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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固定資產)
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是為了規范小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促進小企業可持續發展,發揮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而制定的。下面小編準備了關于固定資產部分的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提供給大家參考!
【準則原文】第二十七條固定資產,是指小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1年的有形資產。
小企業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設備、器具、工具等。
【解讀】本條是關于固定資產定義和內容的規定。
固定資產是小企業非流動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小企業重要的勞動手段,它以實物形態加入到生產過程,可連續參加多個生產周期,但不構成產品實體,其價值是逐漸地、部分地轉移到它所生產的產品成本中。固定資產是小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要條件,代表著小企業的生產能力,一個小企業擁有的固定資產的規模、質量、先進程度,決定著該企業產品的質量以及產品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相關鏈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本條有關固定資產的定義與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所得稅法相一致。
一、固定資產的特征
從固定資產的定義看,固定資產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一)小企業持有固定資產的目的是為了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
也就是說,固定資產是小企業的勞動工具或手段,而不像商品一樣為了對外出售。這一特征是固定資產區別于商品等流動資產的重要標志。需要說明的是,小企業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建筑物也屬于固定資產,這不同于大中型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需將其單獨劃分為投資性房地產的會計處理。
(二)小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期限較長,使用壽命一般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也就是說,固定資產的收益期超過一年,能在一年以上的時間里為小企業創造經濟利益。這一特征表明固定資產屬于非流動資產,隨著使用和磨損,通過計提折舊方式逐漸減少賬面價值。因此,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是對固定資產進行后續計量的重要內容。
(三)固定資產具有實物特征
這一特征將固定資產與無形資產區別開來。有些無形資產可能同時符合固定資產的其他特征,如無形資產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而持有,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但是,由于其沒有實物形態,所以不屬于固定資產。工業企業所持有的工具、用具、備品備件、維修設備等資產,施工企業所持有的模板、擋板、架料等周轉材料,以及地質勘探企業所持有的管材等資產,盡管該類資產具有固定資產的某些特征,如,使用期限超過一年,也能夠帶來經濟利益,但由于數量多,單價低,考慮到成本效益原則,在實務中,通常確認為存貨。
二、固定資產的分類
小企業的固定資產種類繁多、規格不一,為加強管理,便于組織會計核算,有必要對其進行科學、合理的分類。根據不同的管理需要和核算要求以及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對固定資產進行不同的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方法:
(一)按經濟用途分類
按固定資產的經濟用途分類,可分為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和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是指直接服務于企業生產、經營過程的各種固定資產,如生產經營用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器具、工具等。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是指不直接服務于生產、經營過程的各種固定資產,如職工宿舍等使用的房屋、設備和其他固定資產等。
按照固定資產的經濟用途分類,可以歸類反映和監督小企業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和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之間,以及生產經營用各類固定資產之間的組成和變化情況,借以考核和分析小企業固定資產的利用情況,促使小企業合理地配備固定資產,充分發揮其效用。
(二)綜合分類
按固定資產的經濟用途和使用情況等綜合分類,可把小企業的固定資產劃分為七大類:
(1)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
(2)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
(3)租出固定資產(指在經營租賃方式下出租給外單位使用的固定資產);
(4)不需用固定資產;
(5)未使用固定資產;
(6)土地(指過去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補償費,應計入與土地有關的房屋、建筑物的價值內,不單獨作為土地價值入賬。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不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7)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指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在租賃期內,應視同自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1601固定資產”等會計科目。
【準則原文】第二十八條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安裝費等,但不含按照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各項固定資產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在竣工決算前發生的支出(含相關的借款費用)構成。
小企業在建工程在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產品、副產品或試車收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三)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
(四)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等確定。
(五)盤盈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同類或者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扣除按照該項固定資產新舊程度估計的折舊后的余額確定。
【解讀】本條是關于取得固定資產成本確定的規定。
【相關鏈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入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為了簡化核算,便于小企業實務操作,減輕納稅調整負擔,滿足匯算清繳的需要,本條有關固定資產取得成本的規定與企業所得稅法基本一致,從而,小企業固定資產的初始入賬成本與其計稅基礎盡可能一致。
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關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與企業會計準則存在的差異:
