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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淺談我國環境司法對環境法價值的背離與回歸

        時間:2022-11-16 19:17:00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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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談我國環境司法對環境法價值的背離與回歸

          摘 要 伴隨社會經濟的全面發展,不斷出現了各種各樣的環境問題,環境風險也在不斷的蔓延,環境危機越來越嚴重,激發出了眾多的環境糾紛與環境矛盾,人類賴以生存與發展的家園環境急切需要在司法途徑的保護下得到應有的保護。然而,目前我國在環境司法上卻顯得力不從心,不能按照其理論先導與思想指引來對環境實施保護。法學理論界以及實務界現階段需要探討與研究的問題就是,怎樣準確且理性地分析環境司法對環境法價值的背離,怎樣才能使環境司法回歸到環境法價值的層面,以環境法的價值為指引將環境司法發揮出更加有效的功能與作用,最終實現人類與生態環境之間的完美極致境界。

          關鍵詞 環境司法 環境法 價值

          環境司法指的就是與環境息息相關的司法活動,也就是指司法機關在環境法律指導下做出的對程序、權限與職責的明確規定,以及對案件糾紛的解決、矛盾的化解等過程。換而言之,就是指司法在環境保護過程中所發揮出的功能和作用。而環境法價值指的是,作為社會規范的一種,環境法在其社會作用發揮的過程中表現出的對生存環境和人類社會的可用性與滿足性。同時環境法也是所有環境法律活動的理論基礎與思想先導,對我國司法機關對正確方向的堅持、對環境司法實現公正的思想來說,其起到了價值指引與保障的作用,對我國環境司法的實踐來說,其指導意義十分重大。

          一、環境司法的含義

          環境司法指的就是各種與環境相關的司法活動,也就是司法機關在環境法律指導下做出的對程序、權限與職責的明確規定,以及對案件糾紛的解決、矛盾的化解等過程。或者說是在司法在環境保護過程中所發揮出的功能和作用。在我國生態環境保護事業中廣泛的應用司法救濟途徑與方法,不僅對增強司法權威來說十分有利,還對環境的權利與利益起到了有利的保護作用,補救所遭受的損害,懲處違法行為,及時、合理、合法的將矛盾沖突進行化解與處理。作為解決糾紛與化解矛盾的特殊通道,環境司法能夠將環境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不足加以彌補,任何解決糾紛的方式方法都不能超越其權威性與強制性的特質。因生態環境污染以及破壞導致的各種行政、刑事以及民事沖突與矛盾急切需要使用環境司法手段,將其能動性充分的發揮出來,進而使生態環境的持久良性發展以及人類社會永續安寧得到保障。

          二、 環境法價值的含義

          環境法價值實際上意義上指的是,作為社會規范的一種,環境法在其社會作用發揮的過程中表現出的對生存環境和人類社會的可用性與滿足性。首先,它強調的是作為調整人與自然之間、人與人之間關系的一種社會規范,環境法應當將其具有的“有用性”這一功能發揮出來。然而這種有用性的體現需要以環境法的實施、適用、實際效果的獲取為依據,實際上是對環境法外在價值的反映。另外,環境法律發展具有的一般規律,以及自身具有的內在特質與基本精神都會在環境法價值中得以體現。并且環境法天然的特質就是體現在這些本質與基本精神上,在其本身上就將實施與使用環境法時帶來的必要性的實際意義與效果排除了?偠灾,一方面環境法價值可以通過環境法在對外部現實社會的作用下,將其功效體現出來,另一方面,又會以自身的內在精神特質為立足點,與內外價值相融合進而形成整體并將其功效發揮到極致。

          三、環境法價值對環境司法具有的意義

          作為所有環境法律活動的理論基礎與思想先導,環境法價值對我國司法機關對正確方向的堅持、對環境司法實現公正的思想來說,其起到了價值指引與保障的作用,對我國環境司法的實踐來說,其指導意義十分重大。首先,環境司法的先覺醒性因素就是環境法具有的價值精神以及其內在的規律。環境法能夠得到良好適用的一個基本前提就是環境法本身上具有的那些良好價值精神。環境司法活動在惡法下是不會真正良好的。另外,司法過程以及結果判斷的狀態在很大程度上都會受到環境司法者內心確認以及價值認知的影響。徒法是不能自己運行的,就算環境法律規范制定的再好,沒有司法機關和司法審判人員對適用性的實踐,就不能使其制定的初衷與期待的效果在社會中得到實現。

          四、我國環境司法對環境法價值背離的表現

          (一)風險社會背景下缺乏對安全價值的認識

          伴隨環境問題以及風險的不斷增多,在維護社會安全穩定時,司法權也顯得越發羸弱、無力。法院并沒有在環境司法的實際過程中,將自有裁量權充分的行使出來;也沒有在遇到糾紛、沖突與矛盾時有效的利用司法建議或者是司法解釋等方法和手段進行處理與解決;甚至在遇到違法行為時,沒有及時的對其進行制止、沒有對違法人員進行處置、沒有賠償與救濟受害者。使得那些由于環境破壞而受到殃及的受害者沒有投訴與狀告的對象,不能使生態環境有效的得到治理與恢復,也就使得資源破壞與環境污染變得越來越嚴重。

