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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論文

        時間:2023-06-05 22:28:24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關于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論文

          在現實的學習、工作中,大家總少不了接觸論文吧,論文的類型很多,包括學年論文、畢業論文、學位論文、科技論文、成果論文等。相信寫論文是一個讓許多人都頭痛的問題,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關于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論文,歡迎閱讀與收藏。

        關于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論文

          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論文 篇1

          論文摘要:人們對于語言本質的討論從來沒有停止過,言語行為理論的提出就是其中一項重大的突破。文章介紹了奧斯汀與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系統地闡述了奧斯汀言語行為理論的內涵與價值以及塞爾對奧斯汀理論的完善與發展,最后總結了言語行為理論對語言學研究的重要意義。

          論文關鍵詞:言語行為理論;間接言語行為;語用學

          言語行為(speechact)指人們為實現交際目的而在具體的語境中使用語言的行為!祟悓W家馬林諾夫斯基(M.Malinovski)于1923年首先提出這一概念。馬林諾夫斯基從人類學的角度,通過觀察一個民族的文化生活和風俗習慣來研究語言的功能,認為與其把語言看成“思想的信號”,不如說它是“行為的方式”。在語用學興起后,這一術語得到了廣泛的運用,言語行為被理解為人類實現目的的一種活動,構成人類總活動的有機組成部分。人們的行為總要受到社會規約的支配,言語行為也就被看成受各種社會規約支配的一種行為。英國哲學家奧斯汀(J.L.Aus一曲)于20世紀50年代提出“言語行為理論”(speechacttheory),后經塞爾(J.R.Searle)的完善和發展,成為哲學、語言學的重要研究課題,也成為現代語用學核心內容之一。

          一、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

          言語行為理論是英國哲學家奧斯汀首先提出的。1957年,他到美國哈佛大學去做講座,以《以言行事》為書名發表了講座的全部內容,在其論述中,貫穿了一個思想:人們說話的目的不僅僅是為說話,當他說一句話的同時可以實施一個行為。言語行為理論的基本出發點是:人類語言交際的基本單位不應是詞、句子或其他語言形式,而應是人們用詞或句子所完成的行為。奧斯汀認為,傳統語法把句子按其功能分成陳述句、疑問句、祈使句等類型,這不利于人們對言語的理解和使用,因為同一句子在不同的語境中具有不同的功能。他認為不少話語不僅是提供信息,而且是完成或幫助完成許多行為。奧斯汀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言語行為理論。

          (一)表述句與施為句

          在《以言行事》中,奧斯汀首先區分了表述句(constative)和施為句(performative)。很久以來,哲學家所持的一種假設是:陳述之言的作用或是描述事物的狀態,或是陳述某一事實,兩者必居其一,別無他用,而陳述之言所作的描述或陳述只能是真實或者是謬誤。哲學家歷來關心的只限于陳述的可驗證性(verifability),即如何驗證某一陳述是真實的或是謬誤的,以及如何規定某一個真實的陳述必須滿足冉辱條件等。奧斯汀對哲學界語言研究中的這種傳統觀點提出了懷疑。他認為“許多陳述之言只不過是假陳述”(pseudo—state—ment),人們所說的許多話語貌似陳述,但它們根本不以坦直地記敘或傳遞有關事實的信息為目的.,或僅僅是部分地以此為目的。有時沒有必要也無從區分語句的“真”或“假”,因為有些句子一說出來就是一種行為,而行為只有適當不適當之分,沒有真假之分。奧斯汀主張區分有真假之分的句子和有適當不適當之分的句子。有真假之分的句子為表述句,其功能在于斷言或陳述事實和描述狀態、報道事態,所表述內容是可以驗證的,即或是真實,或是謬誤;有適當不適當之分的句子為施為句,它們不具有報道、描述和表述的功能,卻具有實施某些行為的功能。施為句的話語都是不能驗證的,它們無所謂真實或謬誤。奧斯汀用了四個例句來說明這類話語:

          1)Id0(用于結婚儀式過程中);

          2)Inanle this ship Elizabeth(用于船的命名儀式中);

          3)I give and bequeath my watch to my brohter(用于遺囑中);

