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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研究的言語行為理論視角
論文關鍵詞:言語行為理論;翻譯研究;語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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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言語行為理論克服了結構主義只強調構成性規則的片面性,又使解構主義非理性的批判回歸理性道路上,為翻譯研究提供了合適的語言學基礎。同時,表達的可理解性、命題的真理性等有效性主張為譯文的多樣性提供了理論依據。
早在弗雷格、羅素和維特根斯坦的著作中就已經出現言語行為理論的某些觀點。馬林諾夫斯基、布龍菲爾德、華生等人早在20一30年代也曾提及言語行為。這一理論的產生和發展不能與西方哲學的發展孤立起來考察,古希臘到20世紀的西方哲學從中心論題可以宏觀概括為主個階段模式:本體論—認識論—語言。柏拉圖的本體論為人們確立了知識對象和客體;到了近代,哲學研究的中心課題從本體論變成了認識論;本世紀初,哲學產生了一次根本性的語言學的。轉向,語言取代認識論成為哲學研究的中心課題。弗雷格、摩爾、羅素及維特根斯坦等開創了分析哲學的先河,把哲學的任務歸結為對語言的分析,語言學轉向后的哲學稱為語言哲學。
語言哲學的兩個主要發展方向:一是從弗雷格、羅素、前期維特根斯坦、邏輯實證主義者到蒯因和美國哲學家戴維森。主要是討論意義和真理的關系,討論一個話語的真值條件是什么。他們認為,語言的目的是傳達可能為真或假的東西。另一個方向是以后期維特根斯坦、奧斯汀、塞爾等為主要代表,他們更多的是討論語言的使用問題,把語言看做人類行為的一部分。他們所探討的不是意義和真理的關系問題,而是意義和使用的關系或意義和說話人說出話語意圖的關系問題。塞爾認為:“把語言哲學中許多問題的討論都加以改造而鑄進關于一般人類行為的討論這個更廣大的背景中去,這是非常重要的。”后期維特根斯坦和行為語言學派開始考察說話時的語境,說話人的意圖和目的,受話人的信念等語用因素。
現代語言哲學意義上的言語行為的概念卻是奧斯汀最先提出的。1957年,約翰·奧斯汀應邀到哈佛大學作了《如何,以言行事》( How to do things with act)的講座,他認為所有的語句分為敘述句(constative)和施為句(performatives ),隨著研究的深入,奧斯汀又把施為句分為顯性施為句(含有施為動詞的語句)和隱性施為句(不含有施為動詞的語句)。其后,他又提出“言語行為三分說”。奧斯汀從一個完整的言語行為中抽象出三種行為,分別稱為言中行為(locutionary act )、言外行為(illocutionary act)、言后行為(perlocutionary act)。通俗地說,言中行為指說出合乎語言習慣的、有意義的話語;言外行為指在特定的語境中賦予有意義的話語一種語力(即說話人的用意);言后行為指言中或言后行為在聽者身上產生的某種效果。
在奧斯汀言語行為理論的基礎上,塞爾使之進一步系統化、嚴密化。塞爾言語行為理論的發展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言語行為的分類和間接言語行為理論概念的提出。塞爾認為,使用語言就像人類許多別的社會活動一樣是一種受規則制約的有意圖的行為,人類交際和交往的最小單位不是通常人們所認為的單詞或句子等語言單位,而是言語行為,言語行為的意義就是句子意義的功能。在塞爾的進一步研究和發展后,哲學界和語言學界對言語行為理論普遍關注,言語行為成為了西方哲學、語言學,尤其是語用學研究的核心。
一、言語行為理論是規范語用學的出發點
哈貝馬斯一直追蹤并詳細研究了與交往理論有關的各家各派關于語言的見解,積極參與學術界引發的各種爭論,接受和改造了言語行為理論,并以此作為通向他的規范語用學的出發點。
規范語用學本質上就是把有能力主體之實踐地被掌握.的前理論的直覺知識(know一how)轉換成一種客體的和精確的知識(know一what)的重建過程。奧斯汀、塞爾等人的言語行為理論將言語行為分為敘述句(constative)和施為句(perfor-matives)。敘述句有真假,施為句無真假,只有恰當與不恰當。哈貝馬斯接受奧斯汀關于表述性言語行為(以言表意行為)和施為性言語行為(以言行事行為)的劃分。但他提出了自己的觀點,他認為所有言語行為都具有這兩種行為,而且兩者不可分離;哈貝馬斯更注重以言行事部分,強調語言的應用主要就是為了以言行事,這比語言的認識功能更為重要。正是基于這一點,哈貝馬斯把關于言語行為的研究作為其普遍語用學的主要對象。哈貝馬斯的交往行為理論的核心是實施言語行為的能力,即集中關注人際關系,因此它把言語行為理論作為自己的出發點。
