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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所有者權益

        時間:2023-03-10 05:15:21 高級會計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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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所有者權益

          小企業會計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于所有者權益部分的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一起來看看吧:

        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所有者權益

          【本章內容提要】本章為本準則的所有者權益部分,從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七條,共五條。本章的主要內容為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的定義以及確認和計量。

          第五十三條 所有者權益,是指小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權益。

          小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或股本,下同)、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解讀】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所有者權益的定義和構成的規定。

          條文背景

          小企業為維持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需要擁有或控制一系列必要的資源,這些資源從來源來看,無外乎來自兩個方面:(1)投資者提供或小企業經營所得;(2)債權人提供。對于投資者提供的資源,就形成了小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因此,所有者權益是本準則必須規范的一個概念和重要組成部分。

          企業會計準則對所有者權益的定義和構成進行了規定;緶蕜t第二十六條規定:“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權益。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第二十七條規定:“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第二十八條規定:“所有者權益項目金額取決于資產和負債的計量。”第二十九條規定:“所有者權益項目應列入資產負債表。”

          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則從收入、扣除和資產的稅務處理幾個方面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了規定,有關所有者權益的規定實質上主要是體現在有關收入上。

          本準則根據基本準則關于所有者權益要素定義以及構成要求的基本原則,并考慮了小企業的實際情況,對小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定義及構成進行了規定。

          條文解讀

          本條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一、所有者權益的定義

          相對于負債而言,所有者權益具有以下特征:

          (一)所有者權益通常不像負債那樣需要償還。除非小企業發生減資、清算,否則小企業不需要將所有者權益返還給其投資者。

          (二)小企業清算時,負債將優先償還,而所有者權益只有在負債得到償還后,才能得到返還。

          (三)所有者權益能夠分享利潤,而負債通常不能參與利潤的分配。因此,所有者權益是所有者對小企業資產的剩余索取權,既可反映所有者投入資本的保值增值情況,又體現了保護債權人權益的理念。

          二、所有者權益的構成

          (一)所有者投入的資本

          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是指所有者投入小企業的資本部分,它既包括構成小企業注冊資本或者股本部分的金額,即實收資本;也包括投入資本超過注冊資本或者股本部分的溢價金額,即資本公積。

          (二)留存收益

          留存收益是小企業歷年實現的凈利潤留存于小企業的部分,包括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三、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條件

          所有者權益的確認、計量主要取決于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等其他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所有者權益即為小企業的凈資產,是小企業資產總額中扣除債權人權益后的凈額,反映所有者(股東)財富的凈增加額。通常小企業收入增加時,會導致資產的增加,相應地會增加所有者權益;小企業發生費用時,會導致負債增加,相應地會減少所有者權益。因此,小企業日常經營的好壞和資產負債的質量直接決定著小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減變化和資本的保值增值。

          四、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對于合伙制小企業,也應當執行本準則,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其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的規模通常較小。

          由于合伙企業與公司制企業在法人資格、投資者責任、投資者與管理者關系、權益設置及轉讓等方面都有不同,因此,合伙企業在所有者權益的核算上與公司制企業存在不同。合伙企業一般不設置“資本公積”科目和“盈余公積”科目,合伙企業實現的利潤一般通過提款或追加投資方式全部分給合伙人。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

          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3001實收資本”、“3002資本公積”、“3101盈余公積”、“3103本年利潤”和“3104利潤分配”等5個會計科目。

          第五十四條 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合同協議約定或相關規定投入到小企業、構成小企業注冊資本的部分。

          (一)小企業收到投資者以現金或非貨幣性資產投入的資本,應當按照其在本企業注冊資本中所占的份額計入實收資本,超出的部分,應當計入資本公積。

          (二)投資者根據有關規定對小企業進行增資或減資,小企業應當增加或減少實收資本。

          【解讀】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實收資本的定義及會計處理的規定。

          條文背景

          企業申請開業,必須具備符合國家規定并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相關法律法規等對此都作了明確規定。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條規定: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第二十九條規定:“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第七十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第七十九條規定: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第八十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第八十一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準則主要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對小企業的實收資本作了定義并規定相關的會計處理。

          條文解析

          本條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一、實收資本的構成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投資者在設立小企業或對小企業增資擴股通常都應當簽訂投資合同或協議、制定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的出資方式、