          4)I bet you six penceit will rain tomorrow(用于打賭)。

          在特定的情況下,特定的人說這些話實際上構成了某些行為的實施。換言之,說話人在說這些話的時候不是在作陳述或描述,而是在完成某一動作,如結婚、命名、遺贈、打賭。

          (二)言語行為順利完成的必要條件

          奧斯汀強調,施為句雖然沒有真假,但仍有一些條件必須滿足,否則就不能起到實施行為的作用。通過話語成功地實施行為,第一個條件是說話者必須是具備實施某一行為的條件的人,必須存在實施這個行為的合適的對象。例如,沒有手表,就談不上遺贈手表。第二個條件是說話人必須具有誠意,缺乏誠意則不能有所為。第三個條件是說話人對自己所說的話不能反悔。如果沒有合適的程序,如果不是合適的人說出,言語行為不會奏效。同樣,即使人員合適,如果場合不對也不行。如英國女王在家里說“InamehteshiptheQueenElizabeth”,這句話也不會奏效。對有些施為行為,有關人員的思想狀態至關重要,如一個實施許諾行為的人必須準備兌現自己的諾言。

         。ㄈ┭哉Z行為三分說

          隨著研究的深人,奧斯汀意識到某種意義上每個句子都可以用來實施行為,不是只有施為句才有這種功能。就連像“state”這樣典型的描述性、敘事性動詞都可以用來實施行為。當一個人說“Is tate that Iamres ponsible forit”,他就發表了一個聲明,承擔了一種責任。于是,奧斯汀又把人們說話時所實施的言語行為分作三類,即“以言指事”(1ocution)(又叫言內行為)、“以言行事”(illocution)(又叫言外行為)、“以言成事”(perlo.cuifon)(又稱言后行為),或稱言語行為三分說。以言指事泛指一切用聲音說出的有意義的話語;以言行事涉及說話者的意圖,如:斷定、疑問、命令、描寫、解釋、道歉、感謝、祝賀等;以言成事涉及說話者在聽話者身上所達到的效果,如:使之高興、振奮、發怒、恐懼、信服等,以促使對方做某事或放棄原來的打算。每一個話語都同時完成三種行為。例如,A對B說“Closehtedoor”,這是言內行為;A的意圖是讓B關門,這是言外行為;B聽了A的話后,把門關上了,達到了說話的效果,這是言后行為?梢姡哉Z行為理論對于解釋言語行為的意圖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奧斯汀把言外行為分為五類:

          1)評價行為類/裁決類(verdictives):表達裁決或評價,如法官或裁判的裁決。

          2)施權行為類/行使類(ex—ecutives):表達權力的實施。

          3)承諾行為類/承諾類(commissives):表達承諾或者宣布意圖。

          4)論理行為類/闡述類(expositives):用于解釋、闡述、論證。

          5)表態行為類/表態類(behabitives):用于表明態度。

          二、塞爾對言語行為理論的發展

          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創立后立即引出了大量哲學論述。其中美國哲學家塞爾的影響最大,他將言語系統化,闡述了言語行為的原則和分類標準,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理論(indirectspeechacthteory)這一特殊的言語行為類型。正是通過他的努力,才使言語行為理論成為當今語用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ㄒ唬┭哉Z行為的原則與分類

          塞爾不是簡單地繼承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他把言語行為理論對孤立的話語意義的研究提升到對人類交際的研究。他認為使用語言就像人類許多別的活動一樣是一種受到規則制約的有意圖的行為。這些規則區分為調節規則(regula—ifverules)和構成規則(consittuitverules)。調節規則調節先前存在的行為形式,這種活動的存在邏輯上獨立于規則的存在;構成規則不僅調節而且創造或規定新的行為方式,這種活動在邏輯上是依賴于規則的存在而存在的。[6奧斯汀試圖論證這樣一個假設:一種語言的語義學被視為一系列構成規則的系統,并且以言行事的行為就是按照這種構成規則完成的行為。塞爾繼承了奧斯汀的“意圖”論,認為說一種語言就是完成一系列的言語活動,每一個言語行為都體現了說話人的意圖。

          塞爾在研究和繼承的基礎上,將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修正為以言行事理論和間接言語行為理論。他把奧斯汀的言語行為三分說改造為命題內容和以言行事。他認為,要成功地實施某一言語行為,除了一般的輸入和輸出條件外,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本條件(essentialcondi—tions):說話者打算通過說出一個語句,使他承擔實施某一行為的義務;