一是取消關于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判斷,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相關支出(包括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時點以固定資產竣工決算為準;
二是簡化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購買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不考慮其中內含的融資費用;
三是簡化借款費用的會計處理,資本化金額按照資本化期間內借款費用的實際發生額計算確定,也就是說,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的確定,僅限定了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起止時點(包括暫停資本化的情況),而不考慮購建支出的進度,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的確定不與資產支出掛鉤;
四是簡化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統一按租賃付款額及相關費用確定固定資產成本,由于有合同參照,不需要確定折現率和計算現值,因此這種處理更為直觀、簡單。
一、固定資產計量的基本原則
本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以取得固定資產發生的全部相關支出作為成本。但是,對于不同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構成不盡相同。小企業取得固定資產方式主要有五種:外購、自行建造、投資者投入、融資租入和盤盈。
二、外購固定資產成本的確定
本準則規定,小企業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三部分:
1.購買價款,這是外購固定資產成本的主體構成部分,是指小企業為購買固定資產所支付的直接對價物。
2.相關稅費,包括小企業為購買固定資產而繳納的稅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如購買車輛而支付的車輛購置稅、簽訂購買合同而繳納的印花稅等,但不包括按照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3.相關的其他支出,是指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直接歸屬于該項資產的其他支出,如購買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相關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有時,小企業可能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則應當按照各項固定資產市場價格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如果以一筆款項購入的多項資產中還包括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也應按類似的方法予以處理。
三、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成本的確定
小企業的固定資產,有些是直接從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購買的,而有些則是小企業自己建造的,如小企業自己建造的廠房、辦公樓、機器、設備等。與外購的固定資產不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對于小企業來說,它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其取得成本的確定相對較為復雜。本準則規定,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在竣工決算前發生的支出構成,包括建造固定資產所需的原材料費用、人工費、管理費、繳納的相關稅費、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費用等等。只要是固定資產竣工決算之前所發生的,為建造固定資產所必須的、與固定資產的形成具有直接關系的支出,都應作為固定資產成本的組成部分。此外,小企業在建工程在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產品、副產品或試車收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借款費用資本化的問題。借款費用是小企業因借入資金所付出的代價,主要包括小企業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資金發生的利息、借款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或傭金等輔助費用、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等。小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對此,需要重點把握以下幾點:
(一)這里的借款包括各種借款,長期借款和短期借款,銀行借款與向第三方借款等。
(二)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限定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這些資產通常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建造或生產過程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
(三)借款費用是指小企業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及其他相關成本。包括:借款利息、輔助費用、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等。
(四)借款費用資本化期間,是指從借款費用開始發生時至停止資本化時點的期間,包括借款費用暫停資本化的期間。開始發生時:取得借款支付的輔助費用、應付日應支付的利息、期末匯兌差額、符合資本化條件后。停止資本化時點:竣工決算前、達到預定用途、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前。
(五)利息支出要符合下列條件: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六)相關借款所發生的存款利息,停止資本化之前,應沖減資產成本。
(七)房地產開發企業借款計入存貨成本。
四、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成本的確定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投資者既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并且應當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其中,實物可能構成了接受投資方的固定資產。因此,遵照公司法的規定,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評估價值確定其成本。如果涉及相關稅費,還應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相應會計處理。
五、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成本的確定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雖然融資租賃狀態下,融資租賃物的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但是租賃人實際上負擔了租賃物的絕大部分風險,是租賃物實質上的所有人,與租賃人所有的其他資產的性質類似。
因此,本條采取了簡化的處理方式,即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等確定。這里,付款總額是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與出租人雙方協議約定的付款總額。相關稅費包括承租人為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印花稅、增值稅、營業稅等稅費;另外,承租人為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傭金、律師費、差旅費、談判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也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
六、盤盈固定資產成本的確定