不過,哈貝馬斯的規范語用學所著重研究的不是言語的規范結構,而是言語的過程,即言語行為。結構主義語言學認為,只能對語言進行規范分析,而不能對言語進行規范分析。哈貝馬斯不同意這種觀點。在他看來,“不僅語言,而且言語—即在活動中對句子的使用—也可以進行規范分析的。”哈貝馬斯贊同索緒爾關于語言與言語的這種劃分,但他強調言語不僅具有陳述功能,而且具有啟動行為的功能。哈貝馬斯不僅認為言語行為是以理解為目的的,而且認為言語行為本身就是理解的過程。在哈貝馬斯看來,理解主要不是一種認識活動,而是一種相互作用的實踐活動,是主體之間的交往活動。在哈貝馬斯的普遍語用學中,言語成為人們活動的條件,理解成為人們活動的目的。
哈貝馬斯將語言與言語的區分作為其普遍語用學的基礎,想通過克服傳統語言哲學的片面性,以推動言語行為的研究。哈貝馬斯根據奧斯汀關于三種言語行為區分的理論,提出言語的雙重結構理論:施為性結構和表述性結構。哈貝馬斯對言語的表達的可理解性、命題的真理性、意向的真誠性、言說的適當性等有效性主張的研究也是很有意義的。哈貝馬斯試圖將運行于現代社會中的人與人之間的所有行為統一于客觀世界、主觀世界和社會世界這三個把語言作為普遍中介物的世界中。以上種種研究促使學術界從對語言的可理解性的研究深化到語言行為的可理解性的研究,進而認識到言語行為具有規范性和規范可分析性,從而使對言語行為的經驗研究進入對言語行為的理論研究。
語用學與翻譯活動中譯者對原作的理解和再現密不可分,譯者策略的選擇也均不同程度地受到諸多語用因素的制約和影響。作為語用學中一個極其重要的理論,言語行為理論研究的發展必然對翻譯研究帶來深遠的影響。
二、言語行為理論為翻譯學構建提供了語言學基礎
結構主義語言學家索緒爾死后,他的學生巴利和塞歇根據其筆記整理出版的《普通語言學》體現了他的語言學理論及其研究方法,并對結構主義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翻譯研究的結構主義范式以結構主義為理論根基,使用語言分析、結構分析的方法。結構主義翻譯觀的前提是任何文本都有一個終極意義,即原文的“結構”。結構主義給翻譯帶來了科學的理性,使人們擺脫了語文學之下的點評式、隨感式的翻譯批評,破除了原來語文學式的神秘性和主觀直覺的翻譯研究方法。但由于結構主義語言學的自身不足,如靜止性、封閉性和自足性,難于適用翻譯中語言實際使用靈活多變的情況。更為重要的是,結構主義翻譯觀把整個翻譯過程簡單化、機械化.、程式化了,譯者的任務只是按語言規律去解碼與編碼,一種語言所表達的內容由另外一種語言表達出來。顯然,結構主義語言學不能作為翻譯學的語言學基礎。結構主義靜止、封閉性的翻譯研究被解構主義的多元翻譯研究模式打破。人們開始關注如文化、意識形態、翻譯目的等語言結構外的因素。大大拓展了翻譯研究的疆域,同時帶來了許多困惑與混亂。解構主義語言觀從語言本體論的立場看待語言,認為語言不是一種外在于言說主體的工具,而是人的存在形式。海德格爾曾說:“語言是存在之區域—存在之圣殿,也就是說,語言是存在之家。語言的本質既非意味所能窮盡,語言也決不是某種符號和密碼。因為語言是存在之家,所以我們是通過不斷穿行于這個家中而通達存在著的。”這樣,語言被不斷神話、虛化,成了沒有固定所指的符號,沒有確定意義。海德格爾舉過這樣的例子,“命名是什么?意思我們可以回答說:‘命名’意指賦予某物以一個名稱。那么,一個名稱是什么呢?是一種給某物提供一個聲音或文字符號亦即一個密碼的標記。但一個符號又是什么呢?……”這種語言觀以語言自身為反思的對象,是一種元語言的語言觀,會形成一種元語言的追問,與現實沒有任何聯系,不指向經驗世界的事物,與現實世界脫離,具有形而上學的性質。這種哲學會對翻譯研究本身“解構”,使人們只關注翻譯活動的某一方面而忽略其它方面,甚或把翻譯研究變成文化研究、意識形態等研究的附庸。因此,它不可能作為翻譯學的語言學基礎。哈貝馬斯根據奧斯汀關于三種言語行為區分的理論,提出言語的雙重結構理論:施為性結構和表述性結構。表述性結構是語言的正確性問題,指的是語言構成性規則(constructive rules),它保證了所說的話語在語義和語法上是正確的。施為性結構把人引導向人際關系的層面,在人際交往中要遵守第二套規則,即語用性規則(pragmatic rules ) ,它是協調性的規則與規范(regulative rules ),是人們在長期社會實踐中所形成的,它可以使說出的話得體,即恰當。沒有構成性規則一語言系統無法存在,也就無語用規則而言;同樣,無語用性規則,人們之間的交往會變的不得體、混亂,或者引起交往的失敗。從方法論上講,哈貝馬斯借助喬姆斯基對語言能力的闡述,提出交往能力的觀點,即言語行為主體是否具有“交往能力”是使得交往能否在各種語境下都可以接受的方式完成交往行為的前提‘言語行為是社會整合和社會再生產的一種重要機制,是交往行為理論的核心內容,在合理人際關系的建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是哈貝馬斯理性重建新模式的出發點。譯者在口譯、筆譯、同聲傳譯等所直接面對的是活生生的現實中的語言或是文獻作品中的語言,那譯者在從譯文生成過程中同樣必須遵守構成性規則和語用性規則。這樣,言語行為理論克服了結構主義只強調構成性規則的片面性,又使解構主義非理性的批判回歸理性道路之上,為翻譯研究提供了合適的語言學基礎。