          第二,命題內容條件(con—tentconditions):說話者在說出一個語句時表達了一個命題,在表達命題時,說話者斷定了自己將來的行為;

          第三,預備條件(preparatorycondiitons):

          1)聽話者愿意說話者實施某一行為,并且說話者相信他所要做的事是符合聽話人的利益的,但這件事并非是他經常做的;

          2)講話者在事情的正常進程中將去實施某一行為,這對講話者和聽話者來說都是不明顯的。以言行事要有一定的要旨(point)。語言中有一種最小努力原則在起作用,體現為以最小的語言努力去獲得最大的以言行事結果的原則;第四,真誠條件(sinceirtycondi—tions):說話者打算從事某一行為。在這四個條件中,

          第四個條件具有構成規則的范式,

          而第一到第三條件則與調節規則相對應。在將“合適條件”(lfexibilityconditions)(保證言語行為得以成功實施的條件)作為使用恰當的以言行事指示語的規則的過程中,塞爾還提到“表達原則”,認為它可以單獨地使基本上是語用上的言語行為的分析與字面意義的語義分析相一致,這樣就可以把言語行為理論分為兩類:

          一類為偏重于語義的言語行為理論(semantically—oriented),

          另一類為偏重于語用的言語行為理論(pragmatically—oriented),前者關注顯示言語行為特征的表達式的分析,而后者將交際過程作為其出發點。

          塞爾將言語行為重新分為五類,他把他的分類建立在以言行事(ilocutionary)與語法(gram—matica1)指示詞和不同的言語行為所確定的不同的“詞語”與“世界”的關系上。這五類言語行為是:

          1)斷言類(assertive),以前也稱描述類(repre.sentatives),指描述世界上的狀況或事件的言語行為,如斷言、主張、報告等;

          2)指示類(directives),說話者想使聽話者做某事,如建議、請求、命令等;

          3)承諾類(commissives),指說話人表示將要做某事的言語行為,如許諾、恐嚇等;

          4)表達類(ex.pressives),在這種言語行為中,說話者表達自己對某事的情感和態度,如道歉、抱怨、感謝、祝賀等;

          5)宣告類(declaratives),指能改變世界上某種事態的言語行為,例如法庭上法官說:“Guilyt!”,被告便成了罪人。

         。ǘ╅g接言語行為

          塞爾對言語行為理論的另一個重大貢獻是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理論”。一個人直接通過話語形式的字面意義來實現其交際意圖,這是直接的言語行為;當我們通過話語形式取得了話語本身之外的效果時,這就稱作間接言語行為(indi—rcctspeechact)。簡單地講,間接言語行為就是通過做某一言外行為來做另一件言外行為,也可以說成是:“通過施行了一個言外行為間接地施行了另一個言外行為!遍g接言語行為理論要解決的問題是:說話人如何通過“字面用意”來表達間接的“言外之力”,即語用用意,或者聽話人如何從說話人的“字面用意”中推斷出其間接的“言外之力”,即語用用意。塞爾提出了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和非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的理論,所謂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指對“怎么用意”作一般性推斷而得出的間接言語行為。所謂對字面用意做出一般推斷,實際上就是根據話語的句法形式,按習慣可立即推斷出間接的“言外之力”(語用用意)。非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較復雜,也較不穩定。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按習慣就可以推斷話語的間接言外之意,但非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卻主要依靠說話雙方共知的語言信息和所處的語境來推斷。

          間接言語行為在言語交際中是非常普遍的,陳述句不是陳述句,祈使句不是祈使句,疑問句不是疑問句的情況比比皆是。有時候,發話者說出一句話,借此表示該句字面意思,但同時又表達字面之外的其他含義,也就是說,話語意義與語句本身意義不完全一致。如:“Can you give me the book?”字面意思是詢問聽話人是否有此能力,但其言外之意則往往是請求。該請求是以詢問形式發出的,但還要表達請求這一言語行為。至于如何理解像“It’Scoldinhere.”這類非規約性的間接言語行為旬,情況就比較復雜了。發話者可能真的是陳述這一事實,也可能是請求對方關上窗或門,或打開電暖氣。遇到這種情況時,聽話者需依賴語境、雙方共知或語用推理等等才能奏效。

