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天津市企業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
有關企業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大家是否有關注呢?有關天津市,大家了解哪些呢?
第一條 為支持企業生產和商品流通的短期資金需要,擴大直接融資渠道,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關于發行企業短期融資券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天津市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短期融資券(簡稱融資券)系指企業面向社會發行的短期債券。凡具有法人資格,經濟效益好、資金周轉快的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確屬用于臨時性、季節性流動資金需要的,均可依照本辦法,申請發行融資券。
嚴禁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用于資金的長期周轉和固定資產投資。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市分行是發行融資券的管理機關,企業發行融資券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市分行及其分支機構審查批準。
第四條 發行融資券的金額起點為100萬元,發債總額以企業自有資產凈值為限。
第五條 企業申請發行融資券應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企業發行融資券的章程;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三、企業上一年度和上一季度的財務報表;
四、市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融資券的期限為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最長不得超過九個月。利率須事先約定,可以比當地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高出10%掌握。到期一次支付本息,逾期不另計息。
第七條 企、事業單位,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民個人均可購買融資券。
單位購買融資券只能使用其可以自行支配的自有資金。
第八條 企業發行融資券,可以自己發行,也可以委托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代理發行,代理發行機構可按發行額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
第九條 企業短期融資券還本付息時應當堅持以現金購買的支付現金;通過銀行轉帳購買的,仍應轉帳應付。
第十條 融資券可以在市人民銀行批準的中介機構轉讓、買賣,可以辦理抵押,但不得作為貨幣流通。
第十一條 市人民銀行有權對發行單位的資金運用情況和購買單位的資產來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要按照國務院《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有關罰則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市分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天津市企業短期融資券管理暫行辦法》即行廢止。
短期融資券的發行條件和程序
一般來講,只有實力雄厚、資信程度很高的大企業才有資格發行短期融資券。在我國,短期融資券的發行必須符合《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發行條件。
1、公司做出發行短期融資券的決策;
2、辦理發行短期融資券的信用評級;
3、向有關審批機構提出發行申請;
4、審批機關對企業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和批準;
5、正式發行短期融資券,取得資金。
【天津市企業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相關文章:
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11-14
企業短期融資券的幾個問題02-19
什么是短期融資券 短期融資券有哪些特征02-26
短期融資券與中期票據04-19
有關短期融資券的會計處理11-07
短期融資券市場凸現八大效應「公司法」02-26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11-13
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辦法03-27
融資券市場凸現八大效應解析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