盤盈的固定資產是指盤點中發現的賬外固定資產。由于固定資產單位價值較高、使用時限較長,對于管理規范的小企業而言,盤盈固定資產的情況應當比較少見。一旦發現,應當立即補登會計賬簿。由于盤盈的固定資產往往在小企業以前的會計賬簿上沒有記載或者記載的相關資料不全等原因,無法有效確定其歷史成本,所以本條規定盤盈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同類或者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扣除按照該項固定資產新舊程度估計的折舊后的余額確定,相當于采用重置成本計量。
有關市場價格和評估價值的確定參見前述十二條。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1601固定資產”、“1604在建工程”和“1605T程物資”等3個會計科目。
本條規定應用舉例
[例2-27]2013年2月3日,甲公司購入1臺不需要安裝即可投入使用的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設備價款為30000元,增值稅稅額為5100元,另支付運輸費300元,包裝費400元,款項以銀行存款支付。假設甲公司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進項稅額不納入固定資產成本核算。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307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100
貸:銀行存款35800
[例2-28]2013年3月6日,甲公司用銀行存款購入1臺需要安裝的設備,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設備買價為200000元,增值稅額為34000元,支付運輸費10000元,支付安裝費30000元,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進項稅額不納入固定資產成本核算。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1)購入進行安裝時:
借:在建工程2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4000
貸:銀行存款244000
(2)支付安裝費時:
借:在建工程30000
貸:銀行存款30000
(3)設備安裝完畢交付使用時:
借:固定資產240000
貸:在建工程240000
【例2-29】2013年4月5日,甲公司自建辦公樓,購入為工程準備的各種物資500000元,支付的增值稅額為85000元,全部用于工程建設。領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一批,實際成本為80000元,稅務部門確定的計稅價格為100000元,增值稅稅率17%;工程人員應計工資100000元,支付的其他費用30000元。當年,工程完工并辦理竣工決算。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1)購入工程物資時:
借:工程物資585000
貸:銀行存款585000
(2)工程領用工程物資時:
借:在建工程585000
貸:工程物資585000
(3)工程領用本公司生產的產品時:
借:在建工程97000
貸:庫存商品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
(4)分配工程人員工資時:
借:在建工程10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100000
(5)支付工程發生的其他費用時:
借:在建工程30000
貸:銀行存款30000
(6)工程完工轉入固定資產=585000+97000+100000+30000=812000(元)。
借:固定資產812000
貸:在建工程812000
【準則原文】第二十九條小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不得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前款所稱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成本)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預計凈殘值,是指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小企業從該項固定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后的凈額。已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
【解讀】本條是關于固定資產折舊定義、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范圍、折舊費分配的規定。
固定資產的一個重要屬性就是使用期限長,其經濟利益的流入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不是一次性實現其效益的,也就是說固定資產的成本是逐期分攤、逐步轉移到它所生產的產品或者提供的勞務中去。因此,固定資產需要按照規定計提折舊,以確定企業所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
【相關鏈接】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關于折舊的定義,會計與稅法不存在差異。本條有關固定資產折舊定義的規定與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所得稅法相一致。
關于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范圍,會計與稅法有著不同的出發點。會計上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是要反映固定資產的價值損耗過程,這種價值損耗既包括固定資產在使用中發生磨損或暴露于自然環境受到侵蝕而引起的有形損耗,也包括由于新技術的出現而使現有的資產技術水平相對較舊、市場需求變化而使產品過時導致的無形損耗。在技術日新月異、市場瞬息萬變的今天,無形損耗有可能是決定固定資產價值損耗的主要因素。因此,會計上要求固定資產不論是否投入使用、是否與經營活動相關,均應當計提折舊,這從一方面也有助于促使企業充分利用固定資產、及時處置不需用的固定資產。而稅收上允許固定資產折舊扣除,則要考慮相關費用的發生是否有助于應稅收入的形成,因此,規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不得扣除。本條從會計原則出發,規定小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與企業所得稅法存在的差異: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在會計上也應計提折舊。
一、折舊的定義
小企業應當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
影響折舊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固定資產原價,是指固定資產的成本。
2.預計凈殘值,是指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小企業從該項固定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后的凈額。
3.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是指小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
二、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范圍
小企業所有固定資產均應計提折舊,但兩種情況除外:
1.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所謂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
2.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
三、折舊的會計處理
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應當記入“累計折舊”科目,并根據固定資產的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小企業自行建造固定資產過程中使用的固定資產,其計提的折舊應計入在建工程成本;基本生產車間所使用的固定資產,其計提的折舊應計入制造費用;管理部門所使用的固定資產,其計提的折舊應計入管理費用;銷售部門所使用的固定資產,其計提的折舊應計入銷售費用;經營租出的固定資產,其應提的折舊額應計入其他業務成本。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1602累計折113’等會計科目。
本條規定應用舉例
【例2-30】2013年,甲公司計提固定資產折舊1200000元,其中計入制造費用900000元,管理費用300000元。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制造費用900000
管理費用300000
貸:累計折舊1200000
