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勞動合同前,崗位調整制度先完善
許多企業HR在訂立勞動合同之初,對崗位調整的風險估計不足,沒有將相應條款寫進勞動合同或者附加協議中,在遇到崗位調整時會遇到諸多困難。對此,張馳老師為現場HR支招,為避免風險,可以選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崗位調整的條款。在擔任崗位一欄,可填寫諸如“管理崗”這類崗位的大類名稱。具體崗位可參照崗位協議。在崗位協議中要詳細完善調整的制度,比如績效考核達到何種水平可以調整,項目有何種變化可以調整,企業經營狀況到達何種情況可以調整等等。而約定這些條款的關鍵點是盡量用一個明確的標準和量化的表示方法。這樣在遇到調整時,能夠做到有據可循。即使勞動者在本身意愿上不愿意接受,企業也有權根據完善的制度來進行必要調整。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企業規章制度在企業用工管理過程中至關重要。
另外,張弛老師提醒HR,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切不可用一句含糊的“因企業經營狀況可調整勞動崗位”來代替詳細的崗位協議,一旦發生勞動糾紛,企業仍不能避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