          (二) 處于訴訟環節時背離正義的價值

          當人們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在我國可以通過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這三種途徑來尋求司法上的救濟。同樣的,當環境的權利遭到侵害時,也可以使用這三種途徑來實現司法救濟的尋求。但是由于環境問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涉及到環境方面的訴訟同普通人事訴訟相比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因此可以具體的將環境訴訟分為環境刑事訴訟、環境民事訴訟以及環境行政訴訟這三種訴訟形式,而且它們在各自司法實踐活動的開展上,都會遵守各自不同的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規范。在數十年的環境司法的實踐下,環境訴訟因著司法機關在應對環境沖突與矛盾時采取的各種方法、手段和措施得以平穩、公正、有序的進行。然而,環境問題和環境危機變得越來越嚴重,在解決環境問題時,法院仍然不能將其具有的作用與功能發揮的著實與有效,有時甚至會顯得較為無力,司法狀況難以令人滿意。在處于訴訟環節時,嚴重的與環境法的正義價值要求相背離。   (三) 在對權衡利益時不重視可持續發展觀

          司法人員在權衡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或者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時,往往只顧及當前的利益,不重視長遠的利益,更有甚者還會只重視自身的利益而不考慮受害人的利益;優先于經濟發展的考慮,而對環境保護不予以重視,沒有以可持續發展觀來維持人類社會同生態環境之間的關系。法官通常都是已經形成定勢的一般社會思維對環境糾紛案件進行合理性與合法性進行調查與審理。從嚴格意義上講,實際上這屬于實質內容的審查,很有可能引發不公正的審判,其原因就是由于該過程傾向于先入為主的主觀臆斷。在長時間經受優先發展經濟這個觀念的影響與束縛下,施加實際上我國環境司法在考量權衡利益這一環節中,已經優先被經濟發展占據了,一旦發生了利益沖突,其他利益便不能得到首要的重視。

          五、我國環境司法對環境法價值的回歸策略

          (一)遵循風險預防原則來保證環境安全

          在風險社會環境這一背景下,應對與環境有關的風險,一定要使環境法展現出應有的作為,為了防止一些不能對其不安全性進行確定的因素變成現實威脅,應當對風險預測原則進行確立,以此來為環境司法以及環境執法提供出相應的依據與保障。盡管我國尚未在相關環境法中建立該項原則,但是鑒于環境風險日益嚴重化的趨勢,司法機關需要對其有所作為,使環境的安全得到保障。面對由于環境問題而引起各種社會損害以及巨大損失時,環境司法機關一定要對風險預測原則具有的極端重要性引起足夠的重視,同時還要在靈活的運用于環境司法中,在司法審判的威懾力下,避免使環境遭受損害。故此,法院有必要在環境司法實踐中將環境具有的指導思想進行強化,重視對人與自然關系的審視。

          (二) 完善環境法來彰顯環境正義

          由于現行的環境法律存在一些缺失與不足,因此在對環境司法進行實踐時經常會出現很多疑難問題,很難令社會公眾長期期待的環境正義得以實現。因此必須要將相關的環境法律完善,將充足的法律依據提供給環境司法,進而切實的做到有法可依,將環境正義彰顯出來。鑒于法院審判工作具有的特殊性,也就促成了法官鐘情于為斷案提供依據的法律規范具有的可具體操作性以及可適用性。同時還因為現行的相關法律在處理糾紛的范圍上、方式上以及賠償數額和責任認定等一些方面仍然存在很多沖突、模糊、空白等原則性規定,使得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也就為審判具體環境案件帶來了較大的難度。由此,期待未來修訂資源與環境的保護立法時,能夠多加注重制定禁止性、義務性以及授權性等方面的規范,具體、明確與細致的對行為后果加以闡述,進而將實踐操作性增強。在有關環境要素方面的法律規范中,詳細、直接、明確的規定出環境刑事責任制裁條款與環境民事賠償責任條款,保證在環境糾紛的正確處理時,能夠有充足的法律依據依靠。

          (三) 正確衡量利益沖突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實現

          在可持續發展中可持續性價值指的是人類能夠得到永續不斷的世代繁衍生息以及大自然的良好和可持續的更新,進而使人類不斷發展的需求得以滿足。該價值要求我們不僅要使當前的發展滿足時代的要求,將暫時的利益期待實現,還應當對未來發展的長遠利益予以關注;要求我們在重視當前利益的同時還應當對未來長遠的利益語義重視;要求我們在追求經濟快速、高效發展的同時,重視對生態環境資源的保護。想要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價值目標,不能單單環境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完善,還需要的要環境司法實踐的努力配合,因此可以說廣大司法機關與工作人員的努力是不可或缺的必要條件。

          綜上所述,在社會經濟全面發展這一背景下,不斷出現了各種各樣的環境問題與環境風險,人類賴以生存與發展的家園環境急切需要在司法途徑的保護下得到應有的保護。雖然目前我國環境司法尚不完善,不能按照其理論先導與思想指引來對環境實施保護。但是相信,只要環境司法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能夠切實的認識到環境司法具有的含義,以及環境法價值對環境司法具有的意義,努力投身到資源、環境的保護工作中,就一定能實現我國環境資源的可持續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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