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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環境保護稅改革現狀與發展趨勢
環境保護稅是我國解決環境污染的一種手段,對促進經濟平衡發展具有十分巨大作用,環境保護稅是社會高度發展的產物,環境保護稅費已成為社會發展的重要課題,引起國家的高度重視,對改善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凈化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隨著經濟建設的迅速發展,國家推出了許多財政政策并投入大量的資金推進環境保護稅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經濟循環,加快了環境治理,實現了節能減排,提高了對新能源的利用率。環境保護稅是我國加強對環境監測和保護的重要舉措,也是我國在“十二五”建設計劃中重要的環節,在明確我國環境保護稅制框架的基礎上,開征環境保護稅已進入立法階段。目前,在污染排放和碳稅方面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解決。2015年國家發改委發布了《關于組織申報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2015年中央預算內投資備選項目的通知》,對2015年投資重點做了明確規定,例如生態文明、節能減排、循環經濟、環境保護及重大工程等,其中國家財政將投資80億元用于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這有利于促進我國環境保護稅的健康發展。
我國環境保護稅改革現狀
環境保護稅是根據目前社會發展需要建立起來的一種稅,其納稅人主要包括在我國境內直接向環境中排放污染物的企業或個人。其中,企業主要指制造污染源的國有大中型企業、私有企業、外商企業及事業單位等,個人主要是制造污染物的個體戶或個人。目前,征收環境保護稅的范圍主要是向自然環境中排放有毒有害的氣體、液體或固體等污染物。在實施過程中,根據具體的情況制定開征制度,實行對排污費的全面改革,并加強對重點污染物,例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檢測,實行排污收費部分改革。開征環境保護稅是為適應嚴峻的環境保護形勢提出的,有利于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環境保護體系,實現對環境保護稅制的改革。科學技術的發展推動我國工業化飛速發展,同時給環境造成很大的污染,為了從根本上控制對環境的污染,實行征收環境保護稅勢在必行。
環境保護稅部分改革的原因。實行對環境保護稅部分改革是社會發展需要,必須結合環境狀況明晰實行部分改革的內容。廢氣、廢水中存在一些污染物,對環境污染嚴重,必須制定有效的防治措施,目前,我國在征收污染排放稅制度建設方面還不完善,且排污費還涉及稅務和環保部門之間的協調問題。因此,征收環境保護稅應采取循序漸進的方法,開征的范圍逐步擴大,結合我國目前面臨的環境問題和環保政策,制定有效的環境保護稅開征制度,從重點污染源和易征管的對象入手,在實踐中不斷積累經驗,再擴大征收對象。據調查,目前征稅的稅目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征收,待條件成熟,最終將具備條件的排污費全部納入環境保護稅。
污染排放稅的選擇。選擇污染排放稅時,在參考現行的排污費收費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污染環境的污染物數量及種類制定有針對性的排放費標準,對固體廢物可按照污染源的排放量和對噪音的影響程度進行征收。如有必要,可根據污染物的實際情況,重新計算對廢氣和廢水計征標準,按照污染物的種類和排放量進行計征,對固體廢物和噪音用排污費進行計征。
環境保護稅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為了改善環境條件,實現環境成本內部化,國家已將環境保護稅法列入立法程序,出臺環境保護稅費改革政策成為目前改善環境條件的重要課題。環境保護稅主要以保護環境為目標,實現對稅收的調控,有利于解決環境成本的內在化問題。例如,據國家環保部門調查,大部分環境污染來自企業,例如造紙廠直接將廢水排入到河流中造成水污染及地下水污染,且生產企業并沒有付出應有的環境代價。為了加強對環境的保護,實行環境保護稅改革是必要的。結合我國國情,對環境保護稅改革不能一刀切,必須根據對環境污染的程度及種類制定不同稅率政策,例如對污染排放稅、碳稅、污染產品稅和生態保護稅可劃分為高、中、低三個稅率方案。