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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
導語:獨立董事制度最早發端于美國。但美國與英國公司法均確立單層制的公司治理結構。也就是說,公司機關僅包括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無監事會之設。因此,獨立董事在實際上行使了雙層制中監事會的職能。而在德國、荷蘭等國公司法確定的雙層制下,公司由董事會負責經營管理,但要接受監事會的監督,董事也由監事會任命。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公司法對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方面進行了若干特別的規定,內容如下:
1.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制度。
3.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4.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
1.獨立董事的概念。中國證監會于2001年頒布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根據該規范性文件,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本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1/3的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
2.獨立董事應當具備與其行使職權相適應的任職條件。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2)具有《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
(3)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3.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的限制。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4.獨立董事的任期。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獨立董事連續3飲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5.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獨立董事除行使公司董事的一般職權外,還被賦予以下特別職權:
(1)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4)提議召開董事會;(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獨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職責外,還應當對以下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獨立董事應當就上述事項發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同意;保留意見及其理由;反對意見及其理由;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如有關事項屬于需要披露的事項,上市公司應當將獨立董事的意見予以公告,獨立董事出現意見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時,董事會應將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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