三、言語行為理論的有效性主張為譯文的多樣性提供了理論依據
哈貝馬斯認為,言語者必須遵守一些基本預設,這樣交往才能得以成功。為此,他提出了有效性主張:(1)表達的可理解性,即講話者必須選擇一個可以理解的表達,以便講話者能夠與聽者從語言結構中獲得正確的理解;(2)命題的真理性,即講話者提供的陳述必須是真實的,以便聽者能夠分享講話者的知識;(3)意向的真誠性,即講話表達自身的意向必須是真誠的,必須滿足以導致聽者對講話者的信任;(4)言說的適當性,講話者選用的言說必須是適當的,應當符合公認的言說交流背景從而使聽者認可。這樣一來,講話者和聽者也就在有效性主張的基礎上有了可以依賴的普遍的理性基礎—交往理性,依此做出接受、拒絕等各種行為。它克服了西方哲學的“邏各斯中心”的偏見,并在實踐之上的理論首要性中重新思考了傳統哲學信念。傳統上,西方哲學一直固守于命題的真理性這一有效性的單一論之中。哈貝馬斯把它的交往理性看作不僅包含了命題的真理性,而且包括表述的恰當性和交往的真誠性。這種交往理性的多域論就要求有更多的話語,從而有效克服了單一話語所導致的極端性和統治性,既避免了系統和工具理性的過分膨脹,有為主體的互動交往提供了鮮活的語境基礎。作為原文的聽者和譯文講話者的譯者,如何在翻譯活動中遵守這些有效性主張,克服單一話語所導致的極端性和統治性,使得譯文既準確又恰當,就顯得極其重要。如把“Coffee , please”這個句子譯成“咖啡,請!”,這個譯文雖然完全表達原文意思,但譯文不太好理解,雖不至于令人費解,至少會使聽者覺得唐突,如果為主體的互動交往提供了鮮活的語境基礎,加上符合公認的言說交流背景:
(1)(如果在酒吧,顧客對營業員說的話)可譯為:請來一杯咖啡!
(2)(如果在商場,顧客對營業員說的話)可譯為:我要一瓶咖啡!
(3)(如果在家,主人對客人說的話)可譯為:請喝咖啡!
這樣,譯文真實傳達原文的內容,條理性清晰,言說恰當,可理解性強。
哈貝馬斯認為具有交往行為能力的行為主體能根據言說對象的年齡、地位以及交往的環境、場合和其它有關環境方面的限制等條件來選擇最為適當的表達形式。翻譯中所處理的各種語言表達也應該根據不同的語境基礎準確地表達語言層面內容、語氣和語調。如“您下車嗎?”、“你下車嗎?”、“下車嗎?”三句都是用來表達一個非言要旨,即“你是否下車?”但其表達的語氣依次漸強。如果把這三句均譯成:“Are you getting off?”也未嘗不可。但僅此一種譯文無法體現原文漢語中敬稱“您”改為一般性稱謂“你”以及再改為一般性問句的變化。交往理性的多域論要求有更多的話語,我們可以把以上三句依次譯為“You are getting off, area' t you?”,“Are you getting off?”,“Getting off or not?”這樣就體現出原文語旨由弱到強的變化。
再者,從有效性主張出發,原文是講話者(作者)對某一陳述言,通過真誠的意向,選擇一個聽者可以理解的表達,選用符合公認的言說交流背景從而使聽者認可的適當性言說。要對原文理解聽話者(譯者)需要遵循原文的有效性主張,倘若要對所聽的話進行轉述(翻譯),講話者(譯者)必須遵循講話者(譯者)自身的有效性主張。如此一來,原講話者(作者)的有效性主張和既充當聽話者又充當講話者(譯者)的有效性主張在表達的可理解性、命題的真理性、意向的真誠性和言說的適當性方面不可能完全一致。這樣也就解釋了在文言文盛行的年代,林琴南翻譯西方小說為什么使用文言文,后人重譯時相繼使用歐化文體和白話文。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聽話者和講話者有效性主張的具體內容在具體時間和具體環境下有所不同,導致不同的講話者(譯者)選擇的話語會有所不一。因此,言語行為理論在為“重譯”提供了理論依據的同時,也從另外一個側面說明了“重譯”的必要性。
四、結語
言語行為理論使人們擺脫了語文學式的神秘性和主觀直覺的翻譯研究方法,打破了結構主義把翻譯研究翻譯機械化、程式化的研究方法,使解構主義非理性的批判回歸理性道路之上,為翻譯學構建提供了合適的語言學基礎,這一理論有效性主張為譯文的多樣性提供了理論依據,對翻譯實踐有直接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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