此主張雙倍工資差額275000元。
此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結果為,因洪某持有公司蓋章收入證明,判定收入證明記載數字為雙倍賠償工資基數,支持275000主張。而此案提交法院審理后,經過嚴密調查認為:雙倍工資應為固定工資部分,且收入證明書寫內容較含糊,并且未查到除15000月薪外其他獎金發放證據。因此,雙倍工資基數從應發和已發數固定工資數目來計算,故判決賠償150000元。
張律師指出,首先合同管理不善,導致勞動者以此為由要求企業賠償,給企業造成一定損失。其次,工資收入證明失實導致企業在勞動仲裁過程中處于不利地位。盡管最終由法院判決未予支持獎金數目,但整個訴訟過程必將耗費人力、物力資源,對企業生產經營產生一定不利影響。
為了規避此類風險,張律師提出,企業應嚴格管理勞動合同簽訂及存放,從根本上杜絕此類案件發生。在開具收入證明時應謹慎,本著真實原則。如因其他原因需要開具與事實有出入的收入證明,企業應要求勞動者寫個人聲明或承諾,說明該證明何時開具,用于何種目的,工資數額不作為日后主張等。
另外,針對此案情節,張律師提醒HR注意,洪某提出雙倍工資補償,法院雖未采信獎金10000元主張,但如果洪某另行起訴,要求補發收入證明上載明的獎金與紅利數目,企業將承擔不利后果。
未執行工資領取簽字制度,工資數目確定難
工資發放形式主要有直接轉入員工工資卡和現金發放兩種。無論哪一種發放方式,均應由員工本人簽字確認。
案例:中關村一家電子企業創業伊始,人數較少,全體工作人員只有五人。高某大學畢業后,2008年10月進入該公司擔任銷售代表。期間月薪2500元以現金形式發放。由于公司人數較少,財務人員雖制作相關報表但并未執行簽字確認制度。2009年6月,因上半年沒有銷售業績高某提出辭職,并持有公司開具離職證明。次月高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聲稱月薪4000元,公司未與之簽訂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7個月雙倍工資賠償。
判決:由于高某持有該公司離職證明,確定與之事實勞動關系。該公司未履行職責與高某簽訂勞動合同,存在過錯,應支持勞動者高某雙倍賠償主張。在工資額確定上存在較大爭議。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該公司未能提供有勞動者簽字工資單記錄證明。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高某月薪4000元主張,按雙倍工資賠償。
張律師表示,此類案件并不鮮見,企業須嚴格執行簽字確認制度才能避免蒙受損失。同時提醒財務人員應要求員工簽名采用常規楷體書寫方式,避免因筆跡鑒定困難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