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語行為理論研究評析
論文關鍵詞:言語行為理論 間接言語行為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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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言語行為理論由Austin在20世紀50年代提出,后由Searle繼承發(fā)展并在此基礎上又提出一套更加完整的言語行為理論。此理論已成為哲學、語言學的重要研究內(nèi)容,尤其是現(xiàn)代語用學的核心課題之一。本文對兩位學者就言語行為理論所作的研究進行了總結(jié)評析,并指出了其作用與不足。
一、Austin的言語行為理論
(一)Austin言語行為理論的產(chǎn)生
早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索緒爾就把人類語言分為“語言”和“言語”。到上世紀s0年代,美國語言學家喬姆斯基又進一步把人類語言分為“語言能力”(compr(competence)和“語言運用’'(performance)。但真正對語言使用進行認真研究并將其上升到理論高度、提出言語行為理論的是牛津大學哲學家Austin。他于19ss年在哈佛大學進行講座時提出了關于言語理論的觀點,此后于19s7年發(fā)表了著名的論作《論言有所為》。書中不僅探討了語言的使用問題,而且對“為何說話本身就是一種行為”這一觀點進行了系統(tǒng)、具體的論述。他提出:“語言不僅是描述客觀世界的工具,而且是一種行為,即言語行為。”
(二)Austin言語行為理論研究成果
在((論言有所為》書中,Austin明確地把話語分成敘事句(performatives)和指陳性的語句,即施為句(consta-lives)。前者描述所做的事情,而后者是說事同時也在做事。他指出敘事句的功能在于斷言或陳述、報道事實,是有真假之分的句子,如:1 am an English teacher.說此話時,此人只是陳述了自己是英語教師這一事實。施為句則不具有報道,描述或表述的功能,而是在說話的同時實施了某種行為。Austin認為對施為句不能用“真假”衡量,而是用“適宜性條件”或“得適宜性條件”“誠實”或“不誠實”“真實”(authentic)或“不真實”(inauthentic)“使用得當”(i n-yoked)或“使用不得當”(misinvoked)來衡量(張莉,2005) 如:I declare the ceremony open.此外,兩者的句法特征也有所不同。前者可以用副詞hereby來修飾,而后者則不可(張春隆,1994)。
Austin把言語行為分為五類:裁決類(verdictive),如“描述”、“預估”;施權類(exercitive ),如“命令”;承諾類(commissitives),如“應允”;闡述類((expositive ),如“否定”;表態(tài)類(behabitive ),如“埋怨”。Austin后來還根據(jù)施為動詞的有無,把施為句進一步劃分為顯性施為句和隱性施為句(explicit/implicit performatives)。顯性施為句即直接實施某個行為的語句,它們包含有施為動詞。隱性施為句間接實施某個行為的語句,它們不包含施為動詞。
在此書的后半部分,Austin重新討論了在什么意義上說話就是說事這個問題。他開始嘗試語言研究的對象不應該是詞和句子,而是應該通過詞和句子所完成的行為。他提出任何一個言語行為都由三個層次的行為構成,即言內(nèi)行為(locutionary act)、言外行為(illocutionaryact)和言后行為(perlocutionary act)。言內(nèi)行為所表達的是字面意思,如:I have a gun.其言內(nèi)行為所表達的就是說話人有把槍。言外行為表達的是言外之意或者是說話人的交際意圖,也稱言外之力。如上句如果是搶劫者在銀行里對銀行工作人員說的話,其言外之意就是他將威脅銀行人員交出錢財,否則將威脅其安全等。言后行為又稱取效行為,涉及話語對聽話人產(chǎn)生的效果。通過告訴聽話人某事,說話人可以改變聽話人對某件事情的觀點,誤導他,令其驚訝等。例如搶劫者說完“I have a gun."這句話威脅的話之后令銀行人員交出錢財,銀行人員或報警,或害怕得不知所措等都可理解為這句話的言后行為。換句話說,言內(nèi)行為包含意思,它能產(chǎn)生可理解的話語;言外行為體現(xiàn)一種語勢,它通過語調(diào)、態(tài)度、感覺、動機或意圖來實現(xiàn)。言后行為包含因果關系,它對聽話人產(chǎn)生影響。
二、Searle對言語行為理論的研究
任何一種理論的產(chǎn)生都會對后人產(chǎn)生深遠的影響,給后人帶來啟示。Austin的學生Searle對言語行為進行了更深入的研究,其著作影響深遠。Searle系統(tǒng)地發(fā)展了Austin的言語行為思想,揭示了實現(xiàn)言語行為的各種有效條件,指明了言語行為的分類原則及標準,并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indirect speech acts)的相關問題。
(一)間接言語行為概念
Searle的間接言語行為理論是在Austin言語行為概念的基礎上發(fā)展而來,指的是通過一種言外行為來間接地執(zhí)行另一種言外行為。它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聽話人如何從說話人的“字面意思”中,推斷出其間接的“言外之力”(Searle,1969)。聽話人想要明白話語中的言外之意,就需要依靠他與說話人都知道的背景信息來進行推理。間接言語行為可分為常規(guī)性的間接言語行為和非常規(guī)性間接言語行為。常規(guī)性間接言語行為已經(jīng)形成一種習慣用法或語言形式。例如“請人關門”這一功能,人們常用間接的請求形式如“Would you please close the door?”非常規(guī)性間接言語行為更為復雜和不確定,它更多地取決于共知的背景信息,取決于語境。Searle以下面這個例子來說明如何具體地進行對間接語言的理解和推理:A:I,et usgo to the concert tomorrow. B:I have to prepare for the finalexam.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以碰到的間接言語行為無處不在。為了理解言語行為,聽話人需要根據(jù)當時的語境、說話人的語氣、雙方共同的背景知識、語用推理等判斷。
(二)言語行為的分類
Searle修正了Austin對言語行為的分類,他將言語行為劃分成以下五類:
1.闡述類(representative)。表示言語行為必須具有真實性,即發(fā)話人相信自己的話是正確的,所表達的心理狀態(tài)是相信。例如:I' m certain that this toy is made in China.
