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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代常見法律風險及防范措施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可以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代理人,也可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代業務。 那么,顯示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貨代常見法律風險及防范措施,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貨代常見法律風險及防范措施
一、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律地位
至少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1、純粹的代理人身份
2、兼有代理人和經營人的雙重身份
3、無船承運人或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身份
二、法律風險
1、身份定位不清導致責任不清
目前許多貨代企業混淆托運人、代理人、獨立經營人的概念,如在代理過程中不是向貨主收取代理傭金而是收取運費;以自己名義與堆場、報關行、其他運輸公司簽訂有關委托協議;這極易被法院認定為具有當事人身份而承擔較大的法律責任。
2、濫用代理地位和權限或未盡代理職責
如甩柜或更改裝運日期、沒有取得全套正本提單或僅取得提單的傳真件等等,或選擇承運人不當。這很容易導致被貨主索賠。
3、隨意出具保函或草率簽訂相關協議
貨代企業經常為貨主出具蓋貨代企業公章的保函或在貨主出具的保函上加蓋貨代企業公章,導致貨代企業承擔擔保責任。
在與堆場、報關行或運輸公司簽訂的協議關于責任劃分的約定不清,導致貨代企業在向貨主承擔了相應責任后,無法按照協議約定向過錯方追償。
4、頻繁長期墊付運費
貨代企業經常墊付運費。數額通常不大,但有少部分貨主逾期拖欠。許多貨代企業面對這種情況由于考慮到訴訟成本、維系客戶問題而放棄權益。
5、員工頻繁跳槽,客戶流失
很多貨代企業員工辭職后到其他貨代企業工作或另起爐灶,造成客戶流失。由于《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辭職基本不向企業支付違約金,這種情況有加劇的趨勢。
三、防范措施
1、嚴格界定代理身份,防止越俎代庖
在所有的代理協議和委托協議中明確界定自己的身份和法律地位,縮小責任范圍。
2、恪盡代理職責
嚴格按照貨主的指示進行操作并遵守海上貨物運輸的慣例,尤其要注意:選擇有無船承運人資格的企業或具有合法資質的實際承運人并一定要保證取得全套正本提單。
3、審慎出具保函,完善合同條款,轉移風險
對必須出具保函的情形,應事先取得貨主承擔責任的書面承諾,以備追償。
在委托第三方協議中明確約定由于場裝公司、報關報檢行以及運輸公司等的責任導致貨主經濟損失,貨代企業均有權要求責任方予以賠償。
4、盡量不墊付運費并在相關協議中約定違約責任
確須墊付的,應在代理協議中約定逾期支付或返還所墊付運費的違約責任,以約束貨主違約。
5、完善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并對員工進行競業限制。
貨運代理企業法律風險匯編及應對策略
一 、國際貨運代理行業的起源
貨運代理企業就是托運人的委托,以委托的人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辦理貨物運輸的相關事項,以收取代理費作為報酬的一種企業群體。 貨運代理行業起源于歐洲:英文為“Freight Forwarder”或“ForwardingAgent”,我國稱之為貨運代理公司或貨運代理人也是由英文名稱翻譯而成。
二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律地位
1、代理人角色
2、兼有代理人和經營人雙重角色
3、無船承運人或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
三 、如何識別代理人身份
1、了解有無委托/運輸協議;
2、審核訂艙文件,bookingnote,shippingorder等等,還包括有無簽發提單,如何簽發;
3、審核貨物如何裝
四、代理人和承運人身份區別及后果:
1、權利、義務不同!(這一點非常重要)
除了法律規定的免責事項,承運人應當對運輸貨物的安全承擔嚴格責任,代理人僅在一定程度上承擔過錯責任!
通俗表述:只要是不能免責的事由,承運人均應當對其責任期間內的貨物損壞、短量、滅失等承擔責任;而對代理人,則應當考察或證明代理人對于貨物的損壞、短量、滅失是否存在過錯!
2、責任區間不同;
3、免責事項不同;
五 、貨運代理企業經常遇到的問題
1、混淆FOB貿易術語項下各方的法律地位(這更是托運人,即shipper經常混淆的問題。)
2、對于承運人的選任和指示存在偏差;
3、對于貨到目的港后,無人提貨問題的處理較為倉促,隨意出具保函或草率簽署相關文件;
4、對于出現臨時費用的產生,草率處理,沒有及時通知各方;
5、無法了解貨到目的港后的情況(無法hold住目的港代理),導致目的港代理常常出現操作失誤,輕則產生不必要的費用,重則出現無單放貨的情況;
6、目的港的集裝箱超期使用費、堆存費等費用爭議,草率地應付船東,想當然地認為可以找shipper買單,不重視程序和證據的收集。
7、想當然地認為買了保險就萬無一失,但是沒有仔細審核保險條款;
8、頻繁地長期墊付運費;
9、員工頻繁跳槽,以致客戶流失。
六 、貨運代理企業主要糾紛歸類
1、運費或臨時費用爭議;
2、留置貨物(扣押提單、貨物)爭議;
3、貨物損失爭議(損壞、短量、滅失);
4、無單放貨爭議;
5、無人提貨處理爭議;
6、目的港費用爭議;
7、退運爭議。
七、 如何把握處理糾紛的主動性
1、關鍵信息的溝通最好以電子郵件為主;
2、涉及貨損爭議,第一時間通知貨方或委托人,告知義務務必謹慎履行!
3、簡要評估貨物損失情況,聯系各方溝通貨物處理方式;
4、如果可能產生重大損失(貨損),聯系各方共同委托公估機構安排調查、檢驗;
5、對于無單放貨,那么需要密切聯系目的港代理關于貨物交接事宜,收集目的港關于放貨的規定、流程;
6、對于船東要求收取集裝箱超期使用費(滯期費)、堆存費,務必取得船東的通知、函件以及計算費用的標準等,并轉達給委托人(一般是shipper);期間需要注意可能某些情況會產生中國大陸以外地區的證據問題;
7、對于運費和貨物損失賠償,建議貨運代理企業與客戶明確,將二者區分處理,因為存在較多的客戶往往以貨物損失為由拒付運費或代理費用;
8、對于船東要求出具的保函,務必謹慎;相對地,對于客戶,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要求客戶出具《保函》或簽署相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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