【準則原文】第三十條小企業應當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線法,下同)計提折舊。小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
小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并考慮稅法的規定,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解讀】本條是關于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選擇以及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確定的規定。
折舊是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其中,應計折舊額是固定資產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因此,影響折舊的因素至少有:固定資產原價、預計凈殘值、使用壽命以及折舊方法等。固定資產原價是固定資產初始計量時確定的,后三個因素則是后續計量時需要考慮的。
【相關鏈接】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逼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逼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為了簡化核算,便于小企業實務操作,減輕納稅調整負擔,滿足匯算清繳的需要,本條有關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選擇的規定與企業所得稅法基本一致,要求小企業通常按照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簡便計算,同時盡可能避免小企業由于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不同而帶來的所得稅納稅調整。一般認為,年限平均法能夠真實反映不同類型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實際情況,況且只要確定一個規則統一適用于所有小企業,對小企業來說相對是公平的,會計信息也是相對可比的。
不同固定資產性質不同、使用方式各異,其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有所不同。如果統一規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凈殘值率,難免過于主觀、不切實際。因此,為如實反映小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應當由小企業根據自身具體情況進行合理的估計。企業所得稅法則是從保障國家稅收的角度出發,限定了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因此,本條兼顧了小企業實際情況和企業所得稅法兩方面的要求,規定小企業估計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時,既要根據固定資產性質和使用情況,也要充分考慮稅法的規定。
一、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
小企業應當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線法)計提折舊,同時考慮到企業自身實際情況,也給予了小企業選擇折舊方法的權利,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
(一)年限平均法
年限平均法又稱直線法,是指將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均衡地分攤到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內的一種方法。采用這種方法計算的每期折舊額均相等。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1-預計凈殘值率)÷預計使用壽命(年)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月折舊率
(二)雙倍余額遞減法
雙倍余額遞減法,是指在不考慮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期期初固定資產原價減去累計折舊后的金額和雙倍的直線法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一種方法。應用這種方法計算折舊額時,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資產凈值沒有扣除預計凈殘值,所以在計算固定資產折舊額時,應在其折舊年限到期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后的余額平均攤銷。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2÷預計使用壽命(年)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月折舊率
(三)年數總和法
年數總和法,又稱年限合計法,是指將固定資產的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后的余額,乘以一個以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壽命為分子、以預計使用壽命逐年數字之和為分母的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尚可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壽命的年數總和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預計凈殘值)×月折舊率
二、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的確定
小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并考慮稅法的規定,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一)固定資產使用壽命的確定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通常是指小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有時也指固定資產的工作量。本準則要求小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并考慮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這里,所謂資產性質主要是指固定資產屬于房屋、建筑物,還是生產用機器設備等等。所謂使用情況主要考慮下列因素:該項資產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該項資產預計有形損耗,如設備使用中發生磨損、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蝕等;該項資產預計無形損耗,如因新技術的出現而使現有的資產技術水平相對陳舊、市場需求變化使產品過時等;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該項資產使用的限制。企業所得稅法則從維護國家稅收利益的角度出發,對不同類別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作了一個最基本的強制規定,即明確了各類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具體會計處理時,一方面為了保證相關會計信息的質量,避免因過分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可能導致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虛高;另一方面為了便于小企業實務操作,減輕納稅調整負擔,小企業在根據實際情況合理估計的前提下,可以直接采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折舊最低年限作為相關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二)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的確定
