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言語行為理論解析
論文關鍵詞:言語行為理論;間接言語行為;合作原則;禮貌原則
論文相關查閱:畢業論文范文、計算機畢業論文、畢業論文格式、行政管理論文、畢業論文
論文摘要:本文論述了奧斯丁(Austin)的言語行為理論的產生、理論框架和發展,同時也闡述了賽爾(Searle)的間接言語行為理論、格萊斯(trice)的合作原則以及Leech的禮貌原則,并舉例說明了作者對言語行為理論的理解。
1、言語行為理論
早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瑞士語言學家索緒爾就把人類語言區分為“語言”(langue)和“言語”( parole )。到20世紀50年代,美國語言學家喬姆斯基又進一步把人類語言區分為“語言能力”(competence)和“語言運用”(performance)。二者的理論所涉及的內容雖然有所不同,但無論是索緒爾還是喬姆斯基實際上都認為人類的語言活動涉及語言的體系和語言的使用兩個方面。但真正對語言使用進行認真研究并將其上升到理論高度、提出言語行為理論的是牛津大學哲學家J. L Austino Austin。其關于言語理論的觀點是1955年在哈佛大學講座時提出來的。此后他在1957年發表了著名的(論言有所為》(《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一書。書中不僅探討了語言的使用問題,而且系統、具體地對為何說話本身就是一種行為這一觀點進行了詳細論述。美國哲學家Searle進一步發展了這一理論。
言語行為理論認為語言是傳達信息的手段,人們是在以言行事,一切語言交流都包括言語行為。語言是人類交際的手段,但人類交際的基本單位不僅僅是符號、詞、句子或者這些符號、詞、句子的標型,而是完成一定的行為,比如:陳述、請求、命令、提問、道歉、祝賀等。不同的行為可以通過同一種言語來表達,同一行為也可以通過不同的言語得以實現。言語行為理論強調說話人所表達的是話語的意思而不是語言本身的意思;對于一種結構的研究往往是對意義、語言的使用以及言外之意功能的預設。
在《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一書中,Austin開始明確地把話語分成述謂句或指陳性的語句以及施為句或有施事能力的語句。他指出述謂句的功能在于斷言或陳述事實、報道事態,是有真假之分的句子(true or false)(如例1);施為句則是實施一種行為的話語(如例2),它們不具有報道、描述或表述的功能,但卻具有實施某些行為的功能,對它們不用“真假”來衡量,而是用“適宜性條件”(felicitous)或“非適宜性條件”( infelicitous ) ,“誠實”(sincere)或“不誠實”(insincere),“真實”( authentic)或“不真實”(inauthentic),“使用得當”(invoked)或“使用不得當”( misinvoked)來衡量。
例1: London is the capital of England.
例2:I name my daughter Jane.
Austin把言語行為分為五類:裁決類(verdictives ) ,如“描述”、“估計”;施權類(exercitives ),如“命令”、“禁止”;承諾類(commissives ),如“答應”、“保證”;闡述類( expositives ),如“描述”、“肯定”;表態類(behabitives ),如“道歉”、“感謝”、“抱怨”等。Austin后來還根據施為動詞的有無,把施為句進一步劃分為顯性施為句(explicit per-formatives)和隱性施為句(implicit performatives )。顯性施為句即直接實施某個行為的語句,它們包含有施為動詞。隱性施為句間接實施某個行為的語句,它們不包含施為動詞。在此基礎上Searle又進一步把施為句分為以下新五類:指令類(directives),如“請求”、“命令”、“要求”;宣告類(declarations ),如“宣布戰爭開始”、“聲明證件作廢”;承諾類(commissives ),如“答應”、“保證”;斷言類(assertives),其施為意圖是對話語表達的命題的真假做出判斷;表達類(expressives),如“道歉”、“吹牛”、“感謝”等。