          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等作出約定或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出資,比如,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對外資的出資比例等作了規定,因此,投資者的出資構成小企業實收資本的部分,有兩個充分必要條件:第一,必須要符合投資者之間合同協議的約定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二,必須是構成小企業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注冊資本。

          二、實收資本的計量

          實收資本的計量,取決于投資者的出資方式,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分別確定。

          (一)以現金方式出資的計量

          現金出資方式包括投入的人民幣和各種外幣。小企業收到投資者以外幣投入資本的,應當按收到外幣出資額當日的即期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小企業收到投資者的貨幣出資,應當按照其在小企業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額確認實收資本,實際收到或者存入小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超過實收資本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計量

          對于投資者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小企業應當區別取得資產的計量和實收資本的計量分別加以確定。其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的金額根據公司法的要求,應采用評估價值確定;而實收資本的金額應根據投資合同協議或公司章程的約定按照投資者在其中所占份額來確定,超出部分應當計人資本公積。

          三、實收資本的增減變動的會計處理

          小企業的實收資本應于其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注冊資本始終保持相一致,因此應當相對固定不變。但在某些情況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或投資者之間的約定,實收資本也可以發生增減變動。比如,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股本,只要股東會議(但必須經過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決議,并修改公司章程即可。

          (一)實收資本增加的會計處理

          通常,小企業增加資本的途徑主要有三種:

          1.將資本公積轉為實收資本。在賬務處理上,借記“資本公積”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科目。

          2.將盈余公積轉為實收資本。在賬務處理上,借記“盈余公積”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科目。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均屬所有者權益,轉為實收資本時,如為獨資小企業,直接結轉即可;如為有限責任公司,應按股東原持股份同比例增加各股東的股權,除非股東之間另有約定。

          3.所有者(包括小企業原所有者和新投資者)投入。小企業應在收到投資者投入的出資時,借記“銀行存款”、 “固定資產”、 “原材料”等科目,貸記“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等科目。

          (二)實收資本減少的會計處理

          一般情況下小企業的實收資本不能隨意減少,尤其是法律禁止投資者在企業成立后,從企業抽逃出資。但是,個別情況下可以依法減資。小企業實收資本減少的原因主要有兩種:(1)資本過剩;(2)小企業發生重大虧損,短期內無力彌補而需要減少實收資本。資本減少應符合相關條件:

          1.減資應事先通知所有債權人,債權人無異議方允許減資;

          2.經股東會議同意,并經有關部門批準;

          3.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其賬務處理為:借記“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在實務中,中外合作經營的小企業根據合同規定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者的投資,實質上是一種減資行為,應當減少實收資本,但又不同時減少注冊資本?紤]到我國實行注冊資本制并且投資者各方通常都是按照各方在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享有所有者權益,因此,為了保持小企業的實收資本始終同注冊資本相一致,本準則在“實收資本”科目下單獨設置了“已歸還投資”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并且在資產負債表中在“實收資本(或股本)”項目下增加“減:已歸還投資”項目單獨列示,以清晰地反映小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已歸還投資的情況。在賬務處理上,應當按照用利潤實際歸還投資的金額,借記“實收資本——已歸還投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利潤分配——利潤歸還投資”科目,貸記“盈余公積——利潤歸還投資”科目。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

          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3001實收資本”等會計科目。股份有限公司性質的小企業應將本科目的名稱改為“3001股本”科目。

          本條規定應用舉例

          【例4-1】2×13年2月5日,為擴大經營規模,經批準,甲公司注冊資本增加800萬元,通過吸收新投資者實現。新的投資者投入現金600萬元以及專用設備一臺,設備經評估確定的價值為30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為51萬元。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6 000 000

          固定資產 3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10 000

          貸:實收資本 8 000 000

          資本公積 1 510 000

          第五十五條 資本公積,是指小企業收到的投資者出資額超過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

          小企業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應當沖減資本公積。小企業的資本公積不得用于彌補虧損。

          【解讀】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資本公積的定義、用途及會計處理的規定。

          條文背景

          小企業收到投資者的出資,有時會超過該投資者在注冊資本所占的份額,超出部分即構成了資本溢價,本準則將其資本公積進行會計處理。相關法律法規等對此都作了明確規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

          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條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小企業的資本公積進行了界定并對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會計處理進行規定。

          條文解讀

          本條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一、資本公積的來源

          資本公積來源于投資者的投入。資本公積是由投資者投入但不構成實收資本的、所有者享有的資金。資本公積由小企業全體投資者共同享有,其形成有特定來源,僅來源于小企業投資者的投人,因此,與小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凈利潤)無關,不是一個利潤實現的過程,而是與實收資本共同反映了小企業與其投資者的之間出資和資本投入的關系。

