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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搞好公司職工計劃生育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會內設立計劃生育委員會或辦公室,具體負責公司職工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條 計生部門根據公司職工年齡、婚育狀況和結構,提出公司職工計劃生育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及經費預算,在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四條 實行計生工作分層負責制,各級領導和主管對本部門、單位的計劃工作負有責任,在其目標責任體系中應有計劃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標。
第五條 宣傳國家和當地政府計劃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時發布、傳達計劃生育的政策動態。
第六條 公司推行計劃生育以宣傳教育為主,經濟和行政獎懲手段為輔。
第七條 通過形式多樣的活動,宣傳計劃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員工自覺實行晚婚、晚育、少生、優生,且男女職工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分析公司婚育狀況,區分計劃生育的重點對象和目標,進行重點監控。
推行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嚴格控制生育條例允許的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情況。
第九條 掌握公司已婚女職工節育措施情況,堅持杜絕非法生育和超生;發現計劃外懷孕者,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條 嚴格按國家政策規定辦理員工結婚登記手續,以及獨生子女登記。不得開口子批準早婚、早育。
第十一條 對合法懷孕者,搞好優育優生服務,組織有關的體檢、復查和四期保健工作及生育知識普及教育。
第十二條 認真落實計劃生育的優惠、鼓勵措施和待遇:
(1) 婚前醫學檢查和遺傳咨詢;
(2) 發放獨生子女費;
(3) 報銷獨生子女入托、入幼兒園費;
(4) 幫助聯系職工子女入學;
(5) 報銷職工計劃生育費用;
(6) 職工計劃生育營養補助;
(7) 計劃生育假期;
(8) 節育的例行檢查、復查;
(9) 組織探望做節育手術員工及產婦;
(10) 獨生子女在招工中優先錄用。
第十三條 公司建立育齡員工計劃生育檔案,并由計生部門負責具體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工作,按規定制作統計報表上報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 公司對無計劃生育的情況,根據國家有關法令進行處罰。處罰措施包括:
(1) 生育費用自理;
(2) 不享受產假期間照發的工資;
(3) 子女托費自理;
(4) 收回獨生子女證,停止憑證享受待遇;
(5) 收回計劃生育獎勵金;
(6) 按超胎數,加收若干倍的計劃外生育費;
(7) 行政處分;
(8) 超生人口不列入分房人數;
(9) 不實行計劃生育的部門或單位,不得評為先進,應扣除獎金給予罰款;
(10) 違反計劃生育情況嚴重的,免除公司職務或予以開除、解聘。
對破壞計劃生育的典型,予以公開處理,引以為戒。
第十五條 計生部門協助公司安保部或當地公安治安部門(流動人口管理站),對公司流動人口及其計劃生育狀況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 計生部門及時與當地計生主管機關、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職工配偶工作單位密切聯系,全方位地了解職工及其配偶的計劃生育情況。
第十七條 主持或協助辦理職工計劃生育的保險和獨生子女的儲蓄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