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國家公務員的合法權利,優化國家公務員隊伍,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公務員的辭職,是指國家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終止其與國家行政機關的任用關系。
第三條辭退國家公務員,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解除其與國家公務員的任用關系。
第二章辭職
第四條國家公務員要求離開國家行政機關,不再擔任國家公務員職務,可以向任免機關申請辭職。
第五條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辭職:
(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以及調離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而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三)正在接受審查的;
(四)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
第六條國家公務員辭職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辭職申請,填寫《國家公務員辭職申請表》;
(二)所在單位提出意見,按照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
(三)任免機關人事部門審核;
(四)任免機關審批,并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及申請辭職的公務員。
第七條國家公務員辭職,任免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表的三個月內予以審批。過三個月未予批復的,視為同意辭職,任免機關應予辦理辭職手續。
國家公務員在辭職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的,給予開除處分,不準重新錄用到國家行政機關工作。
第八條國家公務員辭職后,兩年內到與原機關有隸屬關系的國有企業或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工作的,須經原任免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