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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股權轉讓協議常見法律風險及對策

        時間:2023-03-07 07:04:49 企業培訓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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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權轉讓協議常見法律風險及對策

          公司在訂立股權轉讓協議時,應當遵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協議時,也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另外,股權轉讓協議需當心陷阱。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提供股權轉讓協議常見法律風險及對策,歡迎大家參考借鑒。

        股權轉讓協議常見法律風險及對策

          一、簽訂合同的主體

          在股權轉讓中,出讓股權的主體應當是公司的股東,受讓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東,也可以是股東外的第三人。在實踐中,一些公司股東是以公司名義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這會造成簽約主體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要考慮是否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如果是自然人,則要審查其是否已注冊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二、股東會或其他股東的決議或意見

          股東在對外轉讓股權前要征求其他股東意見,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時,才能向股東外第三人轉讓。同時,還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則會出現無效的法律后果。另外,無論是開股東會決議還是單個股東的意見,均要形成書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東事后反悔,導致糾紛產生。

          三、對前置審批程序的關注

          一些股權轉讓合同還要涉及到主管部門的批準,如國有股權、或外資企業股權轉讓等。

          四、明晰股權結

          受讓方應當通過審閱轉讓股權的股東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等必要的文件,對轉讓股權的股東所在公司的股權結構作詳盡了解。

          五、受讓人應認真分析受讓股權所在公司的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

          1、考察企業生產經營情況:a、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正常;b、核實企業的供貨合同或訂單。

          2、分析企業財務狀況:要求企業提供近兩年的審計報告及近期財務報表,核實企業的資產規模、負債情況;核實企業所有者權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斷企業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

          3、企業的納稅情況調查。

          六、受讓人應盡量了解所受讓股權的相關信息,以確定是否存在瑕疵

          1、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出資不實的瑕疵,即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認繳出資額。

          2、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出資不到位(違約)的瑕疵,即股東出資不按時、足額繳納。

          3、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股權出質的情形。

          七、股權轉讓協議應要求合同相對方作出一定的承諾與保證

          1、受讓方應要求出讓方做出如下承諾與保證:

          (1)保證所與本次轉讓股權有關的活動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實、且合法有效;

          (2)保證其轉讓的股權完整,未設定任何擔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權益;

          (3)保證其主體資格合法,有出讓股權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4)如股權轉讓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權問題,出讓方應當保證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均系經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擁有,不存在拖欠土地使用出讓金等稅費問題,且可以被依法自由轉讓;

          (5)出讓方應向受讓方保證除已列舉的債務外,無任何其他負債,并就債務承擔問題與受讓方達成相關協議;

          (6)保證因涉及股權交割日前的事實而產生的訴訟或仲裁由出讓方承擔。

          2、出讓方應當要求受讓方作出如下承諾與保證:

          (1)保證其主體資格合法,能獨立承擔受讓股權所產生的合同義務或法律責任;

          (2)保證按合同約定支付轉讓價款。

          八、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由于股權轉讓過程長、事項繁雜,很多企業都沒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其隱藏的風險也是巨大的。律師提醒,在辦完股權轉讓的同時,必須及時辦好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以防患未然。

          三個易生糾紛點

          1、忽視股權性質導致協議無效

          2006年12月26日,某自來水公司形成董事會決議,決定將其持有的100萬股某銀行的國有法人股,全權委托某水務公司辦理轉讓事宜。所轉讓的法人股已經過資產評估公司評估并報國資委備案。

          2007年1月24日,水務公司以委托人身份與拍賣公司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同年2月6日,拍賣公司對上述股權進行了拍賣,并由某投資公司以最高價買受。根據拍賣結果,水務公司與投資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在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投資公司起訴,要求自來水公司履行《股權轉讓協議》,轉讓銀行的100萬股國有法人股。

          [分析]水務公司取得自來水公司的授權,代理自來水公司轉讓訴爭股權,由于訴爭股權的性質為國有法人股,屬于企業國有資產的范疇,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企業未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而是進行場外交易的,其交易行為違反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依法認定其交易行為無效,故投資公司的訴訟請求不能支持。

          [提示]國有資產(包括國有股權)的轉讓,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第四十七條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

          本案中,雖然訴爭股權已經過評估且報國資委備案,但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進場交易的目的,在于通過嚴格規范的程序保證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避免損害國家利益。本案中的通過場外拍賣程序轉讓股權,與上述規定不符,故被認定為無效。

          2、 受讓人主體資格限制導致合同未生效

          2006年6月10日,美籍華人王先生與中國公民孫先生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由王先生受讓孫先生在北京某貿易公司的50%股權。貿易公司亦召開股東會,形成股東會決議,同意股東孫先生將其持有的公司50%的股權轉讓給王先生。同時約定,為簡化股東變更手續,王先生同意其股份以其兄名義持有。隨后,王先后依約支付股權轉讓款,但貿易公司未在工商部門變更股東變更,孫先生也沒有履行股權轉讓協議中的協助辦理工商登記的義務,導致發生糾紛。

          [分析]本案名為股權轉讓糾紛,實際上,王先生作為美籍公民,其購買中國公民孫先生持有的境內公司股權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投資行為,按照我國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相關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應當經審批機關批準。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的“為簡化股東變更手續,王先生同意其股份由其兄的名義持有”,實質是合同當事人雙方共同規避行政審批的行為,屬于無效約定,此無效約定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導致合同效力屬于未生效狀態。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本案中的股權轉讓協議,即為需經批準才能生效。而當事人約定的,以王先生之兄的名義持有股份,實際上是掩蓋外國投資者收購境內企業的行為,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故本條約定無效,而當事人在訴訟中均未能辦理批準手續,故王先生要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請求,不能支持。

          3、未經股東會批準導致協議未生效

          2005年10月楊先生到龔先生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被任命為該公司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出于楊先生對公司的貢獻,龔先生在2006年5月24日與其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龔先生同意將所持科技公司的股份25萬元轉讓給楊先生!豆蓹噢D讓協議》簽訂后,楊先生支付股權轉讓款,但科技公司未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

          另查明,科技公司另有股東王先生、陳女士。龔先生出資70萬元,占出資總額的70%。科技公司章程關于股東轉讓出資規定: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楊先生起訴龔先生要求其履行《股權轉讓協議》中的義務。

          [分析]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的,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未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故楊先生的訴訟請求不能支持。

          [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同時該條第三款又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點,股東之間具有一定的信任與合作基礎,上述規定,就是維持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關系的穩定性,同時又保障了股東退出的自由。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股東與非股東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不生效。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作出特殊規定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

          在法律適用上,股權轉讓協議原則上可以適用合同法調整,與一般的商事合同具有相似性,但也應當注意到,股權轉讓涉及到團體的穩定,應當遵守團體法(公司法)上的特殊規定,尤其是程序性規定。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應當先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履行股權轉讓的程序性要求,在協議的具體權利義務設置上,可依據合同法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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