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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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獨立董事的基本任職條件(包括但不限于)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2)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相關鏈接】不得擔任公司董事(包括獨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2)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董事,對該公司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2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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