          二、資本公積的用途

          (一)資本小企業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應當沖減資本公積。

          即減少資本公積的同時,增加實收資本或股本。其賬務處理為:借記“資本公積”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科目。

          (二)資本公積不得用于彌補虧損。

          三、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小企業收到投資者以外幣投入的資本,應當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約定匯率和交易當期的平均匯率折算。

          即外幣投入資本與相應的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之間不產生外幣資本折算差額。但是如果折算后金額超出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超過部分應當計人資本公積,但是在其他期間不會再產生由匯率不同而導致的折算差額。

          (二)資本公積不得出現借方余額的情況,即資本公積的結轉至零為止。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

          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3002資本公積”等會計科目。

          本條規定的應用舉例

          【例4-2】2×13年11月10日,經批準,甲公司按原出資比例將資本公積200萬元轉增資本。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資本公積 2000000

          貸:實收資本 2 000000

          第五十六條 盈余公積,是指小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在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小企業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或者轉增資本,應當沖減盈余公積。小企業的盈余公積還可以用于擴大生產經營。

          【解讀】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盈余公積的定義及其會計處理的規定。

          條文背景

          小企業實現了利潤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投資者之間的協議等進行分配,既滿足小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也要向投資者提供合法合理的回報。這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應有之義。

          【相關鏈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需要說明的是,小企業利潤分配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這是本條應用的前提。

          同時,考慮到本準則所適用的小企業盡管是按照規模來劃型的,但是還可分為公司制小企業和非公司制小企業。其中,公司制小企業是我國現代企業制度改革的發展方向,是目前和今后我國小企業的主要形式。本準則以公司制的小企業的交易和事項為基礎進行了設計。因此,在本條還直接引用公司法的規定,主要對公司制小企業的盈余公積進行了界定并對其會計處理進行了規定。

          條文解讀

          本條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本條的釋義,主要是針對公司制小企業而言的,對于非公司制小企業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理解。

          一、盈余公積的采源

          盈余公積來源于小企業實現的利潤。盈余公積是小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在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相對于未分配利潤而言,盈余公積可以理解為限定用途的利潤,而未分配利潤是未限定用途的利潤。

          (一)法定公積金的提取

          【相關鏈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對公司制小企業法定公積金提取作了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四層意思:

          1.提取法定公積金的基礎:小企業當年實現的稅后利潤,即凈利潤。

          2.提取法定公積金的比例:10%。

          3.提取法定公積金的最低限額: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

          4.提取法定公積金的順序: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應當先用當年凈利潤彌補虧損后,如有余額,再按照上述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

          (二)任意公積金的提取

          【相關鏈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對公司制小企業任意公積金提取作了規定,具體包括以下五層意思:

          1.提取任意公積金的基礎:小企業當年實現的稅后利潤,即凈利潤。

          2.提取任意公積金的比例:公司法沒有規定提取的具體比例,而是根據公司自治的立法精神,由企業自行確定。

          3.提取任意公積金的最低限額:公司法沒有規定任意公積金的提取的最低限額。

          4.提取任意公積金的順序:提取法定公積金后,再提取任意公積金。

          5.有權決定提取任意公積金的機構:只能是由小企業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二、盈余公積的用途

          小企業提取的盈余公積,根據公司法等法律的規定,主要用于以下三個方面:

          (一)用于彌補虧損

          小企業發生虧損時,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了彌補期的例外情形;經過5年期間未能足額彌補的,未彌補虧損應由小企業稅后利潤彌補;此外,由公司制小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批準后,還可以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其賬務處理為:借記“盈余公積——盈余公積補虧”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科目。

          (二)轉增資本

          小企業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在實際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要按照股東原有持股比例進行結轉,除非股東之間另有約定。其賬務處理為:借記“盈余公積——盈余公積轉增資本”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用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轉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三)擴大企業生產經營

          盈余公積是小企業所有者權益的一個組成部分,也是小企業生產經營的一個重要資金來源。提取盈余公積并不是單獨將這部分資金從小企業資金周轉過程中抽出,它同小企業其他來源形成的資金一樣循環周轉,用于小企業的生產經營。在實務中,不需要進行專門的賬務處理。

