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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力資源 > HR工具 > 員工失蹤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員工失蹤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發布時間:2017-03-30編輯:weian

          HR來信:

          我公司現有一名員工,2008年8月入職,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工作地點為上海。2012年12月5日,該員工申請當天下午半天事假,獲批。2012年12月6日、7日,該員工未能來公司上班,7日下午,該員工電話,說是母親病重,需要請假5個工作日。由于是電話請假,沒有請假單。2012年12月17日,該員工應該上班,卻并未出現。公司聯系該員工母親,發現其并未生病也未見過該員工,公司遂聯系員工的合住人,同樣聲稱未見過該員工。12月18日,該員工母親來滬,和公司人事部同事一起去派出所報案。派出所現已備案。

          我公司《員工手冊》規定,3天以上可以,請問是否可用這條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應該讓誰簽收?

          勞動法專家回復:

          首先,從曠工的事實上來說。該員工5日下午請假半天,公司批準。6日、7日,員工均未出勤,也未請示延長假期,故構成曠工兩天。7日下午,員工又向公司電話請假,理由為母親病重;谠摾碛,公司應該準假。但后經調查發現,其母親并未生病,也就是說該員工的請假理由為假。但這個假期能否定性為曠工,還需要看貴公司的具體規定。很多公司并未規定,員工請事假一定需要解釋理由,在這種前提下就不存在請假理由為假的說法;如果貴公司對于請假的理由有特別規定,如“請假理由虛假的,視為曠工”,那么就可以按照曠工來操作。對于17日后該員工未出勤的事實,就可以直接按曠工來處理了。

          對于貴公司是否可以以“曠工3日以上”來解除勞動合同,關鍵在于該員工是否簽收過《員工手冊》,如果員工簽收過,就可以直接解除,否則就存在風險。目前對于無有效《員工手冊》規定曠工的情形,實踐中一般都是等到員工曠工達到15天以上才予以解除。而這種方式,實際上運用的則是一般意義上的“長期曠工”,參照的則是已經廢止的《企業獎懲條例》。

          關于簽收問題,一般情況下,需要由員工本人來簽收。員工本人不在或者不予簽收的,用人單位可以通過EMS并注明解除通知書字樣快遞給員工。如果員工下落不明的,可以將解除通知書交由緊急聯系人來簽收,如其母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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