目前,環境保護稅改革改革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第一,環境保護稅制度不健全,F行的環保排污稅征收標準較低、范圍較小,且在征收環境保護稅時相關環境保護稅制度不完善,缺乏有力的支持性文件,其靈活性及有效性效果不顯著。霧霾成為目前影響資源環境危機的重要因素,為了減少其對經濟增長、民生改善的影響,必須在其與環境保護之間建立一個良性的生態循環,傳統的行政干預已不能解決環境污染的問題。環境污染問題的根源在于環境方面的法制不健全,雖然我國在防止環境污染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績,但全面進行環境保護稅費改革還需要一段時間。煤炭資源稅在改革方面的力度與社會發展不相適應,需要進一步完善環境保護稅和碳稅等。隨著國家對環境保護的重視,雖然加大了財政投入,但許多節能環保產品還未能得到普及,現在的財政主要傾向于生產環節,對消費環節投入相對較少,國家還需要加強對環境保護方面的正確引導,促進環境保護措施的順利實施。環境保護稅制定的不健全,對我國環境經濟政策產生重要的影響,限制了稅收對污染、破壞環境行為的調控力度,對環境保護稅的實現產生障礙。因此,必須不斷完善環境保護稅制度,促進我國經濟健康發展。
第二,環境保護稅率制定有待完善。環境保護稅是根據企業單位污染物對環境污染的治理成本進行確定的,對污染物排放企業應采取科學合理的技術措施所得到的邊際成本,稅率水平應達到或超過企業污染治理成本的水平。環境保護稅率在制定時,必須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確保環境保護稅率制定合理。由于不同的區域和行業對污染排放和能耗是不同的,在制定環境保護稅率時,應考慮企業的生產工藝和技術、設備和管理水平,使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付出更多的環境保護稅成本。據調查,目前我國的環境保護稅稅率從長遠規劃看,環境保護稅開征稅率應科學合理,使大部分企業能夠承擔。隨著全球氣候的不斷變化,對CO2排放征收碳稅將成為環境保護稅稅收體系中的重要部分,碳稅主要針對一些排放CO2的企業,制定有針對性的技術措施減少CO2的排放,實現CO2減排目標的特殊要求。征收碳稅將增加排放污染物企業的經濟壓力,但征稅不是目的,重要的是建立一種激勵機制,讓全社會共同努力和相互配合,一起改善生態環境。
開征環境保護稅存在的困難
稅額(稅率)確定的困難。由于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比較晚,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健全,對企業和個人征收環境保護稅還存在一定的困難。一方面,如果環境保護稅較高,將給企業造成很大經濟負擔,制約企業的發展。國家制定環境保護稅主要目的是減少環境污染、有效利用資源,否則將造成治理環境成本較大,企業也將付出較大代價。另一方面,如果稅額較低,其征收的環境保護稅將不足以彌補征收成本,對污染制造者影響較小,對環境污染治理效果影響不明顯。
在確定環境保護稅稅率時,外部成本需要有相應的文件做支撐,而環境污染企業需要在生產過程中不斷總結其對人們的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但通過用量化貨幣衡量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不但要確定社會和私人的邊際成本,而且還應結合實際計算出稅率,但計算稅率比較困難。在征收環境保護稅的過程中,需要牽涉很多相關方,相互之間需要加強溝通,確保環境保護稅征收的科學合理,由于確定邊際成本存在一定的難度,再加上技術條件有限,目前還不具備對環境污染企業進行實時監控的能力,最終導致環境污染企業未受到嚴重的經濟損失,環境污染沒有得到有效治理。在計算污染成本時,應結合具體的污染物種類、數量等采取切實有效的治理方案,在實際應用中,比較常用的方法有:機會成本法、價值工程法、調查評價法等,但計算難度都比較大,因此,解決好稅額問題有利于開征環境保護稅的順利實施。
稅基選擇的困難。稅基是繳納環境保護稅的一項重要指標,在實際應用中確定稅基存在一定困難,這主要是因為對于同一污染物,由于制造污染的企業不同、生產要素和消費品種不同,確定稅基的標準也不同。例如,采用以污染企業的產量為環境保護稅的稅基時,其主要是建立在污染物排放量與企業的產量比例的基礎上進行選擇。由于企業對環境的污染程度不同,產量大的企業對環境的污染不一定嚴重,相反,有些產量小的企業生產技術、施工工藝落后,反而對環境污染較嚴重,企業生產的目的就是實現利益的最大化。由于稅基對治污成本影響較大,一般企業通常不采取治污措施而直接生產。
