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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分析

        時間:2024-08-14 15:14:17 企業培訓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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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分析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那么,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分析,歡迎大家參考學習。

        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分析

          一、股東會

          1、股東會的地位和性質。

          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

          2、股東會的職權。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股東會會議的召開和決議方式。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上述人員、機構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公司應當召開。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該利害關系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不得參與該股東會決議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過半數通過。

          二、董事會及經理

          1、董事會的性質和地位。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

          2、董事會的職權。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董事會的設置和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應設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為3~13人。董事可以從公司股東中選任,也可以由股東選派的非股東出任。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4、董事會會議的召開和決議方式。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作出決議需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5、經理。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6、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義務和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三、監事會

          1、監事會的性質和職權。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2、監事會的設置和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3、監事會會議的召開和決議方式。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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