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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民工家庭的土地養老問題

        時間:2024-10-05 11:14:31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農民工家庭的土地養老問題

          論文關鍵詞:農民工 土地養老 養老保障

        農民工家庭的土地養老問題

          論文摘要:從的養老保陣研究來看,專門研究農民工這個特珠群體的家庭養老保障問題的比較少。當前,我國老齡化問趁日益突出,特別是在農村,由于農民工大f外出務工,農村留寧老人的養老問題堪憂。農村原有的土地養老模式已經不能解決這個特殊群體的養老問題,因此,必須找到一種街的養老模式來解決存在的問題。

          1、農民工家庭的土地養老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當前,農村養老問題,首先表現為老人的供養問題。在我國,對于農民的養老問題,國家實行的是土地養老政策,即國家將土地承包給農民耕種,農民們通過自己的勞動,依靠土地生活和養老。2004年,國家局在全國人口抽樣中,對我國老年人(60歲及以上的老年人)的主要生活來源進行了調查,其結果顯示,我國老年人的生活來源構成在城鄉有明顯差別,城市60%的老年人主要依靠退休金生活,而在農村老年人則主要依靠子女或其他親屬(占,9.6%)和勞動收人(占30.5%)。農村老人們習慣于將自己在擁有勞動能力時所創造的財富用在子女身上,幫助家庭實現財富的積累。但是,等他們進人老年期時,家庭財富的控制權其實早就已經轉移到了子輩的手中,F在,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人以及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家的土地養老政策已經越來越不能解決目前農村中普遍存在的養老間題了,其原因主要是農民工的大量外出。

            在農民沒有離開土地外出務工之前,國家的土地養老政策實際上是一種家庭養老政策。農村老人因身體原因無法再耕種土地,這個時候他們的土地就交給自己的下一代來耕種。這樣,國家的土地養老政策實際上是通過子代對土地的耕種來為父代提供養老資源,以實現養老的,F在,農民工的外出不僅造成了他們沒有耕種父代所承包的土地,就是他們自己承包的土地也沒有耕種,這樣,農村的土地養老政策就不能得到很好的實現。

            當前,大多數農民進城務工后,由于其缺乏技術,程度低等原因使得他們只能從事簡單的勞動,其收人相應很低。在此情況之下,他們就不可能有多少積蓄為父母養老,也難以將父母接人城里和他們一起生活,于是農村就出現了相當數量的“留守老人”。留守在家的老人們為了生活就不得不自己耕種土地,但是由于他們自身的勞動能力有限,他們耕種土地的收人比以前大有減少。與此同時,與子女外出務工前相比,農村留守老人們不僅要從事勞動,還要獨立地照顧留在家里的孫子輩,因此,不但他們的農業勞動和家務勞動負擔明顯加重,而且老人們養老的經濟供養也嚴重不足。

          2、對策

          2 .1探索農村土地養老保障制度的新模式

            由干農民工的大量外出務工已經成為了一個普遍現象,這就使得國家現在實行的土地養老保障制度難以解決當前農村存在的養老問題,因此,在建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時候,就應該考慮對土地養老保障制度進行改革。在國外的養老保障制度中,存在著一種“以房養老”得倒按揭養老模式,其做法是:房屋產權擁有者把房子抵押給、公司等機構,后者每月給房主一筆固定的錢,房主可以在那個房子里繼續居住,房主去世以后,其房產歸后者所有。借鑒這種模式,在改革我國現有的土地養老保障制度的時候,也可以嘗試采用類似的方式來進行。農民在年老的時候會因為自己缺乏勞動力等原因而無法耕種土地,再加上農民工的大量外出,使得農村的土地有很多被閑置起來。在此情形之下,農村留守老人可以將他們自己承包的土地入股,交給公司、企業或是集團來經營,再由后者給他們修建養老院,并且每月為他們提供部分養老金。在實施過程中,可以以一個村或一個鎮為單位進行土地養老轉讓經營,只要轉讓的土地數量達到了一定的規模,公司、企業或是集團就愿意來經營,這樣土地就能為農村留守老人提供部分養老金。在這部分農村留守老人們死后,土地再歸還給農民工,由農民工決定是否繼續轉讓給公司、企業或是集團經營。

          2 .2建立綜合性的西部養老保障體系

            我國具有城鄉二元結構特征,這種結構導致的城鄉差別不僅體現在生產方式、水平、生活水平和思想觀念等方面,它同樣也體現在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方面。從本質上講,社會保障具有全民化性,不應有城鄉之分。但是,由于經濟體制的原因,中國的城鄉差別尤其是在社會養老保障方面存在的城鄉差別表現得較為明顯。與城鎮居民普遍享受社會養老保障的情形不同,農村居民享有的社會養老保障是極其有限的。但是,由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既是實現社會公平的要求。

            在農民工家庭里,由于青壯年農民工常年外出務工,留守老人們的養老得不到保障這一問題相當突出。要解決農民工家庭的養老問題需要建立綜合性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這個養老保障體系可以通過以下一些途徑來解決。

            首先,利用土地,讓土地為農民工家庭的老人提供一定的養老金。農村現有的土地養老保障制度雖說不能解決當前農民工家庭存在的養老問題,但是可以通過改革現在的土地養老保障制度,讓老年農民利用土地為自己提供部分養老金,具體做法在前一節已經闡述。

            其次,利用養老,讓其成為農民工家庭的養老經濟供養來源之一。我國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從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開始實行了,盡管目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我國大部分地區的發展還是舉步維艱,有的地方己基本上處于停滯狀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際運行中也出現了各種偏差和千擾,陷人了困境,但截至2007年底,全國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數仍然還有5171.5萬人。因此,只要已有的實施社會養老保險的經驗和教訓,尤其是試點區的經驗教訓,并與當前農村的實際情況相結合,不斷完善這項制度,相信農民工家庭中的老人們就能夠從此項制度中受益。

            同時,我們還應當認識到,商業養老保險在養老保障體系中還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是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的有益補充,已經成為了我國養老保障體制中的一支重要的生力軍。因此,應當積極引人競爭機制,鼓勵農村中收人較高的那部分農民參加商業養老保險,充分發揮商業養老保險的補充作用,使其真正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道構成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安全網”和“穩定器”。

            最后,農民工家庭本身也是養老的經濟供養來源之一。一方面,我國農村現在還是以家庭養老為主,家庭擔負著為老人提供養老經濟來源的責任,人們已經具備了養老的孝觀念。另一方面,現在的農民工家庭雖然不能完全擔負起養老重任,但是為老人提供部分養老金還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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