當采用生產要素或消費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數量為稅基時,由于生產要素及消費品中所包含的污染物成分與污染物排放量之間的關系不大,在治理環境污染時,這種稅基對治理污染的成本沒有加以考慮,因此,在確定稅基上比較困難。如果以污染物排放量為稅基,在維持企業增加產量的前提下,只有減少對污染物的排放量,繳納的環境保護稅才能減少,對企業經營產生利益刺激作用,企業可根據自身的生產情況采取合理的治理方式。但是,排污量不容易確定,因此,這種稅基也存在缺陷。在實際中必須結合環境污染情況,選擇合理的稅基。
執行過程中的職權濫用問題。開征環境保護稅是國家形勢發展需要,有利于企業從思想上重視保護環境和資源,減少環境污染,其與政府財政目標的調整無關。征收環境保護稅是國家保護環境的一項舉措,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用。由于我國的稅收法律制度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地區之間差異較大,有的經濟欠發達的地區將一部分環境保護稅用作增加財政收入或彌補赤字,對企業隨意征收環境保護稅,對開征環境保護稅造成惡劣影響。雖然我國在環境保護稅征收方面積累了一部分經驗,但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因此,我國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積累經驗,增強競爭實力,嚴格按環境保護稅的相關規定繳納稅費。
征收成本過高的問題。第一,污染源監測費用較高。目前,我國開征的環境污染稅主要在于污染源的檢測費用,由于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不同,開征的環境污染稅存在一定的差異,當這些特性隨著時間變化而變化時,傳統的稅收制度不能滿足稅收的要求,造成檢測費用較高。第二,檢測污染責任歸屬存在問題。在我國對環境污染問題存在交叉管理問題,職責不明確,容易產生互相推諉的現象。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主要采用兩種方法:第一種方法是加強對污染源的控制,實行誰制造污染誰負責處理的原則;第二種方法是環境執法部門對污染物進行檢測,費用由環境污染制造者承擔。
我國環境保護稅發展趨勢
第一,促進地區協調發展。征收適當的環境保護稅對促進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意義。結合我國目前環境保護稅的發展現狀,需要進行一系列改革,促使環境保護稅開征及健康發展。在現有的環境保護稅發展基礎上,積極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學習發達國家在環境保護稅方面的先進管理經驗,使我國環境保護稅制能夠促進經濟、社會與自然和諧發展。目前,雖然我國人均收入比以前有所提高,但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應針對不同地區的發展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環境保護稅征收方案,例如西北地區能源儲量豐富,西南地區水力資源豐富,但能源消耗最多的卻是東部沿海地區。因此,在開征能源稅時,應結合征稅對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征收政策,確保地區之間的稅負相對公平。
第二,向節能環保方向發展。節能環保將成為時代發展的主旋律,開征環境保護稅是社會發展的要求,企業應以節能環保為宗旨,生產綠色產品、最大程度上減少稅費或免稅;國家要加大使用節能環保產品的宣傳力度,對響應國家政策的個人或組織給予稅費上的減免,鼓勵人們使用節能環保的產品。為了促進環境保護稅的進一步發展,應采取稅收約束與稅收激勵政策,開征環境保護稅將增加企業生產和居民消費成本,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經驗,充分發揮環境保護稅的激勵機制,減輕企業的壓力,對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或減免政策。此外,政府也可運用政策優惠手段,對達到相關要求的企業給予減少或免除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
第三,建立健全環保稅收管理制度。政府應建立專門機構對征收的環保稅款進行管理,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環;,專款專用。上繳國家部分的稅收主要用于荒漠治理、水土流失防治以及具有明顯外溢性的跨區自然環境治理項目,地方可自留一部分用于對本區域環境和生態環境保護工程以及城市環保公共設施的建設等。由于各地的稅率不同,地區環保工作量和資金需求也存在一定的差異,地方留成部分及國家補貼應當將這些差異體現出來。