          間接言語行為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影響間接言語行為理解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有時取決于語境,有時取決于聽話人的身份、背景等,有的還取決于聽話人的分析、推理能力。因此間接言語行為句的理解已不單純是語義范疇,還包括語用范疇。

          三、結語

          以奧斯汀、塞爾為代表的言語行為理論學家把語言研究從以句子本身的結構為重點轉向句子表達的意義、意圖和社會功能。言語行為理論的提出,無論對語言研究還是對應用語言學、社會語言學、語用學以及語言習得研究都產生了重大影響。一方面,它使學者們在有關方面的研究從以語法或語言形式為中心轉向以言語功能為中心;從以單句為中心轉向以語篇為中心;從以語言本身為中心轉向以語言使用者、社團以及語言環境等為中心;另一方面,言語行為理論使諸多研究從以語言知識為中心轉向以交際功能為中心;也使外語教學從以語言形式和教學方法為中心轉向以語言功能和教學內容為中心。這樣,使得學習者不光掌握了一定的詞匯量和語法知識,知道了正確的句子結構,而且還學會了如何適當地使用語言以避免出現語用錯誤。因此言語行為理論是研究語言使用問題的基本理論,它為語言學的研究開辟了一個新的領域。

          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論文 篇2

          論文關鍵詞:言語行為理論;間接言語行為;意向性

          論文摘要:言語行為理論由奧斯汀提出,經塞爾的完善與發展,已成為哲學、語言學的重要研究課題,更是現代語用學的核心內容之一。塞爾的間接言語行為理論從使用和交際的角度研究語言的意義,為認識言外之力的本質提供了獨到的解釋方法。塞爾關注語言和心智的關系,認為意義必須聯系存在于言語行為中的意向性來解釋。探討了塞爾的間接言語行為及其所蘊含的語言哲學觀。

          一、理論源起

          言語行為理論(SpeechActTheory)的產生有其深刻的歷史背景,追溯該理論產生的源頭,可將其與西方哲學的發展聯系起來考察。西方哲學從古希臘到20世紀的發展通常被概括為一個三階段模式,其中心論題為:本體論一認識論一語言。20世紀初,哲學產生了一次根本性的“語言轉向”(linguisticturn),語言取代認識論成為哲學研究的中心課題!罢Z言轉向”的產生,標志著英美分析哲學時代的開始。從使用的分析方法上看,分析哲學又分為兩大派別。其一為邏輯分析派,又稱邏輯實證學派;其二為日常分析派,又稱日常語言學派。英國哲學家奧斯汀(J·Austin)針對邏輯實證主義的真值條件語義論提出言語行為理論,即著名的“言語行為三分說”:說話行為(locutionaryact)、施事行為(illocutionaryact)和取效行為(perlocutionaryact)。奧斯汀把施事行為分為5大類型:判定式(verdictives)、執行式(exercitives)、承諾式(commissives)、行為式(behavi—tives)、闡述式(expositives)。言語行為理論從行為的角度來看語言活動,抓住了語言的動態特征,因此它成為語用學的重要組成部分。

          奧斯汀對施事行為的分類由于缺乏明確的標準,招致了許多學者的批評,但他的一些看法為后來的研究奠定了基礎。美國語言哲學家塞爾(J·Sear—1e)繼承并發展了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提出了著名的間接言語行為理論。塞爾言語行為理論的建構體現在他對語言學哲學(linguisticphilosophy)與語言哲學(thephilosophyoflanguage)的區分上。語言學哲學試圖用分析語言中的特定詞語及其他成分的普通用法來解決特殊哲學問題,語言哲學試圖對語言一般特征作出哲學的闡釋性描述。在塞爾看來,前者是關于方法的研究,而后者是關于主體的研究。塞爾認為他的理論屬于語言哲學而不是語言學哲學。在語言哲學的研究過程中,塞爾把言語行為界定為語言交際的最小單位,把言語行為放在研究語言、意義和交際的中心地位。

