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要牢記一點:不簽勞動合同,再優秀的勞動者、再急需的人才都不能用,否則就有可能掉進“碰瓷”者挖好的陷阱。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hr實戰文章,希望能幫到大家,更多內容請瀏覽(yjbys.com/hr)。
時下的職場悄然冒出了這么一種怪象:故意不簽勞動合同 討要雙倍工資;找借口玩失蹤 回頭找麻煩;找人代領工資 轉頭不認賬;存心不要社保 事后高額索賠……
“碰瓷”,原指一些投機取巧、敲詐勒索的行為,常見于交通事故中,比喻故意跟機動車相撞,借此騙取賠償。“職場碰瓷”,是指一些求職者故意利用企業管理漏洞,或者特意隱瞞真相,布下陷阱,制造用工單位違法行為的出現,然后為牟利而索賠。
“碰瓷”現象1:故意不簽勞動合同 要求支付二倍工資
去年9月,北京一建筑工地開始進行水暖施工,經人介紹,安徽的老趙來到工地上干活。上班第二天,帶班的李工長拿來勞動合同讓他簽字,老趙不簽:“咱這關系簽它干嘛?不用弄這麻煩事。”李工長說:“公司要求每個人都得簽。”“咱說好一天160元,合同里寫的是月工資1900元,簽字后就等于我認同這么低的工資了。再說了,我簽了合同,你們給上保險嗎?”李工長被問住了,工地上沒幾個人有社保。他琢磨了一會兒:不簽算了。就拿著勞動合同走了。
三個月后,水暖工程完活了,大家結賬走人。今年初,李工長所在公司被老趙告到了勞動仲裁,要求該公司向他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賠償。
律師支招兒:不簽勞動合同再優秀也不用
北京謙君律師事務所主任武麗君律師介紹,建筑工地上短期工作比較多,尤其是水暖、電工、油漆等這些崗位,長則工作幾個月,短則二三十天就結束了。對于臨時招聘來的職工,一些公司嫌麻煩就不跟他們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當職工不愿簽時單位也默認了,殊不知這種情況極易導致“職場碰瓷”的發生。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企業要想避免有人拿這條法律“碰瓷”,首先要規范合同條款,該有的內容不能少,不能做假合同,不給“碰瓷”者留下不簽勞動合同的借口。
其次,遇到職工拒簽勞動合同時,無論是什么理由,用人單位都要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來處理,在支付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后將其辭退,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要牢記一點:不簽勞動合同,再優秀的勞動者、再急需的人才都不能用,否則就有可能掉進“碰瓷”者挖好的陷阱。
“碰瓷”現象2:找借口玩失蹤 事后索要生活費
2011年11月底,一家酒店聘吳明為廚師,過了一周的試用期后,雙方簽訂了兩年期勞動合同。2012年1月10日,吳明找經理請假:“在山東老家的父親生病住院,我得回去照顧幾天。”看對方焦急的樣子,經理批了他7天假,并讓他提前領了工資。
半個月過去了,吳明沒回來上班。單位負責人打他手機,他說父親病還沒好,想再請一段時間的假。經理讓人通知吳明,一個月內回來上班,否則算主動辭職。一個月后,他仍未露面,酒店在職工會上宣布將他除名。
今年初,吳明到勞動仲裁把酒店告了。經理很奇怪:“他一年前就離職了,工資也已經結清,跟酒店沒有勞動糾紛啊。”拿回案件受理通知書一看,原來吳明以酒店跟他簽訂的勞動合同在今年11月30日才到期為由,稱他現在仍是酒店的員工,單位卻一直不讓他上崗,不給安排工作,致使其全家生活困難,所以要求酒店向他支付2012年1月1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的基本生活費。
律師支招兒:辭退員工要履行法定程序
武麗君律師告訴記者,入職一兩個月,等簽訂勞動合同后就借口離開公司玩失蹤,幾個月后再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待崗生活費,這也是一種比較常見的“職場碰瓷”現象。用人單位要想杜絕這種“碰瓷”,需要把握兩個方面:一是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比如規定職工離職幾天就視為曠工,曠工幾天單位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同時,這一制度要經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進行公示。
二是對曠工、不辭而別、請假逾期不歸的職工,用人單位將其辭退時要履行法定程序。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回單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本人拒收或者找不到職工時,單位可以掛號信、快遞的形式直接送交其本人或者親屬;仍然無法送達時,企業可在新聞媒體上發布公告予以通知,法律上認定公告30日后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作出書面通知,再按上述方法送達職工。
另外,為了應對“職場碰瓷”族的惡意訴訟,用人單位還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職工曠工、過期不歸的證據,以及被辭退職工“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解除勞動合同的掛號信、快遞存根、刊載公告的媒體材料、企業規定制度等,這樣可幫助用人單位打贏官司。
“碰瓷”現象3:找人代領工資 離職后不認賬要求補發
去年7月,某物業公司招聘阿力為值班員。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后,公司把他派到下屬一個項目部去上班。
物業公司是每月15日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阿力上班的地方離公司遠,每次都讓業務主管替他代領。2012年11月底,業務主管辭職回了老家。不久,阿力工作時連犯兩次錯誤,差點釀成事故,物業公司兩次下發違紀通知,但他均拒絕簽字。12月15日,公司通知他解除勞動合同,到財務結算工資。當日,阿力沒領工資就離開了單位。此后,公司多次以電話、快遞形式通知他來領工資、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他都沒來。
半年后,物業公司接到勞動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原來,阿力已申請勞動仲裁,稱他從2012年7月入職到同年12月15日期間,單位一直未發放工資,要求單位向其支付拖欠工資、25%經濟補償金等共計3.5萬元。
工資已經按月支付了,就因為工資發放表上沒有阿力本人的簽字而成為被告,物業公司覺得很冤,但也只好委托律師應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