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一條 公司的生產資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價金額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均列入公司的固定資產范圍。
第二條 固定資產計提折舊采用預計殘值率為固定資產原值的4%的計算方法分類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財務部應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及時計算各固定資產原值、累計折舊及凈值。
第三條 公司如需添置固定資產,應由辦公室事先填制物品申購單,經總經理審批后交至財務部備案。財務事后根據物品申購單和發票入賬。
第四條 財務部應按每臺固定資產設立固定資產明細卡,明細卡一式二份,由財務部和辦公室各執一份。明細卡應注明固定資產的名稱、原值、年折舊率、使用年限、使用時間、使用地點、保管人(或領用人)、主要附屬設備等有關資料,并由保管人(或領用人)簽字。
第五條 為便于管理,財務部應按資產類型及時對每臺固定資產進行編號,貼上標簽,并將有關資料交由辦公室備案。年末由財務部協同辦公室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核對。
第六條 固定資產在公司內部的使用地點如發生變化,辦公室應及時通知財務部,會同更正有關備案資料,保證帳、卡、物一致。
第七條 固定資產如發生外借,出租,出售,贈與情況,必須由辦公室事先經總經批準,報財務備案或核銷。
第八條 固定資產如發生報廢,盤盈,盤虧或毀損時,財務都應會同辦公室查明原因,并由辦公室出具情況說明或處理意見,報總經理審批簽字后,財務作出相應的處理。
第二章 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九條 公司的生產資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價金額低于2000元均列入低值易耗品范圍。
第十條 低值易耗品的核算采用一次攤銷法。
第十一條 公司如需添置低值易耗品,經辦人應按申購物品流程辦理。
第十二條 財務部設立低值易耗品輔助帳,并由領用人(或保管人)簽字。
第十三條 領用人(或保管人)發生變更,辦公室應通知財務部,并由領用人至財務部簽字。
第十四條 低值易耗品如發生遺失,損壞,報廢等情況,領用人(保管人)應及時上報辦公室,財務部應會同辦公室查明原因,并由辦公室出具情況說明或處理意見,報總經理審批簽字后,財務部做相應處理。
物資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7-08-13編輯:湘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