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是指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小企業從該項固定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后的金額。通俗地講,就是固定資產在報廢時預計殘料變價收入扣除清理費用后的凈值。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本準則還是企業所得稅法都沒有規定固定資產凈殘值率,或者是限定一個所有固定資產均適用的凈殘值率下限,而是將確定固定資產凈殘值的權利交給了企業。因為每一項固定資產凈殘值的確定需要考慮很多因素,企業無疑最具有發言權。小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估計,并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一貫應用。
需要說明的是,本準則雖然沒有規定統一的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交由小企業自行確定,但是小企業不得由此而隨意確定。通常,小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固定資產核算和管理制度,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并且一以貫之地加以執行。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果固定資產使用過程中所處環境、使用情況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其折舊方法、使用壽命或者預計凈殘值確需變更的,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處理。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1602累計折舊”等會計科目。
本條規定應用舉例
【例2-31】乙公司擁有一幢辦公樓,原價為1000000元,預計使用年限為20年,預計凈殘值為4000元,按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
乙公司每年應計提的折舊額=(1000000-4000)÷20=49800(元)
每月應計提的折舊額=49800÷12=4150(元)
【例2-32】乙公司擁有一臺管理用設備,原價為300000元,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預計凈殘值為1200元,按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
乙公司每年應計提的折舊額計算如下:
年折舊率=2÷5×100%=40%
第1年應提的折舊額=300000×40%=120000(元)
第2年應提的折舊額=(300000-120000)×40%=72000(元)
第3年應提的折舊額=(180000-72000)×40%=43200(元)
從第4年起改用年限平均法(直線法)計提折舊。
第4年、第5年的年折舊額=(108000-43200-1200)÷2=31800(元)
每年各月折舊額根據年折舊額除以12來計算。
【準則原文】第三十一條小企業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
【解讀】本條是關于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具體時限的規定。
小企業應當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這就必然涉及到計提折舊具體時限的問題。
【相關鏈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為了簡化核算,便于小企業實務操作,本條有關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具體時限的規定與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一致。
一、固定資產折舊期的計算方法是“算尾不算頭”
即包括減少該項固定資產的當月但不包括增加該項固定資產的當月。具體來講,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按月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繼續計提折舊,從下月起停止計提折舊。這樣,將計提折舊開始和結束時間前后對應,便于操作,對小企業而言也是公平的。
二、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的內涵
所謂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包括小企業通過外購、自行建造、投資者投入、融資租入、盤盈等方式新增加的固定資產。其中,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應當于完成竣工決算時將竣工決算前發生的相關支出自“在建工程”科目結轉至“固定資產”科目,視為新增加的固定資產。
三、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的內涵
所謂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包括小企業因出售、報廢、毀損、對外投資等原因而減少的固定資產,即固定資產的處置。這些固定資產一旦處置,即意味著在以后期間不能再給小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因此也就不應再對其繼續計提折舊了。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1602累計折舊”等會計科目。
【準則原文】第三十二條固定資產的日常修理費,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固定資產的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解讀】本條與下一條均是關于固定資產后續支出會計處理的規定,本條規定了日常修理費的會計處理。
一般情況下,固定資產投入使用之后,由于固定資產磨損、各組成部分耐用程度不同,可能導致固定資產的局部損壞,為了維護固定資產的正常運轉和使用、充分發揮其使用效能,小企業需要對固定資產進行必要的維護,發生一些日常修理費。
【相關鏈接】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逼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進一步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备鶕鲜龆惙ㄒ幎ǎ潭ㄙY產的一般修理支出,將不被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而被當作收益性支出當期予以扣除。
為了簡化核算,便于小企業實務操作,減輕納稅調整負擔,滿足匯算清繳的需要,本條有關固定資產改建支出的會計處理與企業所得稅法相一致。與企業會計準則存在的差異:不要求對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資本化或者費用化進行職業判斷,而是統一規定固定資產日常修理費在發生時根據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未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一、固定資產日常修理費的界定
固定資產日常修理費,是指為了維護固定資產的正常運轉和使用,充分發揮其使用效能,小企業對該固定資產進行必要維護時所發生的相關支出。
固定資產日常修理費應當與大修理支出相區分。后者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取得成本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二、固定資產日常修理費的會計處理
固定資產的日常修理費,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固定資產的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小企業生產車間(部門)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記入“制造費用”科目;行政管理部門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記入“管理費用”科目;小企業專設銷售機構的,其發生的與專設銷售機構相關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后續支出,記入“銷售費用”科目。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4101制造費用”、“5601銷售費用”和“5602管理費用”等3個會計科目。
本條規定應用舉例
【例2-33】2013年8月12日,甲公司對現有的一臺管理用設備進行日常修理,以銀行存款支付維修費用5000元。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5000
貸:銀行存款5000