Austin還提出了言語行為三分說。他認為人類在說任何一句話時都同時完成三種行為:言內行為、言外行為、言后行為。也有學者把它們稱作話語行為(或說話行為)即以言指事(the locutionary act)、語現行動(或施事行為)即以言行事(the illocutionary act)、言后行為(或取效行為)即以言成事(the perlocutionary act)。換句話說,言內行為包含意思,它能產生可理解的話語;言外行為體現一種語力,它通過語調、態度、感覺、動機或意圖來實現。言后行為包含因果關系,它對聽話人產生影響。在描述一種危險情況時(言內行為locutuinary act ),說話人可能會用一種警告的語調(言外行為illocutionary act),聽話人可能會因此而嚇得跳起來(言后行為per-locutionary act)。而Searle修正了Austin關于言語行為三分說,他認為每個語句都包括:a、說話本身構成的話語行為(utterance act) ; b、指稱和述謂,也就是命題行為(propositional act);c、以言行事或施為性言語行為。
2、間接言語行為理論
任何一種理論的產生都會對后人產生影響、給后人帶來啟示。Searle不僅在Austin言語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了施為句的新五類和新的言語行為三分說,他還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理論。一個人通過一個話段直接實現其傳遞信息的目的,就是直接的言語行為;如:I order you to get up,說話人傳達給聽話人的信息就是該話段的字面意思。如果我們的話語形式不直接實現傳遞信息的目的,而是通過這樣的話段表達了該話語形式之外的意思時,我們言語行為就是間接言語行為,如:1 feel cold。說話人傳達給聽話人的信息不僅僅是“我冷”,還有可能是讓對方關上門、讓對方遞給他一件衣服等等。
Searle把間接言語行為分為兩大類即:隱含的言外行為(primary illocutionary acts)和間接的言外行為(indirect illocutionary acts) o隱含的言外行為有三種類型,表現在邏輯層面和語言結構方面:陳述(statements ),說話人說出一個命題;疑問(interrogati ves ),說話人對聽話人提出問題(說話人給聽話人選擇不采取該行動的機會);祈使(imperatives),說話人建議聽話人采取一個行動(說話人不給聽話人選擇不采取該行動的機會)。間接的言外行為有兩大類(通過間接施為句來表達)即:人際行為和宣布行為。人際行為包括陳述類行為、預測類行為、表意類行為、指令類行為和授權類行為;宣布類行為包括致效行為和表致行為。
在語言交際中,間接言語行為比比皆是。我們常常會碰到一些陳述句不是陳述句、疑問句不是疑問句、祈使句不是祈使句的情況。有時候說話人的話段字面意思(literal meaning)與說話人要表達的意思即言外之意(implied meaning)有差異。如:Can you open the door?從字面意思來看這是一個問句,說話人是在詢問聽話人有沒有開門的能力,實際上其言外之意是一種請求,是請求對方把門打開。它是通過提問的方式發出了一種請求,這類句子比較簡單。還有一類句子的情況就比較復雜了,如:I am hungry。說話人可能就是在簡單的陳述他餓了這樣一個事實;可能是告訴聽話人他餓了,不想繼續工作了;也可能是希望聽話人能請他吃飯。總之,對于這樣的言語行為的理解,需要聽話人根據當時的語境、說話人的語氣、雙方的共識、語用推理等才能夠判斷,這就涉及到間接言語行為的真值問題。不同類型的言語行為有不同的真值:命題句是關于所談論的事件中那些需要進一步分析的事實,其真值在于聽話人需判斷該命題是否陳述了一個事實;預測句實現的可能性是要根據事實來判斷的;聽話人對承諾語的真值的判斷,取決于他對說話人履行諾言誠意的判斷;對問候、道歉、祝賀、感謝等的真值的判斷,取決于說話人的話語當時是否得到認可;命令句的真值在于聽話人判斷說話人是否有充分的理由讓聽話人按照說話人的意圖去做。如果聽話人認為命令句言語行為的發出者沒有那樣的權威,可以選擇不照他的話去做。
3、合作原則