          二、間接言語行為理論

          (一)塞爾對施事行為的分類

          塞爾把言語行為理論提高為一種解釋人類語言交際的理論。在他看來,講一種語言就是完成一系列的語言活動。在研究話語的過程中,塞爾區分了命題內容和施事行為,修正了奧斯汀的言語行為三分說,認為每個語句都包括:說話行為(utteranceact)、命題內容行為(prepositionalact)、施事行為(i1—locutinaryact)、取效行為(perlocutionaryact)。

          在實施言語行為的規則方面,塞爾認為,言語行為是按照一定的規約來實施的,施事行為是一種規約性行為。塞爾提出構成性規則(constitutiverules)與調節性規則(regulativerules)的區別。構成性規則是創立或定義新的行為形式的規則,它不能離開行為而獨立存在。調節性規則只作出規定,它在邏輯上獨立于行為而存在。在塞爾看來,調節性規則是外部的社會規則,對施事行為不起制約作用,而構成性規則是內在的語義規則,施事行為是根據構成性規則衍生而來的。塞爾提出了成功執行施事行為的構成性規則,把這些規則分為四類:命題內容規則(prepositionalcontentrule)、預備性規則(preparatoryrule)、真誠性規則(sincerityrule)和基本規則(essen—tialrule)。塞爾對這些規則的確立,經過了從具體分析到抽象概括再到具體認識的過程,相對于奧斯汀的分析而言,在方法上更科學、更令人信服。

          塞爾對言語行為的一個突出的貢獻就是給言語行為分類,給言語行為的不同類型或范疇以理論上的說明。塞爾認為在任何語言哲學中最明顯的問題之一是有多少種使用語言的方式。維特根斯坦認為,對這個問題是不能用任何有限的范疇來回答的。他在(哲學研究)中說:“有多少種句子呢?譬如說斷定,提問以及命令?—有無數種句子:我們叫做‘符號’,‘詞’、‘句子’的東西有無數種用法!比麪柗磳S特根斯坦的觀點,并從12個方面對施事行為的分類標準進行分析,最后認為以下3個方面是至關重要的,它們構成了分類的基礎:

         。1)施事目的(illo—cutionarypoint)。這是分類的基礎。

         。2)適從向(di—rectionoffit)。有些施事行為試圖讓言語適應客觀世界(言語~客觀世界),而其他一些則試圖讓客觀世界適應言語(客觀世界一言語)。

          (3)心理狀態(psychologicalstate)。在此基礎上,塞爾把施事行為歸納為5大類:斷言類(assertives)、指令類(direc—tives)、承諾類(commissives)、表達類(expressives)和宣告類(declarations)。

          (二)間接言語行為

          塞爾首先注意到間接言語行為(indirectspeechacts),提出直接言語行為和間接言語行為的區別。他說,當一個施事行為間接地通過另外一個言語行為表達時,間接言語行為就發生了。我們知道,句子的形式和功能之間并不存在絕對的一一對應關系。在日常談話中,人們為了講求禮貌,在想讓別人做某事的時候,往往避免直接使用命令句,而尋求一種比較婉轉的表達方式。塞爾認為,在間接言語行為中,說話人和聽話人溝通,能讓聽話人明白話語中字面意思之外的用意,他所依靠的是他同聽話人共知的背景信息。塞爾認為間接言語行為可分為規約性(conventional)間接言語行為和非規約性(non一con—ventional)間接言語行為。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指對“字面用意”作一般性推斷而得出的間接言語行為。這類行為已經形成一種習慣用法或語言形式,說話人和聽話人可能已經感覺不出這類言語行為在字面上的施為用意。非常規性間接言語行為較復雜和不確定,它更多地取決于互知的背景信息和所處的語境。