2.祈使類((directive)(也譯作指令、指示類)。這一類言語行為目的在于發(fā)話人嘗試讓受話人去做某事,表達的心理狀態(tài)是希望或愿望,愿望的表現(xiàn)程度可強可弱。如:Iorder you to come here early tomorrow.
3.承諾類((commissive)。該言語行為的目的在于發(fā)話人承擔做某事的義務,表示言語行為的功能為發(fā)話人對未來某一行為作出承諾、保證或威脅,表示說話人對命題內(nèi)容的心理狀態(tài)是意愿(Intention)。例如:Give me yourmoney, orI'llkillyou.喊脅)
4.表態(tài)(expressive)。該類言語行為表達的是發(fā)話者對某種事態(tài)、某種事情所持的感情或某種態(tài)度。指沒有話語與客觀世界是否適合的問題。表示該類行為可能表達的各種心理狀態(tài):祝賀、歡迎、感謝、道歉等,說話人的心理狀態(tài)是這類行為的主要特點。例如:I'm so sorry thatyour father passed away.
5.宣告類((declarative)。該類言語行為的一個典型特征是,如果該行為是成功的,那么命題內(nèi)容就是事實。即該行為可以帶來即刻的變化,說話本身即是一個動作的執(zhí)行。這與Austin的施為句較為類似。例如:"I now declareyou husband and wife.”牧師在說這句話的同時,對方即刻成為了夫妻。與此類似的還包括任職、解聘、提名等行為。
上述言語行為通常稱為“語言的功能”,Searle通過對言語行為的這些分類得出結(jié)論:語言的用途不是無限的,也不是不可限定的。
(三)實現(xiàn)言語行為的各種有效條件
為了解釋控制言語行為的規(guī)則,Searle區(qū)分了兩種不同的規(guī)則,即“諧調(diào)規(guī)則和構筑規(guī)則”。前者對業(yè)已存在的活動進行調(diào)整,這種活動在邏輯上獨立于諧調(diào)規(guī)則而存在,如禮儀、交通規(guī)則等;后者不僅調(diào)整而且創(chuàng)造或定義新的行為方式,這些行為或活動在邏輯上是依賴于規(guī)則而存在的。因此,在描述諸如球類比賽這一類行為或活動時,可以不涉及它的諧調(diào)規(guī)則,但必須描述它的構筑規(guī)則,而控制言語行為的正是構筑規(guī)則,Searle將其簡化為“實行X算作Y”的形式。Searle的這一觀點建立了語言與行為之間的聯(lián)系,他認為:“為了得出控制言語行為的構筑規(guī)則,成功地實施言語行為,就需要有一組充分和必需的條件。”
為了進一步研究言語行為的一些規(guī)律并尋找發(fā)話人表示言語意圖及受話人理解發(fā)話人意圖的相關規(guī)律,Searle提出通過對一些條件的分析,可以得出控制言語行為的構筑規(guī)則。Searle以“許諾”為例,確定了9條充分和必要條件并由此概括出適合一切言語行為得以順利實施的4種有效條件:準備條件,真誠條件,本質(zhì)條件,命題內(nèi)容條件。Searle又以“請求”和“許諾”為例,比較了實施上述兩種言語行為所必備的4種有效條件,闡述了它們之間的條件差異,見下表:(孫淑芳,1999)
三、言語行為理論的作用與不足
Austin和Searle都對言語行為進行了理論性的研究,對人類的言語行為進行了分析與分類并確定了它們之間的關系,這些研究對外語教學和跨文化交際等方面都提供了重要的理論依據(jù)。迄今為止,已有不少國內(nèi)外學者將言語行為作為一種指導理論應用在對外語教學進行的各種實證研究中,尤其是在語篇分析上的應用更為廣泛。這些研究也取得了相應的研究成果,促進了外語教學的進一步發(fā)展。
然而,總的來說,言語行為理論并不是無懈可擊,其理論本身仍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各人對行為動詞的數(shù)量看法就不一致,有人說是上百,有人認為是上千。對言語行為的分類各位學者也存在分歧,其分類界限和標準不清晰。比如在間接言語行為理論中,雖然Searle的分類思路清晰、全面、較為完善,可操作性較強,然而其分類的最大弱點就是過分追求“材料的壓縮”,導致將話語的各種不同內(nèi)容壓縮到他的五大分類中,并強行將語句歸到這類或那類中去。例如,如何解釋發(fā)話人能夠說一句話,借此表達該句話意思的同時還意味著別的意思。更重要的是聽話人聽到一句話時既聽懂了句子本身的意思又聽懂了話外之意(張春隆,1994)。對此,不同的語言學家和哲學家提出了不同的理論,如推理論、規(guī)約論,但至今尚無一種理論可以令人信服。這些不足為語言學家的研究帶來不同程度的困難。但正是這些不足的存在為當今語言學家們提供了一些突破口可以對言語行為這一理論進一步進行深人研究。無論如何.作為一種日趨成熟的理論、言語行為理論仍然是當代語用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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