第四,加大政府補貼。隨著社會高度發展,政府加大了對環境污染的治理力度,在治理環境污染上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必須結合我國的國情,制定有針對性的稅收條款和補貼,促進國民經濟迅速發展,以達到節能環保的目的。由于目前在征收環境保護稅方面制度還不夠健全,出現一些相互矛盾的政策,使征收環境保護稅的作用被抵消。由此,政府應加強政策協調力度。使環境保護稅征收制度化、合理化、科學化,不斷完善征收環境保護稅的制度建設,對環境真正起到保護作用,并且做好相關基礎工作,保證環境保護稅征收順利進行,才能真正發揮環境保護稅保護環境的作用。
綜上所述,環境保護稅是我國解決環境污染的一種手段,對促進經濟平衡發展具有十分巨大作用,環境保護稅是社會高度發展的產物,環境保護稅費已成為社會發展的重要課題,引起國家的高度重視,對改善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凈化具有重要意義。由于我國還處于開征環境保護稅的初期,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完善環境保護稅征收制度,促進我國經濟建設的迅速發展。
我國關于環境保護的稅費政策現狀
我國稅費政策制度中與節約資源、治理污染、保護環境相關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鼓勵節約資源,防止污染的相關稅收政策
1、資源稅。我國現行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以及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因自然資源和開采條件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征收的一種稅,具體稅目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它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實行定額稅率。盡管2007年以來,焦煤資源稅適用稅額和鉛鋅礦石等稅目資源稅適用稅額都進行了上調,但長期以來我國的資源稅只是針對部分不可再生資源所獲得的收益征收,一直都被作為一種調節級差收入的手段,在政策制定執行過程中,其環境保護功能往往被忽略,過低的'資源價格驅使企業不重視資源開采使用的效率。同時,又由于資源稅收人大部分歸地方,過度開發、資源浪費現象受到地方政府的默許,這反而加劇了生態環境的惡化。
2、消費稅。我國消費稅征收范圍涉及五類消費品,其中對環境造成污染的有鞭炮、焰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車、小汽車等。2006年4月,國家對消費稅作出重大調整,對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開征消費稅,擴大石油制品的消費稅征收范圍。同時,將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實木地板納入征稅范圍。可是我們生活中對生態環境有害的產品遠不止這些,比如塑料袋及其它包裝材料、化學溶劑、一次性餐飲用品、洗滌用品,都會不同程度帶來環境污染。因此,從抑制對環境造成破壞的特定消費品消費角度講,現行消費稅征收范圍有些窄了。
3、車輛購置稅和車船使用稅。近年來,國內各種交通車輛數目劇增,排放的尾氣對環境造成了極大的污染,同時也消耗了大量燃料能源。鑒于此,我國對在境內購置汽車、摩托車、電車、農用運輸車和掛車征收車輛購置稅,稅率10%.此外,還對機動車、非機動車、機動船和非機動船征收車船使用稅,分級實行定額稅率。
4、其它稅種。一是增值稅。其對于環境保護方面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對利用廢棄物進行生產的企業和產品采取低稅率、免稅或即征即退的政策;二是企業所得稅。按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二)排污費
除了上述稅收政策,目前國內還以排污費形式專門進行制約和調控企業污染行為。排污費可以對空氣污染、水污染、噪聲污染、固體廢棄物排放等進行末端約束。但是,排污費征收標準偏低,收費標準低于污染防治費用,使得環境污染單位寧愿繳納排污費也不愿花錢去防治污染。另外,與稅收制度相比,排污費制度的立法層次較低,致使其征收方式不規范,征收力度不夠,面臨著很大的阻力,而且收繳上來的排污費由于缺乏預算約束和有力的監督考評制度,致使該部分資金的使用效果也不太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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