          塞爾對間接言語行為理論的解釋很大程度上解決了語句的字面意義和說話人的施為用意的關系問題,揭示了語句的結構和功能之間存在著的多元關系。但塞爾的學說受到關聯論者的強烈批評。在20世紀80年代的語用學界,以Sperber和Wilson為代表的.理論家簡評了塞爾的理論,聲稱言語行為要么不在研究之列,要么取而代之。其觀點是言語行為理論雖有一定的解釋力,但其分類并不是交際的一部分,言語行為理論沒有存在的必要。不可否認,言語行為理論注重描寫的經驗主義的分類,確實不能全面有效地說明具有動態性質的交際過程。但是,塞爾的間接言語行為理論解釋了日常生活中許多看似不連貫的話語是如何有效進行的,他將人的潛意識的對施為用意的理解過程明示出來,使人類對自身的語言交際過程有更加深刻地理解。人們在接受一個言語行為時,一般并沒有意識到有不同層次的行為,因而也不能分辨這些言語行為中所含的不同意義,而塞爾的間接言語行為理論使人對自身表達、理解意義過程的認識上升到一個更高的階段,為語言研究的發展作出了極大的貢獻。 (三)對間接言語行為的解釋

          對于如何解釋語言交際中的間接言語行為,理論家有兩種不同的看法:習語論(idiomtheory)和推理論(inferencetheory)。習語論者認為某些話語可以間接地行使某些功能是由于它們本身的語言形式或習慣用法,他們試圖通過習慣用法在某些語言形式與它們間接地實施的功能之間建立起聯系,來解釋語言的間接用法。但事實上,一種句式并不總是用以行使其一種功能,形式和功能之間不存在一一對應的關系。推理論者認為說話人經過一系列的推理步驟才從句子的字面意義推導出說話人的真正意圖,重視對語境因素的考慮。塞爾是個推理論者,他認為在實施間接言語行為時,說話人依賴交際雙方所共有的包括語言的和非語言的背景信息,以及聽話人的邏輯推理能力向聽話人傳達施事目的?梢越Y合這兩種理論來解釋間接言語行為。有些形式在大多數情況下用以行使某種功能,習語論可以解釋某些間接言語行為。但絕大多數情況下,一句話在不同語境中說出就有不同意義,隨談話的時間、地點等因素的變化而變化,要通過語境因素才能推導出話語所具有的施為用意,推理論有更強的解釋力。

          三、意向性

          進人20世紀70年代之后,塞爾的語用學觀念及其研究重點發生了較大的轉變。塞爾認為,我們的大多心理狀態有一個共通的特征,即它們都與某種事態或對象相關。你在相愛時,這份愛戀總是指向某個或一些特定的對象。這就是精神狀態的“關于性”(aboutness)和“指向性”(directedness)。塞爾統稱為“意向性”,并在《意向性》(Intentionality)一書中詳盡闡述了該理論。塞爾認為言語行為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它具有意向性,在這種行為中,不僅使用了語言符號,而且還表達了說話者的意向,語言符號在這里被用作表達意向的手段。根據前文所述,塞爾把施事行為分為5種,他認為這5種行為是以經驗為基礎的。從意向性理論的角色來看,意向性決定了言語行為會采取這些類型方式。

          其實在《言語行為》一書中就已經存在著轉向精神哲學研究的契機。在考察語用行為的誠實條件時,塞爾強調,要使陳述成為誠實的,就要求說話者必須對陳述的事態持有信念;要使命令成為誠實的,說話者必須對接受者的響應存有意愿,等等。無論哪一種語言行為,如果說話者內心沒有相應的心理狀態,就不能說是誠實的。在塞爾看來,如果丟開精神狀態的意向性,那么話語只不過是從嘴里發出的一種聲音而已。同樣,句子也不過是寫在紙上的物理符號而已。話語本身沒有意義可言。那么它怎么能以各種不同的話語形式表達無限多樣的命題內容?那就是通過意向狀態。正是在意向狀態中,人們在說話的同時也把自己的意向性轉移到本身并無意義可言的聲音與符號中。正是意向性這種精神狀態的特征,使得語用行為成為可。葼柕囊庀蛐岳碚擉w現了語言與心智的關系,是言語行為理論的深化和發展?

          四、結語

          塞爾把言語行為理論系統化、嚴密化,對言語行為理論的發展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開辟了語言哲學和語用學研究的新夭地。塞爾提出間接言語行為理論,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語句的字面意義和說話人的言外之力的關系問題,彌補了早期言語行為理論的不足。塞爾重視對施事行為的研究,強調說話人的意識活動和心理狀態對言語行為的影響與作用,提出了意向性理論。塞爾的學說對當今語言哲學、認知科學、語用學等領域產生了巨大影響,為我們全面理解語言的現象和本質提供了一條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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