上文中已經提到人類的語言是傳達信息的手段,但往往比較復雜。一句話說出來,說話者通常不僅僅是要表達這句話的字面意思,而是有他自己的弦外之音(言外之意)。如果會話的雙方不理解會話含義(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或者對對方的言外之意雖然理解了,但故意裝作不懂,會話就很難成功地進行。為了實現交際成功的愿望,人們必須要遵守諸如真實、充分、關聯、清楚等原則和準則,這就是 Grice在1975年提出來的合作原則(cooperative principle )。他指出合作原則有四個準則(maxims) ; (1)數量準則(the maxim of quantity )。a、所說的話應包含交談目的所需要的信息;b.所說的話不應包含超出需要的信息;(2)質量準則(the maxim of quantity )。a.不要說自知識虛假的話;b.不要說缺乏足夠證據的話;(3)關系準則(the maxim of relation ),要有關聯;(4)方式準則(the maxim of manner)。a.避免隱晦;b避免歧義;c、簡練;d、井井有條。
根據合作原則,人們在會話時都應該遵守以上四個準則。但實際上人們在日常會話中會違反某個準則,而對話仍可以繼續進行。例如:I think he was married and had a lioness at home。這句話雖然違反了質量準則,但會話雙方都理解“lioness”指的是那人的妻子。
4、禮貌原則
Grice的合作原則解釋了話語的字面意義和它的實際意義的關系、人們的“言外之意”是如何產生(由于違反了合作原則)以及如何解釋“言外之意”,但它沒有說明人們為什么會違返合作原則。因此,1983年Leech在此基礎上效法Grice的合作原則提出了禮貌原則作為對前者的補充(但后來他發現實際上禮貌原則比合作原則更具約束力,因此兩者成了并存的關系)。這一原則解釋了人們在交際中為什么會違反(有時甚至是有意違反)合作原則,那就是為了“面子”。有時候人們為了禮貌的緣故有意違反合作原則,以便含蓄地表達自己的真意。如下例中B的話顯然違反了合作原則中的數量準則,但他完全是出于禮貌才避免說出“We like Mary, but we don' t like John”的。實際上任何人都可以理解B的言外之意。
例如:A. You all like John and Mary, right?
B. Yes, we all like Mary.
Leech提出的禮貌原則不僅包含有6項準則:得體準則(Tact Maxim )、慷慨準則(Generosity Maxim)、贊譽準則(Approbation Maxim)、謙遜準則(Modesty Maxim),一致準則(Agreement Maxim)和同情準則(Sympathy Maxim ),而且還包含三種不同類型的區分禮貌程度的語用等級(Pragmatic scales):損益程度等級(The cost benefit scale)、選擇程度等級(The optionality scale)和間接程度等級(The indirectness scale )。
禮貌原則的6項準則表明,人們要想使用得體的語言進行交際,就要遵守這6項準則。而三種禮貌程度的等級則讓人們明白在不同的情況下,應該使用不同的禮貌程度等級。下面7個例子中的禮貌等級依次遞增。
例如:1)I order you to answer the phone.
2 ) Answer the phone.
3)I want you to answer the phone.
4) Will you answer the phone?
5) Can you answer the phone?
6) Would you answer the phone?
7) Would you mind answering the phone?
言語行為理論與其他理論一樣也存在它的不足之處,例如Searle把隱含性的言外行為劃分為陳述( statements )、疑問(interrogatives)、祈使(imperatives)等三種類型。實際上這三種類型的分類標準不是在同一個層面上的,陳述是在邏輯層面上的概念,而疑問和祈使則是在語言結構層面上的概念。這就為語言學家的研究帶來了一定程度的不便,也為當今的語言學家們提供了進一步研究的突破口。我們期待著言語行為理論的進一步發展。
論文相關查閱:畢業論文范文、計算機畢業論文、畢業論文格式、行政管理論文、畢業論文
【言語行為理論解析】相關文章:
談追溯言語行為理論08-03
初探間接言語行為理論08-03
以“聯”行事—對聯與言語行為理論08-02
談言語行為理論新認識08-02
從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看08-03
論塞爾對言語行為理論的創新08-03
言語行為理論在大學英語聽力教學08-03
論言語行為理論對會話語篇中“沉默”的解釋08-03
語言哲學視閾談言語行為理論中的意向性問題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