          三、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外商投資小企業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也應作為盈余公積進行會計處理,在“盈余公積”科目單獨設置“儲備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其賬務處理為:小企業(外商投資)按照規定提取的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借記“利潤分配——提取儲備基金、提取企業發展基金”科目,貸記“盈余公積——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科目。

          (二)外商投資小企業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不作為盈余公積進行會計處理,而作為應付職工薪酬。應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單獨設置“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其賬務處理為:小企業(外商投資)按照規定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借記“利潤分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科目。

          (三)中外合作經營小企業依據有關法律,根據合同規定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者的投資,實質上為了保護外方投資者的權益向外方投資者單方面分配利潤,但是根據法律上同股同權的原則,也應同時向中方投資者分配利潤,但是并不直接進行支付,因此,同金額增加盈余公積,用于以后期間用于向投資者分配。應在“盈余公積’,科目單獨設置“利潤歸還投資”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其賬務處理為:小企業(中外

          合作經營)根據合同規定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者的投資,應按照實際歸還投資的金額,借記“實收資本——已歸還投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利潤分配——利潤歸還投資”科目,貸記“盈余公積——利潤歸還投資”科目。

          (四)小企業的盈余公積不得出現借方余額的情況,即盈余公積的結轉至零為止。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

          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3101盈余公積”等會計科目。

          第五十七條 未分配利潤,是指小企業實現的凈利潤,經過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后,留存在本企業的、歷年結存的利潤。

          【解讀】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未分配利潤的規定。

          條文背景

          未分配利潤與盈余公積共同構成了小企業的留存收益,其實質上都來源于小企業實現的利潤,是對實現利潤的在企業內部的積累,為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壯大提供資金和其他資源支持。小企業實現了利潤,向投資者進行分配,是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應有之義。但是,小企業應否就利潤進行分配,按照什么樣的標準進行分配,何時進行分配,這些問題涉及到小企業與投資者之間的分配關系的處理問題,應當由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做出規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見本準則第七十二條的釋義,本條不再贅述。

          本條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對小企業的未分配利潤作了規定。

          條文解讀

          本條的規定,可以從以下方面來理解:

          一、未分配利潤的含義

          未分配利潤是年初未分配利潤,加上本年實現的稅后利潤和其他轉入,減去提取的各種盈余公積和分出利潤后的余額。未分配利潤有兩層含義:一是留待以后年度使用的利潤;二是未限定特定用途的利潤。

          二、未分配利潤的會計處理

          未分配利潤的會計處理,具體包含以下三個方面:

          (一)未分配利潤期末結轉的會計處理

          企業期(月)末結轉利潤時,應將各損益類科目的余額全部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平各損益類科目。結轉后“本年利潤”的貸方余額為當期實現的凈利潤,借方余額為當期發生的凈虧損。年度終了,應將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結出的本年實現的凈利潤或凈虧損,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同時,將“利潤分配”科目所屬的其他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結轉后,“利潤分配”科目所屬其他明細科目應無余額,“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的貸方余額就是未分配利潤的金額;如出現借方余額,則表示未彌補虧損的金額。

          (二)分配股利或利潤的會計處理

          公司制小企業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根據有關規定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利潤分配——應付利潤”科目,貸記“應付股利”科目。公司制小企業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分配給股東的股票股利,應在辦理增資手續后,借記“利潤分配——轉作股本的股利”科目,貸記“股本”科目。

          (三)未分配利潤彌補虧損的會計處理

          小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既可能實現盈利,也有可能出現虧損。小企業在當年發生虧損的情況下,與實現利潤的情況相同,應當將本年發生的虧損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利潤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額,即為未彌補虧損的數額。然后通過“利潤分配”科目核算有關虧損的彌補情況。

          由于未彌補虧損形成的時間長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彌補的虧損有的可以用當年實現的稅前利潤(即利潤總額)彌補,有的則須用稅后利潤(即凈利潤)彌補。小企業用當年實現的利潤彌補以前年度結轉的未彌補虧損,不需要進行專門的賬務處理。小企業應將當年實現的利潤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貸方,“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貸方發生額與“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的借方余額自然抵補。無論是以稅前利潤還是以稅后利潤彌補虧損,其賬務處理方法均相同。但是,兩者在計算交納所得稅的處理是不同的。在以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情況下,其彌補的數額可以抵減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而以稅后利潤彌補的數額,則不能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作扣除處理。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

          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3103本年利潤”和“3104利潤分配”等兩個會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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