【準則原文】第三十三條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但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和經營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建支出應當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解讀】本條與上一條均是關于固定資產后續支出會計處理的規定,本條規定了改建支出的會計處理。
小企業的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各個組成部分耐用程度不同或者使用條件不同,因而往往發生固定資產的局部損壞。為了保持固定資產的正常運轉和使用,充分發揮其使用效能,就必須對其進行必要的后續支出。
【相關鏈接】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逼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進一步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第(二)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
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34號公告第四條,關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改擴建的稅務處理問題:企業對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于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后的凈值,應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并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一并計提折舊;如屬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并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并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后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為了簡化核算,便于小企業實務操作,減輕納稅調整負擔,滿足匯算清繳的需要,本條有關固定資產改建支出的會計處理與企業所得稅法相一致。與企業會計準則存在的差異:不要求對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資本化或者費用化進行職業判斷,而是統一規定固定資產日常修理費在發生時根據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未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一、一般情況下固定資產改建支出的會計處理
一般情況下,固定資產改建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在對固定資產進行改擴建時,小企業應將該固定資產的原價、已計提的累計折舊轉銷,將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轉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計提折舊。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相關支出,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改擴建完成辦理竣工決算時,再從在建工程轉為固定資產,并按重新確定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計提折舊。改擴建活動延長固定資產使用壽命的,應適當延長該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二、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改建支出的會計處理
對于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僅剩了凈殘值。也就是說,該項固定資產的可利用價值已全部轉移,這時候在這些資產上發生的改建支出,是不能將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因為此時固定資產的價值形式已經消失,后續支出也已失去了可以附著的載體。所以,應將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內分期攤銷。
三、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改建支出的會計處理
對于經營租入的固定資產與該資產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并沒有轉移給承租方,資產的所有權仍屬于出租方,承租方只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擁有對該資產的使用權,因而對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建支出,不能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只能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在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內分期攤銷。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1604在建工程”等會計科目。
【準則原文】第三十四條處置固定資產,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相關稅費和清理費用后的凈額,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固定資產原價(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后的金額。
盤虧固定資產發生的損失應當計入營業外支出。
【解讀】本條是關于處置固定資產會計處理的規定。
小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將不適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資產對外出售轉讓,或因磨損、技術進步等原因對固定資產進行報廢,或因遭受自然災害而對毀損的固定資產進行處理。對于上述事項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按規定程序辦理有關手續,結轉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計算有關的清理收入、清理費用及殘料價值等。
【相關鏈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必敹悺2009】57號文件進一步規定:“對企業盤虧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盤虧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企業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毀損、報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企業被盜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被盜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為了簡化核算,便于小企業實務操作,減輕納稅調整負擔,滿足匯算清繳的需要,本條有關處置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一致。與企業會計準則存在的差異是,由于本準則不要求小企業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因此,處置固定資產時應結轉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不包含減值因素。
一、處置固定資產的內涵
在本準則中,處置固定資產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是指由于各種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減少的所有情形,主要包括對外出售固定資產,因技術、法律、經濟等原因造成報廢固定資產以及將固定資產用作對外投資等。
二、處置固定資產損益的確定
由于小企業持有固定資產的目的主要是自用,盡管有時可能對外出售,因此固定資產不同于存貨;谶@種考慮,處置固定資產產生的損益是一個凈額的概念,本準則將其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在確定處置固定資產損益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即固定資產原價(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后的余額。在實務中,固定資產的成本體現在“固定資產”科目,其對應的累計折舊體現在“累計折舊”科目。
