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協議簽署中需關注的涉稅條款
導語:股權轉讓協議和增資協議的合同當事人雖然都含有公司的原股東及出資人,但從協議價金受領的情況看,股權轉讓協議和增資協議中出資人資金的受讓方是截然不同的。股權轉讓協議中的資金由被轉讓股權公司的股東受領,資金的性質屬于股權轉讓的對價。
一、準確界定轉讓方式
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是企業并購重組的主要方式。股權轉讓是股東將其對公司擁有的股權轉讓給受讓人,由受讓人繼受取得股權而成為新股東的法律行為。股權轉讓,至少涉及到三方主體,一是股權轉讓方,包含了自然人和法人;二是股權受讓方,同樣包含了自然人和法人;三是目標企業,即股權轉讓方持股的企業。在股權轉讓稅費承擔中,承擔者是股權轉讓方和股權受讓方,目標企業不承擔股權轉讓的稅費。資產轉讓是資產所有者將其擁有的資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法律行為。資產轉讓,至少涉及到兩方主體,一是資產轉讓方,只有企業法人;二是資產受讓方,包含了自然人和法人。轉讓標的是資產轉讓方(企業)的資產。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在資產轉讓稅費承擔中,承擔者是資產轉讓方和資產受讓方。
在股權轉讓中,股權轉讓方須繳納:所得稅、印花稅;股權受讓方須繳納:印花稅(非上市公司股權出讓)。
在資產轉讓中,資產轉讓方須繳納: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增值稅;資產受讓方須繳納:契稅、印花稅。
可見,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實施并購重組,可以極大地減輕稅負。在實務中,企業也通常通過將資產作價出資,設立為全新的公司,再將這家全新的公司以股權轉讓的方式轉讓給收購方的形式,變資產轉讓為股權轉讓,從而達到減輕稅費負擔的目的。但這其中存在著較大的稅務風險。例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687號)規定,鑒于深圳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轉讓深圳能源(欽州)實業有限公司100%的股權,且這些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經研究,對此應按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征稅。國稅函〔2000〕687號文實際上是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看穿股權轉讓的形式,確認不動產轉讓的實質,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此處理,學界仍存在爭議。但無可否認的是,由于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的界定不明確,股權轉讓是存在法律風險的,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需更加謹慎和周密。
律師建議:鑒于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等其他交易形式,稅負差異巨大,企業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應清晰界定股轉轉讓的性質,尤其對于目標公司主要資產為土地、商業地產、煤礦等情形,避免由于界定模糊引發的稅務機關要求按照非股權轉讓形式繳納稅款的風險,同時,黃明建律師建議,該情形下:(1)可以在交易前適當降低不動產等在整個交易中的比例,避免適用法定資產評估情形;(2)股轉定價應充分考慮到不動產等公允價值。
二、確定稅款繳納主體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劾U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豆蓹噢D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因此,受讓方作為股權轉讓交易的扣繳義務人,負有法定的代扣代繳義務。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3號)第一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稅人支付稅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稅款”。
律師建議:在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時,應對稅款繳納主體進行明確。例如,通過制定交易稅費承擔條款確定,“甲方因合同項下股權轉讓需承擔的一切稅費,由乙方承擔和支付,乙方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時間向稅務等相關部門繳納。若發生稅務等部門向甲方追繳的情形,甲方可在繳納前要求乙方繳納,或在繳納后向乙方要求支付所繳納的稅費”(甲方:股權轉讓方,乙方:股權受讓方,下同)。
三、關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也就是說,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股權轉讓協議生效;2)完成股權變更手續,二者缺一不可。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股權轉讓協議自成立時生效。實踐中,股權轉讓協議往往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雙方當事人簽章后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待履行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涉及國有資產的還包括國資部門的認可,涉及上市公司的還包括證監會的確認等等,若條件滿足,股權轉讓協議生效。股權轉讓協議生效后,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向受讓方移交股權,為防止日后出現股權轉讓糾紛,股權轉讓協議一般會對權屬變更和權能轉移作出明確約定。當事人憑協議和相關文書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后,股權轉讓實現。企業需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與企業所得稅不同,《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根據第二項規定,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的,需在股權轉讓協議生效的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履行納稅義務。
律師建議:根據上述分析,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納稅人可以通過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股權轉讓協議來推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從而實現延遲納稅的的效果。
四、明確交易價款是否含稅
在華稅接觸的眾多股權轉讓案例中,交易價款是否含稅是轉讓方與受讓方爭論的焦點之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3號)第一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稅人支付稅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稅款”。根據我國稅法規定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制度,納稅義務人有配合、認可扣繳義務人在向其支付款項時履行代扣稅款的`義務,待扣繳義務人代扣稅款后,納稅義務人便依法履行了納稅義務。
從合同角度而言,股權轉讓方通過獲得對價轉讓股權,股權受讓方通過支付對價獲得股權。股權定價屬意思自治的范疇,交易價款是否含稅也由股權轉讓雙方決定。在符合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應當得到尊重。
律師建議:在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雙方應在轉讓協議中明確股權轉讓的交易價款是否含稅,如在股權轉讓價格條款中明確約定,“甲乙雙方商定:乙方同意以稅后價(或不含稅價款)_________ 萬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元 )的價格受讓甲方持有的公司**%的股權”。從而降低稅務風險,減少稅務爭議。
五、增加稅務擔保條款
股權轉讓潛在的稅務法律風險也是股權轉讓協議中需重點明確的問題。因為如果目標公司存在或有負債等,會造成股權受讓方的損失,一旦股權轉讓方(目標公司股東)披露信息不真實、不全面,受讓方是難以防范或有負債等損失的;而且股權轉讓的手續相對繁雜,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征求其他股東的同意,且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公眾公司具有股權轉讓鎖定期和要約收購等制約,收購成本和談判成本高等。
律師建議:企業應在簽署轉讓協議時制定歷史稅務問題的擔保條款或承諾條款,例如,“甲方承諾,公司在交接前未收到工商、土地、稅務等相關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口頭或書面通知;對于交易前產生的相關漏稅、欠稅等歷史遺留問題,應有轉讓方承擔”,通過合同條款明確轉讓轉讓方的責任,從而降低稅務法律風險。
總結:
此外,在涉及到跨境交易中,還需要考慮間接股權轉讓等潛在稅務風險,鑒于上述問題的專業性很強,除了需要必要的財務、法律知識,還需要有稅法專業知識。黃明建律師建議,企業在實施股權轉讓過程中,一方面可以通過內部的稅務部門的參與,完善涉稅條款;另一方面也可以借組外部的稅務專家的力量,規劃并控制交易中的稅務風險和商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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