2.相關稅費和清理費用,即在處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3.處置收入,即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殘料價值和變價收入等。有保險賠償的,小企業計算或收到的應有保險公司或過失人賠償的款項也應包括在內。
三、處置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步驟
小企業因出售、報廢、毀損、對外投資等原因處置固定資產,其會計處理一般經過以下幾個步驟:
第一,固定資產轉入清理。固定資產轉入清理時,按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按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賬面余額,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同時,按照稅法規定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第二,發生的清理費用。固定資產清理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以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
第三,出售收入和殘料等的處理。小企業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殘料價值和變價收入等,應沖減清理支出。按實際收到的出售價款以及殘料變價收入等,借記“銀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第四,保險賠償的處理。小企業計算或收到的應由保險公司或過失人賠償的損失,應沖減清理支出,借記“其他應收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第五,清理凈損益的處理。固定資產清理完成后的凈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固定資產清理完成后的凈收益,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四、固定資產盤虧的賬務處理
固定資產是一種單位價值較高、使用期限較長的有形資產,因此,對于管理規范的小企業而言,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較為少見。小企業應當健全制度,加強管理,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末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以保證固定資產核算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充分挖掘企業現有固定資產的潛力。如果清查中發現固定資產的損溢應及時查明原因,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
小企業在財產清查中盤虧的固定資產,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科目核算,盤虧造成的損失,通過“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盤盈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請見第二十八條的釋義。
五、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小企業應當注意正確處理好與稅收征管的關系,認真按照稅收征管的要求作好相關申報工作。小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損失,應當在小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其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固定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第二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二)固定資產盤點表;
(三)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四)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情況說明;
(五)損失金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第三十條規定:“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二)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三)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四)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五)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第三十一條規定:“固定資產被盜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二)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三)涉及責任賠償的,應有賠償責任的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建工程停建、報廢損失,為其工程項目投資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工程項目投資賬面價值確定依據;
(二)工程項目停建原因說明及相關材料;
(三)因質量原因停建、報廢的工程項目和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停建、報廢的工程項目,應出具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和責任認定、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第三十三條規定:“工程物資發生損失,可比照本辦法存貨損失的規定確認!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1606固定資產清理”等會計科目。
本條規定應用舉例
【例2-34】2013年9月17日,甲公司出售1座建筑物,原價為2000000元,已計提折舊1000000元,實際出售價格為1200000元,已通過銀行收回價款。假定上述出售交易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5%。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1)將出售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1000000
累計折舊1000000
貸:固定資產20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
借:銀行存款12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1200000
(3)確認應交納的營業稅:
借:固定資產清理6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60000
(4)結轉出售固定資產實現的利得:
借:固定資產清理140000
貸:營業外收入140000
【例2-35】2013年9月30日,甲公司現有1臺設備由于性能等原因決定提前報廢,原價500000元,已計提折舊450000元。報廢時的殘值變價收入為20000元,報廢清理過程中發生清理費用3500元。有關收入、支出均通過銀行辦理結算。假定不考慮相關稅費影響。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1)將報廢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50000
累計折舊450000
貸:固定資產500000
(2)收回殘料變價收入:
借:銀行存款2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20000
(3)支付清理費用:
借:固定資產清理3500
貸:銀行存款3500
(4)結轉報廢固定資產發生的凈損失:
借:營業外支出33500
貸:固定資產清理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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